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4468號
PCDV,103,司促,14468,2014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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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468號
債 權 人 凱撒衛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俊祥
訴訟代理人 施杰豪
債 務 人 黃威彬
債 務 人 周徽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捌萬玖仟肆佰
  捌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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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撒衛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