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6085號
PCDV,103,司促,16085,2014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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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8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荷傳銘
債 務 人 謝寶堂
債 務 人 董舒綾
一、債務人董舒綾謝寶堂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
  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聲請事項:
  一、債務人等應連帶清償新臺幣203,174元整及如後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連帶負擔。
  事實理由:
  一、緣被繼承人謝明叡民國92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時,邀同
  債務人謝寶堂董舒綾等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一筆,金額新臺幣捌拾萬元整,嗣並出具「撥款通知
  書」動用8筆共計新臺幣370,664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
  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二、詎被繼承人謝明叡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並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03,174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寶堂、董
  舒綾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
  先訴抗辯權。
  三、嗣查核債務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謝明叡歿於97年8月1
  4日,且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查詢,無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謝明叡未結婚且無民法第1138條及同法條第1款
  規定之繼承人,應由同法條第2款以後規定之人依順位繼承
  ,債務人謝寶堂董舒綾等為民法第1138條第2款規定之繼
  承人,且為本案原因原債務人,應依債務本旨連帶清償債務
  。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六、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8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董舒綾、謝│自民國102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3│
│  │203174│寶堂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董舒綾、謝│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3174│寶堂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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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