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200號
PCDV,103,司促,17200,201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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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20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柯柏實
債 務 人 李映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柒佰玖拾捌元
  ,及其中陸仟陸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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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