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402號
債 權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債 務 人 賴孟澤即賴福忠
債 務 人 謝涵妍即謝曉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陸萬陸
仟零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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