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306號
PCDV,103,司促,16306,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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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0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朱淨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叁佰柒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叁佰元整;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整,連續
  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整,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朱淨怡於民國(下同)101 年10月18日向聲請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
  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
  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
  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
  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
  ;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
  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
  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3年2月15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98,116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
  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3 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
  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
  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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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