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376號
PCDV,103,司促,16376,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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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7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汪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汪榮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79,944元整。( 二) 利息計
  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
  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473 元整。( 三
  )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79,94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
  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
  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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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