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02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 務 人 孟書凡
債 務 人 莊舒評
一、債務人孟書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貳佰
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孟書凡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捌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孟書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莊舒評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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