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06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莫正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貳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相對人莫正宇於民國101 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暨自民國102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
3 年1 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9594元及費用1217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706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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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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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莫正宇 463│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82016 │0000000000│01月 22日 │ │點七五 │
│ │元 │36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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