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951號
PCDV,103,司促,15951,201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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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袁俊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零陸佰貳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袁俊嶧於民國101年04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04月03日起至民國106 年04月03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4月29日止累計79,511元正未給付,其中76,604元為本金
  ;1,623 元為利息;1,2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袁俊嶧於民國101年04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04月03日起至民國106 年04月03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4月29日止累計280,081 元正未給付,其中271,572 元為
  本金;7,225 元為利息;1,2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袁俊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4月17日止累計11,036元正未給
  付,其中9,495 元為消費款;541 元為循環利息;1,00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袁俊嶧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7% │
│  │76604 │     │4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袁俊嶧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7% │
│  │271572│     │4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袁俊嶧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9495元│     │4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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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