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黃佳涵
被 上訴人 劉芷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4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