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46號
債 權 人 鄭富池
債 務 人 李明誠
債 務 人 簡麗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
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