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556號
債 權 人 董姮秀
債 務 人 尤捷老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德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玖佰捌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壹萬貳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壹萬貳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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