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53號
PCDM,103,訴,53,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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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坤
選任辯護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68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宗坤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宗坤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嵩泉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嵩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為嵩泉公司股 東眾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眾發公司)之指派代表,而 許建龍(尚未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則係於民國97年7 月3 日 經申請登記為嵩泉公司之負責人;詎渠等明知嵩泉公司股東 陳圓、魏麗卿林瑛瑛林陳發呂秀霞王秋錦李金坤 、王淑芬、陳清財等人並不知悉嵩泉公司於100 年5 月25日 上午9 時,在該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臨時會議,決議解散嵩 泉公司,並選任許健龍為清算人辦理清算事項,而各股東亦 均未參加該次會議,蔡宗坤為圖利用解散公司之方式,解決 嵩泉公司欠稅問題,竟與許建龍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4 月間某日,在莊 國仁會計師事務所辦公室,指使不知情之莊國仁會計師辦理 嵩泉公司解散登記,遂由莊國仁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於同年5 月26或27日,在莊國仁會計師事務所,虛偽製作「時間:10 0 年5 月25日上午9 時,地點:本公司會議室,出席股東及 代表已發行股份:計10人代表已發行股份計500,000 股(全 體股東計10人,已發行股份總數計500,000 股),主席:許 健龍,紀錄:魏麗卿,討論事項:本公司因業務關係,予以 解散,並選任許健龍為清算人辦理清算事項提請公決。決議 :經主席徵詢出席全體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等不實事項之 嵩泉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下稱系爭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並盜用魏麗卿之印章蓋印在系爭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上,以 及製作100 年5 月26日嵩泉公司解散登記之申請書後,由該 不知情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於100 年5 月27日持向新北市政 府辦理嵩泉公司解散登記,致不知情之新北市政府承辦人員 將此嵩泉公司解散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嵩泉 公司變更登記表,足以生損害於陳圓、魏麗卿林瑛瑛、林 陳發、呂秀霞王秋錦李金坤、王淑芬、陳清財及新北市



政府關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許健龍、陳圓、魏麗卿林陳發呂秀霞王秋錦、李 金坤、王淑芬、陳清財告訴及梁士榮告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關證據能力部分: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雖規定,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 不得作為證據。惟同法第159 條之5 明定:「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其立法理由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 問予以核實,乃排斥其證據能力。惟當事人如放棄對原供述 人之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表示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此時,法院除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外,自可承認 其證據能力。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調查證據時,知 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卻表示「 對於證據調查無異議」、「沒有意見」等意思,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 據之同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533號、94年度台上字 第2976號判決亦採同一見解。經查:本案被告蔡宗坤、辯護 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對於下列經本院調查之證據方 法,均表示對證據能力不爭執,復於審判期日就本院一一提 示之下列證據方法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亦未主張有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參照上開說明要 旨,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蔡宗坤固坦認伊係嵩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由伊 陪同證人許健龍去找莊國仁會計師辦理前開嵩泉公司解散登 記事宜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之犯行,並辯稱:伊透過證人陳林姓得知其他股東 知道伊要辦理嵩泉公司解散登記及嵩泉公司要改成泳樂有限 公司(下稱泳樂公司)的事情,股東都同意,況許健龍還與 泳樂公司簽買賣合約書,後來其他股東也都看過泳樂公司的 帳務云云置辯。辯護人為其辯護稱:嵩泉公司之股東有開股 東會,並就嵩泉公司欠稅乙事討論,且經股東同意,為避免 繳納稅捐(因嵩泉公司遭人檢舉逃漏稅捐),故同意解散公 司,並改名為泳樂公司,而泳樂公司與嵩泉公司之買賣合約



書係由許健龍親筆簽名;至於系爭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係由 會計師自行製作之文件,因被告告知會計師要辦理嵩泉公司 解散,但不知該會議事錄上之日期需記載開會之當天日期, 且不熟悉公司變更作業,故亦未注意該日期,並未要求會計 師事務所記載正確日期;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 徵所(下稱三重稽徵所)100 年6 月21日北區國稅三重三字 第0000000000號函,係因嵩泉公司解散而尚積欠稅捐,故以 嵩泉公司之董事即許健龍、陳圓、梁士榮等人為清算人寄達 催繳之函文,苟證人許健龍等人不知悉嵩泉公司未開會決議 解散,豈會在接獲該函通知時,不立即向被告反應或提告, 反而將該函文交予被告處理?又原嵩泉公司股東之權益皆移 轉至泳樂公司,當泳樂公司結算相關帳務時,被告將泳樂公 司帳冊單據備齊,召集股東在陳林姓住處開會並說明、核對 帳冊,並將該帳冊資料放置在陳林姓住處,倘嵩泉公司無解 散之決議,為何當時審核泳樂公司帳冊之股東沒有表示意見 ,亦未對為何不是審核嵩泉公司之帳冊提出意見?故足認嵩 泉公司之股東既已同意辦理嵩泉公司解散登記,被告據此委 由會計師辦理,難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之犯行等語。經查:
㈠、嵩泉公司係於92年4 月3 日辦理設立登記,並登記被告為董 事長,證人陳圓、梁士榮為董事,證人魏麗卿為監察人,股 東有眾發公司(指派代表為被告)、陳圓、魏麗卿林瑛瑛林陳發呂秀霞王秋錦李金坤、王淑芬、陳清財,且 於97年7 月3 日申請辦理改選董事監察人、董事長變更登記 ,即董事長由被告變更登記為證人許健龍,董事為證人陳圓 、梁士榮,監察人為證人魏麗卿,斯時仍由被告擔任嵩泉公 司之實際負責人,嗣於100 年4 月間某日,委由證人莊國仁 會計師辦理嵩泉公司解散登記,由證人莊國仁之會計師事務 所人員製作系爭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申請書後,於同年5 月 27日持該議事錄及申請書向新北市政府辦理嵩泉公司解散登 記等情,此為被告所不爭執,核與告訴人王淑芬、王秋錦於 偵訊時指訴、證人陳圓、梁士榮魏麗卿林陳發郭正容 、陳正義、陳林姓許健龍莊國仁林瑛瑛蔡宗訓於本 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嵩泉公司案 卷影本、系爭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00 年5 月26日解散登記 申請書、嵩泉公司登記變更表、新北市政府100 年5 月27日 北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1 份(詳見101 年度他字第 4679號偵查卷〈下稱他字卷〉第4 頁、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嵩 泉公司案卷第2 至3 頁)附卷可稽。是前開事實,洵堪認定 屬實。




㈡、本案爭點厥為被告是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之犯意,委由不知情之證人莊國仁會計師製作虛偽之系 爭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前開申請書後,持向新北市政府辦理 嵩泉公司解散登記?本院得心證之理由,茲分述如下:1、徵諸以下證人之證述:
⑴、證人即告訴人魏麗卿於偵訊時之指訴及證述:系爭股東臨時 會議事錄不是我做的,我不知道是誰做的;我沒有參加該會 議,我也不知道有無開該次會議,我不知道為何系爭股東臨 時會議事錄上有我的名字並蓋用我的印章,我沒有授權他人 用印;我不知道嵩泉公司要解散;陳林姓會代表我出席嵩泉 公司的公司業務,當初入股時用我的名字,但被告有什麼事 都是找陳林姓講;(問:被告說陳林姓有告知他,全體股東 都同意解散,有何意見?)這是沒有的事,陳林姓說他並沒 有代表股東說股東都有同意,因為股東沒有同意;嵩泉公司 的事務,我都是委託陳林姓處理,股東開會都是委託陳林姓 出席,我不知道嵩泉公司要解散等語(詳見102 年度偵字第 6867號偵查卷〈下稱偵字卷〉第11頁反面、第61至61頁)。⑵、告訴人王淑芬、王秋錦於偵訊時均指訴:是嵩泉公司股東, 各出資30萬元;沒有參加系爭股東臨時會會議;許健龍或被 告沒有告訴渠等有關嵩泉公司要解散等語(詳見偵字卷第69 至70頁)。
⑶、證人陳圓於偵訊時指稱:我有參與討論,只是日期並非100 年5 月25日,當時討論公司更名,且我也沒同意,不過開會 日期我忘了;當天開會時只有提到公司要改名字,這件事都 不同意了,根本連解散這個字眼都沒有提到等語(詳見偵字 卷第12頁至第13頁反面、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及於本院 審理時證稱:我出資200 萬元投資嵩泉公司;有一天被告跟 我們提出因為公司稅金問題,所以公司名稱要轉換,是在游 泳池樓上4 樓即○○區○○路0 段000 號,被告說要把游泳 池換名稱,就是把公司賣給另一家公司,我問他「那我的保 障在哪裡」,他說「我不知道給妳什麼保障」,聽到這句話 ,我覺得心慌,當下我回他「我不同意」;該日並未提及解 散公司,被告提到更換公司名稱,他要我們自己找人頭,我 們並沒有把這當作一回事,因為我認為這是大家集合一起商 量,並不是開會,且當下我不同意;當時有我、陳正義、林 陳發、李金坤陳林姓郭正容在場,我是不同意,因為我 本身、呂秀霞是我姐姐、陳清財是我爸爸,林陳發是我先生 ,我們都不同意;我認為公司換名稱我就不是公司董事,雖 然他說要我找人頭,但我不同意;直到我於101 年10月11日 告被告前半年或1 、2 個月前,我上經濟部網站看為什麼嵩



泉公司解散我都不知道,我還去問其他股東,他們也說不知 道公司解散的事情,陳林姓也沒跟我講這件事;被告說公司 換名字後董事就不可能是原來這些人,一定要換人,所以我 才會問我的董是換掉我的保障在哪裡;被告是講公司要換名 字,並不是要成立另外一家新公司;被告說為了公司逃稅, 因為公司要繳很多稅金,但我們不要繳,所以公司要換名, 原來公司的稅可能可以不用繳;(問:不管被告是否曾經跟 你們問過公司要更名或換另外一家公司再經營,當時你是否 同意他的提議?)我不同意;被告並沒講嵩泉公司設備、資 產要如何處理;我跟我先生林陳發完全不同意,郭正容、林 陳姓都沒有確定的表達要或不要,因為他們的股份都非常小 ;當天並沒有什麼結論,且我是不同意的;該次會議後,我 們在一次聚餐,但並不是要談這一件事,陳林姓當時提及公 司更名,但我們還是不同意等語(詳見本院卷㈠第146 至15 3 頁反面、第169 頁)。
⑷、證人即告訴人李金坤於偵訊時指稱:(問:是否有開會討論 過嵩泉公司解散事宜?)有說要改公司名字,但沒有說到要 解散;會議沒有任何結果;我出資120 萬元;(問:被告所 述陳林姓私底下聯繫你們說要找一個人出名登記另外成立公 司,原公司解散,有無此事?)沒有等語(詳見偵字卷第18 頁反面至第19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出資120 萬元 投資嵩泉公司;實際日期我不知道,但有一天晚上我有去開 會,公司解散的會議我沒有參加,我參加的是公司要改名的 會議,在重新路游泳池4 樓,有陳圓、林陳發陳林姓、郭 正容在場,陳正義有無在場我忘了,被告說公司要改名,要 我們各自找人出來,陳圓不同意,我也沒有同意,認為改名 對股東沒有保障,沒講到股份如何處理,但後來沒有下文, 我們沒有找,所以我就沒有表示意見;該會議並沒有做出什 麼結論,被告只說公司要改名字,要我們找人頭,但那天陳 圓不答應,並問說有什麼保障;我大約是去年(即102 年) 才知道嵩泉公司解散,是陳林姓告訴我的;開會時,被告說 嵩泉公司要被國稅局罰款繳稅,公司改名字就是要處理這件 事,公司股東名冊裡的監察人或整個都要換掉的意思;公司 改名字就不是原來的公司,陳圓問被告換了名字有什麼保障 ,他說沒辦法承諾給你們保障,不然你們找人成立新公司; (問:改名字找人出來是什麼意思?)好像說公司名稱、股 東、董事這些人全部都要換掉成立新的公司,國稅局就不會 查;(問:你的意思是你們當場都沒有人同意要找人出來, 是否如此?)陳圓問被告換人有什麼保障,但他說沒辦法給 你們什麼保障,不然人你們自己找,開會結束後,也沒有再



開會;曾就股東、會員退費開過一次會,沒有講到公司改名 為泳樂公司,只講退費給會員之後公司還剩多少錢,沒有提 及股份、股權如何處理;改名那次會議,被告沒有提到公司 要解散,只有提公司要改名,之後也沒有再提過公司解散; 嵩泉公司改名到游泳池結束,我都還不知道公司改成泳樂公 司,陳林姓只是說要找人,因為人沒有找,後來就沒有下文 ,我也不知道公司改名;至於陳林姓聚會時詢問公司改名, 我們當場本來說不想改名,但公司說一定要改,後來我記得 被告出國,就沒有下文了;被告有拿帳冊出來,我都會看, 當時帳目並沒有寫公司名稱等語(詳見本院卷㈠第154 頁反 面至第159 頁、第169 頁反面)。
⑸、證人即告訴人林陳發於偵訊時指稱:(問:是否有開會討論 過嵩泉公司解散事宜?)有說要改公司名字,但沒有說到要 解散,會議沒有任何結果;我出資100 萬元;(問:被告所 述陳林姓私底下聯繫你們說要找一個人出名登記另外成立公 司,原公司解散,有無此事?)沒有等語(詳見偵字卷第18 頁反面至第19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出資100 萬元 投資嵩泉公司;我沒有參加過系爭股東臨時會討論公司因為 業務問題要解散;有一次我們聚會時,被告提到要更改嵩泉 公司名稱,時間我不記得,是在晚上,游泳池樓上,有李金 坤、郭正容、陳圓、陳林姓及我在場,被告說公司營運不佳 要增資,可能是因為稅務上的問題,只說要更改公司名稱, 我們後來都沒同意,因為我們該付的款項、稅務還是要處理 ,公司改名稱後大家應該還是會有問題,所以我們大家都沒 有同意,當天會議沒有結論;(問:就你的認知,被告所謂 公司改名是什麼意思,是換公司名字,還是要再另外成立一 家新公司?)我的認知只是換公司名稱而已,我不認為換公 司名稱就可以不用繳稅,我認為換公司名稱或是成立另一家 新公司,都還是是要繳稅;被告說想把公司名稱改掉來避開 稅金,我們都不同意,當場大家聽被告講完後沒有表示什麼 ,但後來考慮的結果是大家都沒有同意,後來並沒有再開會 ,是後來被告可能委託陳林姓詢問我們,看是不是能找個人 換公司改名稱,但大家都沒有同意,是有一次陳林姓跟我、 陳圓、郭正容李金坤我不記得有沒有在場,我們大家一起 聚餐時,他詢問我們,他問我們那天被告所說的意思我們有 什麼想法,我們大家說不同意公司改名稱或再去弄一些其他 事情,這是我們大家當場跟陳林姓表示的,這次聚會與被告 開會說要改公司名字的事情沒隔幾天,陳林姓不是私下聯絡 我們,是我們大家一起聚餐時提到這件事等語(詳見本院卷 ㈠第160 頁反面至第164 頁反面)。




⑹、證人郭正容於偵訊時證稱:我用配偶王秋錦名義入股嵩泉公 司;(問:是否有開會討論過嵩泉公司解散事宜?)有說要 改公司名字,但沒有說到要解散;會議沒有任何結果;我出 資30萬元;(問:被告所述陳林姓私底下聯繫你們說要找一 個人出名登記另外成立公司,原公司解散,有無此事?)沒 有等語(詳見偵字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及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我老婆王秋錦出資30萬元投資嵩泉公司,有關公司 的事情大概都是我在處理,我會代理我太太出席股東會;有 一次開會提到公司改名字,在游泳池4 樓,時間忘了,都是 在講一些公司營運狀況,陳林姓跟我說嵩泉公司要改名,但 我不知道為何要改名,所以我沒有表示意見,有陳正義、李 金坤、林陳發、陳圓、陳林姓和我,被告說嵩泉公司要改名 ,之後我們大家到游泳池會彼此碰面時,陳林姓有再跟我們 提到公司更名的事情,他說公司要改名,我們都覺得這樣可 行嗎?我有跟陳林姓說我不同意;(問:被告有提到公司要 結束營運的事情嗎?)我好像有聽到,但覺得公司怎麼可能 會解散,所以我沒有表示什麼意見;我不曉得嵩泉公司欠稅 的事情,聽說有罰款,但我不知道被告要怎麼處理這件事情 ;陳林姓事後跟我們詢問的這件事是我們晚上去游泳池碰面 時他跟我們提,我們並不把這事當一回事,當時我有跟他說 我不同意;(問:陳林姓說公司改名是指嵩泉公司要更換名 字,還是嵩泉公司要結束營業另外成另一家新公司?)我當 時也不懂他所說的意思,我也沒多問,所以當時我並沒有表 示意見,當場好像是林陳發、陳圓有表示不可以,只是我與 陳林姓之後談起時,我告訴他我不同意;我沒有聽過泳樂公 司,也沒看過泳樂公司帳冊等語(詳見本院卷㈠第165 頁反 面至第168 頁反面)。
⑺、證人陳正義於偵訊時證稱:我用配偶王淑芬名義入股嵩泉公 司;(問:是否有開會討論過嵩泉公司解散事宜?)有說要 改公司名字,但沒有說到要解散;會議沒有任何結果;我出 資30萬元;(問:被告所述陳林姓私底下聯繫你們說要找一 個人出名登記另外成立公司,原公司解散,有無此事?)沒 有等語(詳見偵字卷第18頁反面至第19頁),及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我太太王淑芬出資30萬元投資嵩泉公司,我有時候 會代理我太太出席公司會議;正確時間不記得,是在某一天 晚上,被告通知我去公司開會,被告講公司所遇到的狀況, 提到可能更改公司名稱或負責人,當時有陳圓、李金坤、陳 林姓、郭正容魏麗卿林陳發王秋錦、王淑芬參加,沒 有做成決議,有人提出反對、不同意的意見,因為當時被告 主張把公司名稱改掉或負責人換人,陳圓並沒有立即同意,



而我們股份很小,且幾乎沒有介入公司運作,所以我們沒有 反應;是公司結束營業之後,我才知道公司解散;有聽被告 提過公司遭檢舉而要繳納稅金的事情,被告就是為了這件事 和其他事情說要改公司名字或改組,但沒聽說要成立新公司 ;我沒有看過嵩泉公司財務報表或相關資料,也沒聽過泳樂 公司;被告說公司要改名字的該次會議,有提到是因為嵩泉 公司欠稅及公司經營不佳,並沒有提到嵩泉公司要解散結束 營業,當時陳圓、林陳發陳林姓有表示不同意,因為他們 股份占比較多數,可能覺得這樣侵害他們的利益,被告當場 有解釋原因,但是會議還是沒有做成結論,其他人沒有當場 表示意見,但私底下大概都是持反對的意見等語(詳見本院 卷㈠第186 頁至第189 頁)。
⑻、證人陳林姓於偵訊時證稱:(問:有無因為嵩泉公司積欠稅 款,所以有洽談以解散公司方式處理,並在解散公司後,被 告去詢問陳林姓,請陳林姓聯繫其他股東,重新成立新公司 ,以保障公司股東權益?)有,我去聯繫其他股東,但他們 不同意;解散公司之股東會議我有參加,但定而未決,即大 家都知道,但沒有決定;(問:被告稱當時會議結果大家是 同意的,新公司及登記負責人沒有人要負責,所以陳林姓跟 我說要我找一個人,有無此事?)不是我說的,是被告提議 跟我說的;(問:定而未決是指哪部分?)以我當時的瞭解 ,嵩泉公司確實是要結束,只是新公司名字還沒確定;(問 :在場人都同意?)我是同意,但在場人如陳圓不同意,其 他人我就不太清楚了;(問:有無如被告所述陳林姓私底下 聯繫股東說要找一個人出名登記另外成立公司,原公司解散 ,有無此事?)我只跟他說可以成立新公司,因為我有去徵 詢其他股東,但沒有人要擔任新公司的負責人,也不願解散 公司,所以我跟被告說請他看著辦;魏麗卿的印章是由被告 保管;魏麗卿在嵩泉公司的股份是她本人出資,嵩泉公司開 會是我參加;沒有參加系爭股東臨時會;被告跟我說要更換 公司名稱,不是要解散;我沒有授權被告可以用魏麗卿名義 製作系爭會議紀錄;開會日期是在99年12月間,在嵩泉公司 4 樓,但當天股東並沒有全部出席,當時被告說要將嵩泉工 成立新公司,要我們股東找公司名稱,被告並沒提到要解散 公司等語(詳見偵字卷第11頁反面、第12頁、第18頁反面至 第19頁反面、第60至61頁),及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太太 魏麗卿出資200 萬元投資嵩泉公司,大部分是我參加嵩泉公 司股東事務的會議;有一次在99年12月間在嵩泉公司4 樓開 會,被告要我們股東提出更改公司名稱,由每個股東出一個 名額來當董事,是因為稅金及廠商告我們公司設備款項沒有



付清,當時沒有人願意,因為大家覺得換一個公司名跟現在 有何區別,因為游泳池有危險性,如果萬一在游泳池出了命 案誰負責,所以每個人都不願意再找第二個人來,因為責任 比較大,大家不願意出新名字,之後私底下在游泳池見面時 有說過,也談到過被告要求我們換一個名字,我徵詢他們意 見,他們大部分的人認為多此一舉、沒有必要,因為換一個 名字還是要擔當責任,且原有股東權益就喪失,因為換名字 後,本來這些股東原有投資進去的權益可能完全被稀釋掉; 我沒聽過泳樂公司,也不知道嵩泉公司把財產賣給泳樂公司 ;公司結束營業後,有在我家開會,我、被告、郭正容及我 太太在,被告說明嵩泉公司財務情形,被告把泳客購票情形 、退票憑據拿到我家要給我們看,退票的票根在我這裡,帳 冊我不清楚,我有跟其他股東說公司已經結束營業,沒有人 來看;(問:開會時沒有人要提名,又要成立一家新公司, 那怎麼辦?)開會時,陳圓表示該罰就罰,該大家掏錢就掏 錢,何必要再去改名,林陳發也附和陳圓說法,之後私底下 我問林陳發公司更名的事,我說罰款或更名這件事,林陳發 認為更名就把公司結束掉,我們股東權益就沒有了,他說我 們做生意規規矩矩該罰就罰,該給就給,該我們掏錢就掏錢 ;99年12月的會議,有郭正容李金坤、被告、陳圓,陳正 義在會議快結束時才來,王秋錦是由郭正容代替,當時大家 對於公司更名的事並沒有敘述是否要保留嵩泉公司,是說為 了逃避罰款跟稅金,所以必須去找個人來換個公司,當時我 同意公司更名,事後被告問我其他股東意見,我問經常來開 會的這些股東,如郭正容李金坤、陳圓、林陳發、陳正義 ,但他們都是不同意的意見;沒有參加過100 年5 月25日上 午9 時股東臨時會議,也沒有授權被告可以以魏麗卿名義製 作系爭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公司解散之前,被告沒有跟我提 及泳樂公司找詹村盛來當人頭;99年12月的公司更名會議, 被告沒有提及嵩泉公司結束營業、要辦理解散,但被告要我 們每個人集思廣益找人或找名字變更公司名稱,被告說我們 每個人再出一個名字,等於股東權益沒有損失,但陳圓說我 們該罰就罰,該賠就賠,又何必另外去找人頭來多此一舉, 她認為說我們做生意規規矩矩,該罰就罰,該賠我們就再掏 錢出來,不要再去弄這些事情,並當場表示她找個人跟她現 在這樣有何差別,換一家公司經營不見得營運就有起色,她 當場表示不同意,我沒表示意見,其他人沒有表示意見,因 為他們說要回去之後再思考,之後隔一、兩個禮拜,我詢問 其他股東意見,我跟被告說他們都找不到人,我的意思是要 被告自己去處理找人;我私底下詢問其他股東意見,我跟被



告說可以成立新公司,因我去徵詢其他股東,但沒有人要擔 任新公司負責人,也不願解散公司,我就跟被告說你看著辦 ,是要被告自己去處理新公司的事情,但並沒有說同意嵩泉 公司可以解散,我認為是停止營業;被告沒有告訴我嵩泉公 司辦理解散登記,我是102 年時才從陳圓口中聽到的等語( 詳見本院卷㈠第190 頁反面至第198頁反面)。⑼、證人林瑛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於89年時跟蔡宗訓結婚, 婚後幾年我才知道蔡宗訓以我名字在被告所經營的自由活水 公司投資;(問:在100 年5 月25日蔡宗訓有跟你說嵩泉公 司有要召開股東會?)當時蔡宗訓已有外遇,我跟他關係不 好,他常不在家,所以沒有聽過他提過;我所稱自由活水是 在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4 段,好像是103 號,但不確定,當 時我住在218 號,它是在218 號對面,隔著重新橋;我不知 道之前蔡宗訓會以我名義參加股東會或其他會議等語(詳見 本院卷㈡第9 頁至第頁)。
⑽、證人蔡宗訓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投資嵩泉公司100 萬元 ,當時用我太太林瑛瑛名義;實際經營的人是我大哥蔡宗坤 ,我授權他處理,所以我都沒參加過會議,因為他們股東也 都會去游泳池,都會在大廳那裡開會;我沒有參加100 年5 月25日召開的股東臨時會議;簽到簿上的蔡宗訓是我簽名, 被告跟我說因為要避稅,所以要變更公司名字,是跟大家討 論後決定要這樣做;(問:何時聽過公司要更名﹖)是拿簽 到簿給我時我才有聽說,之前沒有聽他提過;(問:被告跟 你說公司要更名何意﹖)因為稅務問題,所以要更名,可能 是稅務有被罰錢,跟股東開會說更名就可以;(問:你知道 被告所指的更名是要改名字或結束營業成立新公司﹖)不清 楚,他只是說要更名;陳林姓沒有跟我提過公司開會狀況及 後續處理;是簽完名後有聽過泳樂公司,是被告告訴我,他 說嵩泉公司要改名成泳樂公司,泳樂公司是借我舅舅詹村盛 名字登記,但實際經營者是被告,一開始我簽名時他就說要 更名,當時他有無提及更名名稱我忘了,但我知道後來嵩泉 公司是要改成泳樂公司等語(詳見本院卷㈡第10頁反面至第 12頁反面)。
2、綜觀前開證人係嵩泉公司之股東或曾代理配偶出席股東會議 ,渠等前後之證述一致,且互核相合,是渠等之證述洵堪採 信,是雖於99年12月間某日,被告因嵩泉公司遭檢舉逃漏稅 捐而被國稅局追繳稅金,為解決該欠稅問題,而與證人陳圓 、林陳發李金坤郭正容、陳正義、陳林姓等人開會討論 嵩泉公司更名,但為證人陳圓、林陳發當場表示不同意,且 因就嵩泉公司之資產、設備如何處理及股東相關權益的保障



或分配等情,亦未經該等股東們討論或決議,顯見渠等確未 曾開會討論嵩泉公司解散,甚或同意被告辦理嵩泉公司解散 乙事,且事後仍經證人陳林姓詢問該等股東有關該次討論嵩 泉公司更名之意見,亦均未獲得渠等之同意,證人陳林姓並 將其詢問之結果即該等股東們不同意乙事告知被告,況嵩泉 公司實際上確實未於100 年5 月25日上午9 時許,在上址召 開股東臨時會,由全體股東出席,討論有關嵩泉公司公司因 業務關係,予以解散,並選任許健龍為清算人辦理清算事項 ,且經出席全體股東無異議通過,足認被告對此知之甚詳, 其事後辯稱:股東都知道並同意嵩泉公司辦理解散云云,顯 屬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3、又被告雖提出其於101 年9 月間與證人陳林姓間之電話錄音 譯文,並經本院勘驗屬實,此有該錄音光碟、譯文及本院勘 驗筆錄各1 份(本院卷㈠第49至50頁、140 頁)在卷足稽, 惟觀諸該電話譯文中證人陳林姓陳稱:「那時候開會大家都 找不到,你就說要不就由你去找,郭正容就說好阿,大家就 都沒有再說什麼話…是你說要,不然大家提名,但是大家都 說找不到人,找不到人,後來,我來找一個人,郭正容說好 啊,你就去找一個人來,我印象中是如此。…你是有說過沒 錯,叫大家提名,沒人要提名,所以你說要不然給我去找個 人來那個…」等語,但經證人陳林姓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大家都沒有再說話」並不是代表所有全體,只有我跟郭正容李金坤三個人針對公司改名稱的事沒有意見,這是開會之 後的事;「那時候開會大家都找不到,你就說要不就由你去 找,郭正容就說好阿,大家就都沒有再說什麼話」,這是我 們私底下聚會時談的;公司更名的事情是在99年12月,我之 後去詢問股東意見是在開會後一兩個禮拜內的事情,也是99 年;「你是有說過沒錯,叫大家提名,沒人要提名,所以你 說要不然給我去找個人來那個」,我是要被告自己找人處理 的意思,是因為他要我們每個人找人出名,但我們沒人要找 ,所以我要他自己看著辦等語甚明(詳見本院卷㈠第193 頁 反面至第194 頁)明確,亦核與證人陳圓等人上開證述之情 節相符,益徵證人陳圓等人於99年12月有關嵩泉公司更名會 議後,經證人陳林姓詢問渠等意見時,仍表達不同意之意見 ,證人陳林姓亦確實轉達渠等之意見予被告,故證人陳林姓 所稱請被告自己去找人處理等語,顯非表示該等股東均同意 辦理嵩泉公司解散或更名等情至明。則被告辯稱:因陳林姓 告訴伊說大家都同意云云,即非可採。
4、再者,證人許健龍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知道嵩泉公司欠稅 ,是因為我收到三重稽徵所函文及法院執行處的函文,時間



先後順序不記得,我跟被告說,但他說沒有關係,這個稅可 以不繳,你跑幾次法院就可以了,這時候我知道自己是嵩泉 公司清算人;收到三重稽徵所函文後,被告帶我去我們公司 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解釋給我聽,他告訴我這是小問題, 因為金額沒有超過多少錢,你可以不要繳,只要跑幾趟法院 就好,會計師的說法跟被告一樣;我去會計師事務所1 次, 就是為了談這件事,會計師沒有說公司更名問題;我擔任嵩 泉公司董事長,沒有看過董事長「許健龍」和「嵩泉公司」 的印章,我沒有授權被告去刻印這些章,至於公司在業務推 展或往來進行時要用印時,我沒有處理,也沒有同意被告處 理,因為他股份比較多,以前我們是好朋友,是他推薦我當 董事長,其他股東也沒意見,有關這些事我都不知道,都是 被告一個人在辦,但我並沒有授權他,他也沒有跟我說過要 做這些事情;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嵩泉公司案卷中有關許健龍 簽名的相關文件,除97年6 月1 日嵩泉公司董事簽到簿許健 龍的簽名不是我簽的外,其他都是我簽的,但我沒有看過這 些文件、也沒有印象被告拿給我簽;買賣合約書上許健龍的 簽名也不是我簽的,印章我也沒看過;我沒有印象有簽過嵩 泉公司與泳樂公司買賣合約書及董事願任同意書;我事後聽 陳圓說她調網路資料說嵩泉公司被解散,然後成立泳樂公司 ,我才聽過泳樂公司云云(本院卷㈠第200 頁反面至第203 頁反面、第205 頁反面),並有買賣合約書1 份(偵字卷第 77、80-1頁)、三重稽徵所100 年6 月21日北區國稅三重三 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第51至52頁)各1 份及前開經 濟部中部辦公司嵩泉公司案卷影本附卷足稽。然而:⑴、證人莊國仁會計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系爭股東臨時會議事 錄是我處理的,當時被告和許健龍來我事務所,因嵩泉公司 遭泳客檢舉游泳池沒有真實的開立發票給會員,國稅局發文 要查辦開罰,兩種稅金額蠻大,營業稅及營所稅法規定,如 果公司寫承諾書罰則較輕,我帶他們去國稅局辦理,以這份 議事錄推算應該是100 年初所發生的,這是第一次見到許健 龍,於100 年2 月初,因為他們游泳池生意很差,幾乎都是 虧損,現在又要繳那麼多稅,所以他們並不想繳,也沒有能 力繳,也沒有辦法繳,我當時跟他們說寫承諾書,稅額比較 少,可是如果你們都不繳的話,公司會被限制不能再買發票 ,所以如果他們都不繳稅,唯一的辦法就是再請個新公司, 不然公司營業稅還是要繳,他們當時回我說這要回去開會討 論,我也跟他們說,你們是股份有限公司,開會必須間隔10 天以上,隔了幾個星期還是1 個多月後,他們兩個又來找我 ,這是我見到許健龍第二次面,以我當會計師經驗,公司辦



工商登記或處理公司事務必須以現任董事長的意思為主,他 們這次來找我,我認為他們已經公司開過會,要辦理新公司 ,所以他們再來找我,當時他們問我,他們公司政府要拆遷 會有賠償,他們怕設新公司、註銷嵩泉公司能否拿到賠償金 ,我說這個是臺北縣政府(即現改制後之新北市政府,下同 )的作業細節規定,我不清楚,要他們到臺北縣政府問,但 如果他們確定要辦我會協助處理,當時許健龍回答我,新公 司是一定要辦,不然營業稅就一定要去繳,我告訴他們,新 公司要辦,舊公司要註銷,因嵩泉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你 們要有個會議記錄我才能幫你們辦理,他當時回答我,這是 為了公司好,我們開過會為了公司好,這件事大家當然都同 意,怎麼會有人反對,我聽到他這樣說,我說你既然這樣講 ,我就幫你辦,但是要他們提供會議記錄給我,他回我,你 以前看怎麼辦現在就怎麼辦,我又提到一個問題,你說你們 股東大家都同意,可是你們要再辦一個新公司,但舊公司財 產目錄上有固定資產一定要再賣給新公司,但工商規定的期 限是15天之內一定要申報出去,而扣繳憑單則是10天之內要 申報,否則又要再罰錢,如果按照真實日期作業是一定要被 罰錢,我問他,你們連稅都不想繳,那這罰錢是否會有問題 ,許健龍回我,我當然是不要罰錢,這你是專家你看要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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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眾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