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787號
PCDV,103,司促,15787,201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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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顏桂智(即顏桂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顏美鈴(即顏桂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顏美貴(即顏桂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肆
  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三年三
  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
  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萬貳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
  貳萬捌仟陸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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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