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493號
債 權 人 陳太郎
債 務 人 王瑞
債 務 人 哈比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
一、債務人王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元,及
自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哈比髮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元,及自聲
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