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袁俊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零陸佰貳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袁俊嶧於民國101年04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04月03日起至民國106 年04月03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4月29日止累計79,511元正未給付,其中76,604元為本金
;1,623 元為利息;1,2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袁俊嶧於民國101年04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 年04月03日起至民國106 年04月03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4月29日止累計280,081 元正未給付,其中271,572 元為
本金;7,225 元為利息;1,2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袁俊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04月17日止累計11,036元正未給
付,其中9,495 元為消費款;541 元為循環利息;1,000 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5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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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袁俊嶧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7% │
│ │76604 │ │4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袁俊嶧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37% │
│ │271572│ │4月3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袁俊嶧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9495元│ │4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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