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2年度,11號
PCDV,102,司執消債清,11,201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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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義翔(原姓名:梁志正、梁肯郎、林肯郎)
代 理 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分 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 於103年2月24日認可後並予以公告在案,茲管理人台灣金融 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時,向本院提 出關於執行終結之報告,有管理人於103年5月2日102板清算 仁字第3號函文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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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