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56號
原 告 李小坪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陳映青律師
被 告 李若瑜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若琦
被 告 李秋平
李易平
李再平 最後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家訴字第156 號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
國103年4 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一)(二)段,關於「被繼承人李若琦」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繼承人張靜宜」。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4月1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