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郭孝明
被上訴人 郭志峰
郭志賢
游美雲
郭汶潔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443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7,459,4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472 元(貳拾
肆萬捌仟肆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