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號原 告 鄭光隆 鄭淑貞 鄭光哲 鄭光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歆儒律師被 告 鄭茂夫 鄭利雄 鄭林月雀 鄭文彬 鄭明郎 鄭炳讓 鄭炳滄 鄭財義 鄭三奇 鄭陳罔 鄭智業 鄭智文 鄭美玲被 告 陳永霖訴訟代理人 吳義雄律師被 告 鄭村加 鄭村淼 鄭昌奇兼 上三 人訴訟代理人 鄭村田被 告 陳順成訴訟代理人 吳秉祝律師被 告 陳順益訴訟代理人 吳秉祐律師被 告 陳玉華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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