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顏桂智(即顏桂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顏美鈴(即顏桂源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顏美貴(即顏桂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肆
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三年三
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
十三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萬貳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
貳萬捌仟陸佰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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