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362號
PCDV,103,司促,16362,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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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62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游世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零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游世彬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 一) 本金債權:新臺幣327,035 元整。( 二) 利
  息計算: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
  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七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 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5,349
  元整。( 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327,035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 元整。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
  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
  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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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