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洪明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
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25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明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明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 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 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明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