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75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李逸洲
債 務 人 皇緯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開民
債 務 人 吳鄭錦
債 務 人 吳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伍萬零捌
佰叁拾玖元,及其中貳佰零肆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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