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479號
PCDV,103,司促,16479,201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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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7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潘美臻即潘輝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壹仟玖佰零
  伍元,及其中貳拾陸萬陸仟玖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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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