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771號
PCDV,103,司促,15771,2014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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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7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高藝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叁仟肆佰伍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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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