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228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蘇麗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伍佰叁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依應繳總額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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