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254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高于婷
債 務 人 洪茂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叁佰叁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加計叁佰元之違約金,其應付之違約金最高以
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