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051號
PCDV,103,司促,17051,201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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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05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曾柏雅即曾照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捌佰肆
  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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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