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294號
PCDV,102,司執消債更,294,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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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林于庭(原名林玉琴)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法院為第一項認可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 容即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 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3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而更生制度乃係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消債條例 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於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及謀求債務人 重建其經濟生活間謀求平衡,促進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是 以若債務人願以將來之固定收入,於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間 內,盡最大清償能力履行更生條件,而各債權人亦可預期於 此範圍內受最大清償,縱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 人會議可決,法院於審酌前揭立法意旨及個案條件,若肯認 更生方案合理、妥適且已盡力清償,仍得逕行認可更生方案 。
二、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8位,其代 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138,577元,其中本金金 額985,343元。債務人前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10日提出 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 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依各債權人 債權比例清償新臺幣5,200元(其中包含保單解約價值每期 200元),清償總額為374,4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金額之百分之32.88。經本院依本條例第60條之規定 ,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



案。惟書面可決之結果,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逾期未為確答,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視為同意, 其餘債權人皆以書面確答不同意該更生方案,有不得視為債 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惟依首揭規定,雖更生方案 未獲債權人可決,若已盡力清償,法院仍應以裁定認可。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債 務人任職於鴻博企業社,以時薪乘以工作時數計薪,102年8 月至103年3月之平均每月薪資為20,290元,另每月自薪資中 扣除勞保費345元、依每月上班日供餐狀況扣除伙食費850元 至1,150元不等,是債務人平均每月實領薪資為18,808元, 此有鴻博企業社102年8月至103年3月逐月薪資單附本院102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4號卷(下稱更生執行卷)第108-115 頁為憑,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 為債權人所不爭。復查債務人100年平均月薪為17,391元、1 01年平均月薪為18,882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18,780元, 有100-101年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附本院102年度 消債更字第69號卷(下稱更生卷)第26-27頁、第29-30頁為 憑,因此,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以扣除前述費用後 之每月實領薪資18,808元為預估收入,應屬合理有據。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於99-100年度均有義騰保險經紀人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義騰保險經紀人公司)之執行收入,故 其應有從事保險交易轉取收入之情,查債務人稱:「我證照 一直掛在義騰,其實沒有去上過班,有朋友要買的話我就就 介紹,已經很久了,不知道他們為什麼還有錢可以給我,這 我也不知道,但是這幾年都沒有在做。這幾年的收入可能是 之前的保單,他們有繳費,所以就會算佣金給我,我也不知 道是怎麼算的,進來的錢都不固定,有時候一年幾百塊,有 時候一年一兩千。」(見103年5月29日詢問筆錄,附更生執 行卷第180頁),查債務人99-100年度之財產所得清單,債 務人99年度於義騰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收入為4,208元,100年 度之收入為1,334元(見更生卷第28-29頁),又本院依職權 查詢102年度財產所得清單,債務人除鴻博企業社之收入外 ,別無其他收入,可認債務人所言真實,且義騰保險經紀人 公司於99-100年度全年收入僅千餘元,於債務人收入影響甚 微,併予敘明。
五、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酌下列情事,認



其條件核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配偶於97年5月死亡,債務人需獨力扶養兩名未 成年子女(現年17歲、11歲),兩名子女分別領有低 收扶助每月5,900元、2,600元(見債務人102年12月21 日至103年3月17日之郵政存簿儲金簿,附更生執行卷 第175-176頁)。債務人與兩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 共22,280元,縱以新北市政府103年度公告低收入戶最 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2,439元為計算標準,債務人及其 子女之生活費用約以37,317元為度(計算式:12439*3 =37317),債務人列支之費用已遠低於前開標準,可 認甚為撙節開支。復查債務人列支之子女扶養費每人 每月5,440元,又同時將子女領取之低收扶助金額納入 每月收入中,核其金額,事實上係以低收扶助支付全 數之子女扶養費,債務人並未自工作收入中負擔任何 費用,而長女現年17歲,將於3年後成年,若成年後未 繼續就學,經濟上可得自立,則長女之低收扶助5,900 元不得續為領取,扶養費用及低收扶助兩相抵銷,故 長女成年後,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金額,並未因剔 除扶養費而提高,亦屬合理。
(二)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101年2月6日修正之辦 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務人每月實領薪資18,808元、兩名子女低 收扶助分別領取5,900元、2,600元,則其每月總收入 為27,308元(計算式:18,808+5,900+2,600=27,308 ),扣除必要生活費用22,280元後之餘額為5,028元; 其清算財產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繼受原國 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保單解約價值 21516元(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22 日回函,附更生執行卷第69-70頁)。是其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6年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約為383,532元(計算 式:(5,028×72)+21,516=383,532),而債務人之 更生方案清償總額為374,400元,已達前開餘額之百分 之97.62,而逾應行注意事項所定十分之九之數,可認 已盡力清償。雖清償成數及金額未符債權人之要求, 然已為債務人於維持基本生活之前提下,依其工作收 入所能負擔之極限,債權人僅以成數不足為由反對前



開更生方案,有違立法意旨。
(三)又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 債務人於97年11月申請前置協商時,名下仍有土地及 建物各一筆,惟其所提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中並無 該筆不動產之記載,恐有隱匿財產之情云云。據債務 人稱:「因為我先生癌症,從他生病開始,95-96年間 生病的,我就沒有上班照顧他,就開始借錢生活、養 小孩。那時候我們還有房子,在高雄,每個月要一萬 八千多的房貸…協商時我名下的房子就是這個房子, 因為後來繳不出房貸,所以就賣掉了,差不多是98年 的時候,我是賣170萬,扣掉剩下的房貸,實際拿到 110萬左右。…我拿去還姊姊,還了90萬,那時候先生 的醫療費花了很多錢,銀行也刷不了這麼多,為了救 我先生,除了自費的藥物之外,還會去買靈芝之類, 民間大家說對癌症有效的,我們都試過,花了很多錢 。」有本院103年5月29日訊問筆錄附卷為憑。復查債 務人及兩名未成年子女於其聲請更生時,名下均無不 動產及動產,有債務人即其子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附更生卷第30、55、58頁為憑,並無 債權人所稱隱匿財產之情事。
六、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 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 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 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 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甲○○(原名甲○○)之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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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74,400元。 │
│2.總清償比例:32.88﹪ │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6年72期, │
│ 每期清償5,2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 │




│ 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
│ 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 │
│ 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
│4.其他條款:如一期未能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總分配金額│第1-71期每期│第72期分配金│
│ │ │ │ │分配金額 │額 │
│ │ │ │ │ │ │
├──┼────────┼─────┼─────┼──────┼──────┤
│ 1 │甲○(台灣)商業銀│ 23,729 │ 7,803 │ 108 │ 135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415,511 │ 136,633 │ 1,898 │ 1,87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97,359 │ 32,015 │ 445 │ 420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158,346 │ 52,069 │ 723 │ 736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甲○(台灣)商業│ 69,684 │ 22,914 │ 318 │ 336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294,165 │ 96,731 │ 1,343 │ 1,37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23,123 │ 7,603 │ 106 │ 77 │
│ │有限公司 │ │ │ │ │
├──┼────────┼─────┼─────┼──────┼──────┤
│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56,660 │ 18,632 │ 259 │ 243 │
│ │有限公司 │ │ │ │ │
├──┴────────┴─────┴─────┴──────┴──────┤
│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
│ 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72期清償金額中調整。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




│ 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
│ 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
│ 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 │
│ 、第2項規定參照)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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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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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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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 鐵及航空器。 │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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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