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83號原 告 莊佳穎訴訟代理人 王立中律師被 告 陳星文即新北私立及人老人養護中心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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