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3號
PCDV,102,訴,33,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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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號
原   告 鄭光隆
      鄭淑貞
      鄭光哲
      鄭光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歆儒律師
被   告 鄭茂夫
      鄭利雄
      鄭林月雀
      鄭文彬
      鄭明郎
      鄭炳讓
      鄭炳滄
      鄭財義
      鄭三奇
      鄭陳罔
      鄭智業
      鄭智文
      鄭美玲
被   告 陳永霖
訴訟代理人 吳義雄律師
被   告 鄭村加
      鄭村淼
      鄭昌奇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鄭村田
被   告 陳順成
訴訟代理人 吳秉祝律師
被   告 陳順益
訴訟代理人 吳秉祐律師
被   告 陳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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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