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64號
原 告 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彩濱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 告 邱景松
訴訟代理人 連一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鍾彩濱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鍾富光,嗣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 變更為鍾彩濱,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爰裁定命鍾彩濱為 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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