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51號
債 權 人 周賢銳
債 務 人 周賢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陸拾柒萬陸
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