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626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務 人 李柏賢即洪端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叁佰捌
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貳萬柒仟柒佰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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