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89年度,1717號
KSHM,89,上訴,1717,200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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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七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緝字第四五О號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
字第二四一九四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七四號,及移送併案案號:八十五年度偵字
第二七二四一號、第一九四六七號、第二一七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携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嗣又因竊 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而前揭二案件於八十三年五月三十日入 監後,先後接續執行至八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完畢,詎未悔改,復夥同綽號「小胖 」、「明宏」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四年十 一月間起至八十四年十二月初止,連續於附表(一)所示時、地,竊取被害人卜 梅菁等六十二人之六十二部機車(被害人姓名、遭竊機車廠牌、車號、年份、價 值詳如附表一所示),得手後以每部新臺幣(下同)五千元價格出賣贓車給許雙 全(許雙全故買贓物另案判刑確定)。而甲○○另與湯同基於共同概括犯意聯絡 ,以附表(二)所示方法,竊取附表(二)所示各被害人之財物。八十四年十二 月五日下午七時四十五分許,許雙全在高雄縣鳳山市○○路東巷一之二號為警查 獲,並被扣得完整及解體之贓車三十一部,遭剪斷之車牌五十面等物,而許雙全 並供出伊係向甲○○購入附表(一)之六十二部失竊機車。復於八十五年十一月 十六日下午六時許,湯同在東縣東港漁右海釣場為警查獲,嗣湯同於警訊中供出 其與甲○○共同於附表(二)行竊情事。
二、案經臺灣省高雄港務警察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左營分局報請同署檢察官偵查後移請併辦。 理 由
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否認右揭犯行,辯稱:我並未竊取附表( 一)所示六十二部機車轉賣給許雙全,我根本不知道檢察官起訴我竊取機車販賣 案件,本件起訴案件均與我無關,我也沒有跟湯同行竊附表(二)所示財物云云 。惟查被告夥同綽號「小胖」「明宏」成年人共同竊取附表(一)所示機車轉賣 予許雙全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買受贓物之許雙全於警訊、偵查、原審中坦承 不諱,分別供以:「(警方在鳳山市○○路東巷倉庫查獲贓車三十一輛,車牌五 十面何來?)甲○○去拿來的。」「八十三年底開始就有向他(指被告甲○○) 買車,但比較少,這三十一輛是這二、三天向他分批買的。」「(車牌五十面何 來?)車牌是從買來的贓車取下準備銷毀的。」(見八十四年偵字第二四一九四 號第八頁背面)、「(右述查獲三十一台機車何來?)我向甲○○買的。是他偷 來賣我的...」(八十四年偵字第二四一九四號第四八頁背面)、「(如何買



之?)石某在八十四年十一月底起陸續牽來倉庫賣我。」「(這五十面車牌之機 車何來?)我在八十四年十一月底,石某陸續牽來倉庫賣我...」「(是否你 買報廢車籍資料,就叫甲○○偷車?)是。我把車籍車種告訴他,他就牽來賣我 。」(八十四年偵字第二四一九四號第五十頁)、「(甲○○都是和何人一起偷 車?)只知綽號『小胖』的有和他一起偷。」(見八十四年偵字第二四一九四號 第四九、五十頁背面)、「(被警方查獲五十塊車牌其機車何處來?)是我找到 需要的車種再通知甲○○找綽號『小胖』、『明宏』二人去偷來賣給我...」 (見警刑二八七三九號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警訊筆錄)、「(你與甲○○合夥偷 竊機車如何連絡?)平日我以行動電話000000000連絡,他時常駕駛車 號VN—9366BMW車載『小胖』、『明宏』至我倉庫拆解車輛。」(警刑 二八七三九號八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警訊筆錄)、「(八十四年十一月是否以每部 五千元的價格向甲○○買附表所示的機車?)是的。都是他自己把機車騎過去放 在倉庫。」(見原審八六年上易字第五號第三九頁背面)、「我於八十四年十一 月間甲○○將起訴附表之機車賣給我,每部車均買五千元左右。我將機車放在倉 庫裡。」(見原審八十五年易字第四九一三號第三二頁背面)、「他都在十一月 間陸續將機車賣給我,並非同一日將全部機車賣給我,最多一天曾賣我五台機車 。」(見原審八十五年易字第四九一三號第四三頁背面)「(甲○○是否有向你 說機車是他偷來的?)甲○○有對我說機車是他偷來的。」等語甚詳(見原審八 十五年易字第四九一三號第四九頁),而附表(一)各失竊機車之被害人卜梅青 等六十二人於警訊中亦陳述失車情節在卷可按,並有車輛查詢認可資料、尋獲通 報單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證,復有經警在高雄縣鳳山市○○路東巷一之二號 查扣之完整及解體之贓車三十一部、遭剪斷車牌五十面等項證物可證,參以被告 於本院中坦承有駕駛車號VN—9366BMW找過許雙全情事,應認證人許雙 全上開所述為真實可採,被告有夥同綽號「小胖」「明宏」共同竊取附表一所示 六十一部機車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另被告夥同湯同共同竊取附表(二) 財物之事實,業據共同被告湯同於警訊中坦承不諱供以:「(你除了警方在你租 屋處起獲之贓物乙批外,是否另有其他竊盜行為?)我曾於八十五年七月間夥同 甲○○在大寮鄉○○○路一八四巷竊得張簡義信住宅內車裝無線電及現金,其餘 我自己在東港鎮及鳳山市一帶侵入洪俊仁許秋鳳林錫宏、陳淑華、林順泰等 住宅行竊。」(見八五年度執緝字第二三三八號第二頁背面)、「除至高雄市○ ○區○○路二二八號是與甲○○共同竊取外,餘均是我一人竊取。」等語(見八 十五年偵字第二七二四一號卷第五二頁背面),核與被害人被害人張簡義信證稱 :「(據嫌犯湯同稱他曾於八十五年七月間到你現住處行竊無線電、撲滿等物是 否有此事?)有的。」「(何時被竊?)我記得大約是八十五年七月間(正確日 期忘了)。」「(失竊何物?價值多少?)失竊無線電(車裝台)約值新台幣一 萬元,撲滿一個(內裝十元硬幣)約有二千元,共損失一萬二千多元。」「(小 偷如何侵入?)當天我在樓上睡午覺,小偷乘樓下沒人門未鎖,侵入行竊。」等 語(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警訊筆錄),及另一被害人沈宏基陳稱:「我家於 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正當我全家離家北上,返回時發現遭竊,被歹徒竊走C D手錶乙只、古董茶壺五個及金飾約九兩,共計約損失三十五萬元。」「當我返



家時看見附在大門上門鎖遭破壞侵入...」等語(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警 訊筆錄),所述情節相符,並經證人梁旭霖於警方中證稱,「警方在高雄縣大寮 鄉○○○路八二巷四八號左側第二房間內可疑贓物,是湯同及甲○○二人偷竊來 的等語明確,被告有附表(二)之犯行亦明。至證人許雙全於原審中證稱,附表 (一)所示之六十二部機車係其與綽號「小胖」、「明宏」所竊,被告甲○○未 參與云云,然證人許雙全故買贓物犯行,業經本院另案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 有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書可按,證人許雙全於故買贓物罪 判決確定後,再聲稱附表(一)所示機車係其所竊云云,核與以前所供不符,要 係迴護被告之詞,自非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右揭犯行均堪認定。至被告請 求提訊在台東武陵監獄執行中之許雙全到庭對質,因本院認事證已明,核無必要 附此說明。
二、被告甲○○結夥綽號「小胖」「明宏」成年人共同竊取於附表(一)六十二次機 車行為,係各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公訴 人認此部份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容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 變更;被告夥同湯同共同竊取附表(二)編號一財物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 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就附表二編號二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二款、第三項之携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被告就附表(一)犯行與「小胖」、 「明宏」男子間有犯意聯犯及行為分擔,另就附表(二)竊盜犯行與湯同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各次竊盜行為之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竊盜犯行, 時間緊接,所犯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 規定,以情節較重之附表(二)編號二之携帶兇器毀壞門扇加重竊盜罪處斷。查 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嗣又 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而前揭二案件於八十三年五月三十 日入監後,先後接續執行至八十三年十月十七日完畢,有卷附刑案資料查註表可 稽,被告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附表(二 )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七二四一號案件、八十五年度 偵字第一九四六七號案件、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二五號案件)與本件公訴人 起訴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敍 明。併辦意旨另略以:被告另有與湯同、梁旭霖共犯附表(三)竊盜犯行,訊之 被告否認此部份犯行,且共同被告湯同於警訊中承認此部份為其單獨所為,被告 並未參與,另共犯梁旭霖亦未述及被告有此部份犯行,此部份被告犯罪不能證明 ,本院不得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三、原審予以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並無參與附表(三)竊盜犯行, 原判決認定被告有此部份竊盜犯行,自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 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審酌被 告甲○○之素犯、犯罪動機、目的、被害人受害程度、本案犯罪次數等一切情狀 ,爰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公訴人雖請求宣告強制工作,惟本件被告竊盜 期間非長,本院認尚無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明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洪兆隆
法官 莊飛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附表㈠:
┌─┬───┬────┬───┬──┬───┬─┬────┬──────┐
│編│竊 盜│地 點│被害人│車號│遭竊機│顏│年 份│價 值│
│號│時 間│ │ │ │車廠牌│色│ │ │
├─┼───┼────┼───┼──┼───┼─┼────┼──────┤
│1│八十四│高雄縣鳳│卜梅菁│XV│光陽牌│綠│一九九五│五三000元│
│ │年十二│山市八德│ │M-│ │ │ │ │
│ │月二日│路二段二│ │五八│ │色│ │ │
│ │ │一二巷四│ │六 │ │ │ │ │
│ │ │號地下室│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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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八十四│高雄市三│莊逢吉│MZ│光陽牌│銀│一九九一│三五000元│
│ │年十一│民區覺民│ │Y-│ │ │ │ │
│ │月廿二│路七十九│ │00│ │色│ │ │
│ │日 │號前 │ │二 │ │ │ │ │
├─┼───┼────┼───┼──┼───┼─┼────┼──────┤
│3│八十四│高雄市小│鄭國文│JV│光陽牌│黃│一九八九│三0000元│
│ │年十二│港區一七│ │U-│ │ │ │ │
│ │月五日│四巷五弄│ │七三│ │色│ │ │
│ │ │五號前 │ │九 │ │ │ │ │
├─┼───┼────┼───┼──┼───┼─┼────┼──────┤
│4│八十四│高雄市前│章梅蘭│OJ│光陽牌│黑│一九九三│三五000元│
│ │年十二│鎮區瑞祥│ │S-│ │ │ │ │
│ │月四日│街一九八│ │九一│ │色│ │ │




│ │ │號前 │ │0 │ │ │ │ │
├─┼───┼────┼───┼──┼───┼─┼────┼──────┤
│5│八十四│高雄市小│陳豐源│XM│三陽牌│綠│一九九三│五0000元│
│ │年十二│港區復華│ │Q-│ │ │ │ │
│ │月五日│路一七四│ │二六│ │色│ │ │
│ │ │巷九號 │ │九 │ │ │ │ │
├─┼───┼────┼───┼──┼───┼─┼────┼──────┤
│6│八十四│高雄市苓│徐福成│XV│光陽牌│綠│一九九五│五0000元│
│ │年十二│雅區永定│ │W-│ │ │ │ │
│ │月三日│街九十三│ │六一│ │色│ │ │
│ │ │號前 │ │0 │ │ │ │ │
├─┼───┼────┼───┼──┼───┼─┼────┼──────┤
│7│八十四│高雄市苓│王淑琴│NI│光陽牌│黑│一九九四│四0000元│
│ │年十二│雅區武智│ │W-│ │ │ │ │
│ │月五日│街十五號│ │二九│ │色│ │ │
│ │ │前 │ │0 │ │ │ │ │
├─┼───┼────┼───┼──┼───┼─┼────┼──────┤
│8│八十四│高雄縣鳳│曾龍敏│XA│光陽牌│黑│一九九四│五0000元│
│ │年十二│山市南和│ │O-│ │ │ │ │
│ │月五日│街二二五│ │九二│ │色│ │ │
│ │ │巷三-二│ │一 │ │ │ │ │
│ │ │十一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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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八十四│高雄縣鳳│曾陳淑│XM│光陽牌│藍│一九九二│五0000元│
│ │年十二│山市南和│娥 │M-│ │ │ │ │
│ │月五日│街二二五│ │一七│ │色│ │ │
│ │ │巷三-二│ │六 │ │ │ │ │
│ │ │十一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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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高雄市前│蘇祺村│XV│三陽牌│綠│一九九五│四五000元│
│ │年十二│鎮區三多│ │M-│ │ │ │ │
│ │月三日│三路與復│ │一七│ │色│ │ │
│ │ │興路口 │ │八 │ │ │ │ │
├─┼───┼────┼───┼──┼───┼─┼────┼──────┤
││八十四│高雄縣鳳│郭鳳美│WD│三陽牌│紅│一九九五│三三000元│
│ │年十一│山市南正│ │E-│ │ │ │ │
│ │月二十│二路南榮│ │八七│ │色│ │ │
│ │九日 │街口 │ │九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三│蔡英美│ZE│三陽牌│紅│一九九五│五0000元│




│ │年十一│民區更新│ │N-│ │ │ │ │
│ │月三十│路九十六│ │六三│ │色│ │ │
│ │日 │號 │ │三 │ │ │ │ │
├─┼───┼────┼───┼──┼───┼─┼────┼──────┤
││八十四│高雄縣鳳│張俊生│XQ│光陽牌│藍│一九九五│五七000元│
│ │年十二│山市大德│ │P-│ │ │ │ │
│ │月四日│街三十號│ │一三│ │色│ │ │
│ │ │前 │ │三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前│林勝財│IQ│光陽牌│紫│一九九0│一0000元│
│ │年十二│鎮區育樂│ │X-│ │ │ │ │
│ │月四日│路八十六│ │九二│ │色│ │ │
│ │ │號前 │ │六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前│李佳憲│KM│光陽牌│綠│一九九三│五0000元│
│ │年十二│鎮區崗山│ │L-│ │ │ │ │
│ │月四日│北街三三│ │二一│ │色│ │ │
│ │ │九號前 │ │三 │ │ │ │ │
├─┼───┼────┼───┼──┼───┼─┼────┼──────┤
││八十四│高雄縣鳳│施福生│XR│光陽牌│黑│一九九四│四0000元│
│ │年十二│山市五甲│ │S-│ │ │ │ │
│ │月四日│三路二七│ │二三│ │色│ │ │
│ │ │九巷二十│ │一 │ │ │ │ │
│ │ │九號前 │ │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苓│楊煌志│XQ│三陽牌│藍│一九九五│五0000元│
│ │年十二│雅區樂仁│ │U-│ │ │ │ │
│ │月四日│路六十六│ │六七│ │色│ │ │
│ │ │號前 │ │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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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高雄縣鳳│邱榮坤│OJ│光陽牌│紫│一九九四│五五000元│
│ │年十二│山市國泰│ │N-│ │ │ │ │
│ │月四日│路二段六│ │四七│ │色│ │ │
│ │ │十二號 │ │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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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高雄縣鳳│林和典│XQ│光陽牌│綠│一九九五│五一000元│
│ │年十二│山市南貴│ │K-│ │ │ │ │
│ │月四日│街四十九│ │一四│ │色│ │ │
│ │ │巷一號之│ │二 │ │ │ │ │
│ │ │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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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高雄市苓│洪淑女│HB│光陽牌│綠│一九九二│三0000元│
││年十二│雅區澄清│ │W-│ │ │ │ │
│ │月一日│路九巷十│ │九六│ │色│ │ │
│ │ │一號前 │ │五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前│黃姿惠│OE│三陽牌│藍│一九九二│三0000元│
│ │年十二│鎮區福祥│ │M-│ │ │ │ │
│ │月四日│街十巷二│ │四五│ │色│ │ │
│ │ │十八號前│ │一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前│吳麗秀│OG│光陽牌│紅│一九九0│二0000元│
│ │年十一│鎮區崗山│ │C-│ │ │ │ │
│ │月二十│北街三四│ │八四│ │色│ │ │
│ │九日 │一巷一號│ │六 │ │ │ │ │
├─┼───┼────┼───┼──┼───┼─┼────┼──────┤
││八十四│高雄縣鳳│蔡明美│OG│光陽牌│綠│一九九一│二八000元│
│ │年十二│山市五甲│ │I-│ │ │ │ │
│ │月三日│一路二三│ │一一│ │色│ │ │
│ │ │五巷二十│ │五 │ │ │ │ │
│ │ │三號前 │ │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苓│蔡保明│PD│光陽牌│紅│一九九二│三0000元│
│ │年十二│雅區武仁│ │A-│ │ │ │ │
│ │月一日│街一一七│ │七六│ │色│ │ │
│ │ │號前 │ │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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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高雄縣鳳│陳真秀│XM│光陽牌│黑│一九八九│一五000元│
│ │年十二│山市新富│ │L-│ │ │ │ │
│ │月三日│路一三八│ │四七│ │色│ │ │
│ │ │號前 │ │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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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高雄縣鳳│謝政儒│XI│三陽牌│藍│一九九四│五三五00元│
│ │年十二│山市武慶│ │I-│ │ │ │ │
│ │月四日│三路三十│ │二三│ │色│ │ │
│ │ │四號前 │ │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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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高雄縣鳳│高德財│OK│三陽牌│黑│一九九四│五一000元│
│ │年十二│山市國昌│ │U-│ │ │ │ │
│ │月四日│街三巷一│ │四九│ │色│ │ │




│ │ │號前 │ │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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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高雄市小│馬金英│OM│光陽牌│綠│一九九四│五六000元│
│ │年十二│港區港壽│ │H-│ │ │ │ │
│ │月三日│街一四六│ │一九│ │色│ │ │
│ │ │號前 │ │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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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高雄市前│宋世英│XA│光陽牌│藍│一九九二│三0000元│
│ │年十二│鎮區佛公│ │B-│ │ │ │ │
│ │月一日│路二十巷│ │六二│ │色│ │ │
│ │ │二號前 │ │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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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高雄縣鳳│蘇雅芳│OM│光陽牌│紫│一九九四│四0000元│
│ │年十一│山市鳳崗│ │R-│ │ │ │ │
│ │月二十│路十六號│ │0八│ │色│ │ │
│ │七日 │前 │ │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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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高雄市楠│楊克勤│XV│光陽牌│綠│一九九五│五三000元│
│ │年十一│梓區右昌│ │M-│ │ │ │ │
│ │月二十│街一五0│ │四八│ │色│ │ │
│ │八日 │巷四十四│ │三 │ │ │ │ │
│ │ │巷三十九│ │ │ │ │ │ │
│ │ │號前 │ │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前│李如禧│XI│光陽牌│黑│一九九四│四0000元│
│ │年十二│鎮區瑞北│ │F-│ │ │ │ │
│ │月一日│街一0八│ │四六│ │色│ │ │
│ │ │號前 │ │二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三│潘子庚│IG│光陽牌│黑│一九九二│三0000元│
│ │年十一│民區永源│ │Y-│ │ │ │ │
│ │月二十│路一0四│ │一四│ │色│ │ │
│ │八日 │號 │ │0 │ │ │ │ │
├─┼───┼────┼───┼──┼───┼─┼────┼──────┤
││八十四│高雄縣鳳│陳王梅│XQ│三陽牌│綠│一九九五│四五000元│
│ │年十一│山市新昌│花 │L-│ │ │ │ │
│ │月二十│街二之九│ │一五│ │色│ │ │
│ │六日 │十二號前│ │九 │ │ │ │ │
├─┼───┼────┼───┼──┼───┼─┼────┼──────┤
││八十四│高雄縣鳳│楊郭美│OK│光陽牌│紅│一九九五│五五000元│




│ │年十一│山市灣頭│淑 │H-│ │ │ │ │
│ │月二十│南巷八十│ │三二│ │色│ │ │
│ │九日 │一號前 │ │六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前│蔡意惠│XI│光陽牌│藍│一九九四│四0000元│
│ │年十一│鎮區新生│ │W-│ │ │ │ │
│ │月二十│路佳成購│ │二二│ │色│ │ │
│ │八日 │物廣場前│ │八 │ │ │ │ │
├─┼───┼────┼───┼──┼───┼─┼────┼──────┤
││八十四│高雄縣鳳│梁羅貴│OC│光陽牌│黑│一九九0│二0000元│
│ │年十二│山市中山│花 │F-│ │ │ │ │
│ │月三日│東路一三│ │七二│ │色│ │ │
│ │ │0巷三十│ │九 │ │ │ │ │
│ │ │八號前 │ │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前│張守一│XQ│三陽牌│紫│一九九五│五二000元│
│ │年十二│鎮區○道│ │N-│ │ │ │ │
│ │月二日│北路二十│ │00│ │色│ │ │
│ │ │一號前 │ │七 │ │ │ │ │
├─┼───┼────┼───┼──┼───┼─┼────┼──────┤
││八十四│高雄縣鳳│邱志強│OK│光陽牌│黑│一九九四│五三000元│
│ │年十一│山市國光│ │W-│ │ │ │ │
│ │月二十│路六十五│ │二四│ │色│ │ │
│ │九日 │巷十六號│ │三 │ │ │ │ │
│ │ │前 │ │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前│曾文德│OK│光陽牌│黑│一九九四│四九000元│
│ │年十一│鎮區保泰│ │K-│ │ │ │ │
│ │月二十│路三三九│ │二三│ │色│ │ │
│ │八日 │號前 │ │七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小│洪陳素│IX│光陽牌│藍│一九九二│五五000元│
│ │年十一│港區平和│華 │Y-│ │ │ │ │
│ │月二十│路 │ │七二│ │色│ │ │
│ │六日 │ │ │六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三│邱志俊│PG│光陽牌│綠│一九九五│五八000元│
│ │年十一│民區澄清│ │S-│ │ │ │ │
│ │月二十│路六三七│ │八四│ │色│ │ │
│ │六日 │號 │ │九 │ │ │ │ │




├─┼───┼────┼───┼──┼───┼─┼────┼──────┤
││八十四│高雄縣鳳│巫劉盛│OK│光陽牌│黑│一九九五│五六000元│
│ │年十二│山市五甲│金 │K-│ │ │ │ │
│ │月二日│二路一0│ │一七│ │色│ │ │
│ │ │五巷十六│ │六 │ │ │ │ │
│ │ │號 │ │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苓│邱月美│KM│光陽牌│黑│一九九一│二八000元│
│ │年十一│雅區武仁│ │U-│ │ │ │ │
│ │月二十│街一五二│ │八三│ │色│ │ │
│ │七日 │巷 │ │七 │ │ │ │ │
├─┼───┼────┼───┼──┼───┼─┼────┼──────┤
││八十四│高雄縣鳳│郭錫宗│XI│三陽牌│綠│一九九五│五0000元│
│ │年十二│山市五甲│ │F-│ │ │ │ │
│ │月二日│二路南華│ │八九│ │色│ │ │
│ │ │路口 │ │二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前│莊金長│XI│三陽牌│綠│一九九四│四0000元│
│ │年十二│鎮區瑞隆│ │E-│ │ │ │ │
│ │月一日│路三一四│ │九八│ │色│ │ │
│ │ │號 │ │一 │ │ │ │ │
├─┼───┼────┼───┼──┼───┼─┼────┼──────┤
││八十四│高雄縣鳳│伍俊佳│PX│光陽牌│白│一九九0│二五000元│
│ │年十二│山市南江│ │V-│ │ │ │ │
│ │月二日│街二二七│ │八八│ │色│ │ │
│ │ │號 │ │五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前│黃明祥│PM│光陽牌│綠│一九九四│五七000元│
│ │年十一│鎮區保泰│ │T-│ │ │ │ │
│ │月二十│路「前鎮│ │一一│ │色│ │ │
│ │八日 │圖書館」│ │五 │ │ │ │ │
│ │ │前 │ │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前│呂素蘭│XM│三陽牌│綠│一九九二│三0000元│
│ │年十二│鎮區草衙│ │A-│ │ │ │ │
│ │月二日│二路二三│ │三0│ │色│ │ │
│ │ │0巷一號│ │0 │ │ │ │ │
│ │ │前 │ │ │ │ │ │ │
├─┼───┼────┼───┼──┼───┼─┼────┼──────┤
││八十四│高雄縣鳳│呂金興│OL│光陽牌│綠│一九九五│五0000元│




│ │年十一│山市五甲│ │Z-│ │ │ │ │
│ │月二十│一路九六│ │0七│ │色│ │ │
│ │六日 │號前 │ │八 │ │ │ │ │
├─┼───┼────┼───┼──┼───┼─┼────┼──────┤
││八十四│高雄縣鳳│簡義德│XI│光陽牌│藍│一九九三│五五000元│
│ │年十二│山市凱旋│ │C-│ │ │ │ │
│ │月二日│路二0八│ │五六│ │色│ │ │
│ │ │號前 │ │五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三│胡靜文│ON│三陽牌│黑│一九九五│五0000元│
│ │年十一│民區澄清│ │B-│ │ │ │ │
│ │月二十│路六三七│ │一二│ │色│ │ │
│ │八日 │號 │ │二 │ │ │ │ │
├─┼───┼────┼───┼──┼───┼─┼────┼──────┤
││八十四│高雄縣鳳│周羅秀│OM│三陽牌│紅│一九九四│五三000元│
│ │年十一│山市信義│香 │Q-│ │ │ │ │
│ │月二十│街一-六│ │七二│ │色│ │ │
│ │七日 │號前 │ │六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苓│楊玉臣│OM│三陽牌│藍│一九九四│四0000元│
│ │年十一│雅區凱旋│ │B-│ │ │ │ │
│ │月二十│三路大立│ │六八│ │色│ │ │
│ │七日 │加油站 │ │六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前│林成壽│KI│三陽牌│黑│一九九二│二四000元│
│ │年十二│鎮區后平│ │L-│ │ │ │ │
│ │月二日│路四十一│ │二五│ │色│ │ │
│ │ │巷一五0│ │三 │ │ │ │ │
│ │ │號前 │ │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小│陳楊嬰│OJ│光陽牌│藍│一九九一│二0000元│
│ │年十二│港區港興│嬌 │D-│ │ │ │ │
│ │月一日│街七十八│ │九三│ │色│ │ │
│ │ │號前 │ │六 │ │ │ │ │
├─┼───┼────┼───┼──┼───┼─┼────┼──────┤
││八十四│高雄縣鳳│何曾金│XI│光陽牌│藍│一九九四│五二000元│
│ │年十二│山市海洋│鳳 │J-│ │ │ │ │
│ │月二日│二路九十│ │一五│ │色│ │ │
│ │ │三號巷口│ │三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前│邱麗貞│OK│光陽牌│紅│一九九四│四八000元│
│ │年十二│鎮區佛公│ │L-│ │ │ │ │
│ │月一日│路二十二│ │五二│ │色│ │ │
│ │ │巷十五號│ │八 │ │ │ │ │
│ ││前 │ │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小│林家正│ZF│三陽牌│白│一九九五│三二五00元│
│ │年十一│港區宏平│ │N-│ │ │ │ │
│ │月二十│路 │ │一四│ │色│ │ │
│ │五日 │ │ │五 │ │ │ │ │
├─┼───┼────┼───┼──┼───┼─┼────┼──────┤
││八十四│高雄縣鳳│薛雅文│WC│三陽牌│紅│一九九五│三五000元│
│ │年十一│山市新生│ │Y-│ │ │ │ │
│ │月二十│街六十七│ │二七│ │色│ │ │
│ │七日 │號 │ │二 │ │ │ │ │
├─┼───┼────┼───┼──┼───┼─┼────┼──────┤
││八十四│高雄市苓│李 密│ZK│山葉牌│黑│一九九五│三五000元│
│ │年十一│雅區明德│ │J-│ ││ │ │
│ │月二十│街 │ │三四│ │色│ │ │
│ │五日 │ │ │三 │ │ │ │ │
├─┼───┼────┼───┼──┼───┼─┼────┼──────┤
││八十四│高雄縣 │吳添發│WC│三陽牌│紅│一九九五│三五000元│
│ │年十一│(市) │ │X-│ │ │ │ │
│ │月 │ │ │九七│ │色│ │ │
│ │ │ │ │五 │ │ │ │ │
└─┴───┴────┴───┴──┴───┴─┴────┴──────┘
附表㈡:
┌──┬───┬─────┬─────┬───┬──────┬─────┐
│編號│姓 名│ 行竊時間 │ 行竊地點 │被害人│ 竊取物品 │備 註│
│ │ │ │ │ │ │行竊方法 │
├──┼───┼─────┼─────┼───┼──────┼─────┤
│ 1 │湯 同│八十五年七│高雄縣大寮│張簡義│無線電約值一│開啟大門入│
│ │甲○○│月某日下午│鄉昭明村鳳│信 │萬元、撲滿一│內行竊。 │
│ │ │。 │林一路一八│ │個(內裝十元│ │
│ │ │ │四巷一四二│ │硬幣)約有二│ │
│ │ │ │之五號 │ │千元 │ │
├──┼───┼─────┼─────┼───┼──────┼─────┤
│ 2 │湯 同│八十四年十│高雄市苓雅│沈宏基│CD手錶一只│持有起子兇│
│ │甲○○│一月二十五│區○○路二│ │、古董茶壺五│器,未經許│
│ │ │日。 │二八號。 │ │個、金飾約九│可無故侵入│




│ │ │ │ │ │兩共值三十五│住宅(侵入│
│ │ │ │ │ │萬元。 │住宅部分未│
│ │ │ │ │ │ │據告訴)撬│
│ │ │ │ │ │ │壞門鎖入內│
│ │ │ │ │ │ │行竊。 │
└──┴───┴─────┴─────┴───┴──────┴─────┘
附表(三):
┌──┬───┬─────┬─────┬───┬──────┬─────┐
│編號│姓 名│ 行竊時間 │ 行竊地點 │被害人│ 竊取物品 │備 註│
├──┼───┼─────┼─────┼───┼──────┼─────┤
│ 1 │梁旭霖│八十五年四│高雄市小港│戊○○│現金四千元、│未經許可無│
│ │湯 同│月十二日中│區○○路三│ │手環一只、金│故侵入住宅│
│ │甲○○│午。 │八巷一之二│ │手飾七錢及郵│(侵入住宅│
│ │ │ │號住宅。 │ │票紀念冊。 │部分未據告│
│ │ │ │ │ │ │訴)撬壞門│
│ │ │ │ │ │ │鎖入內行竊│
│ │ │ │ │ │ │。 │
├──┼───┼─────┼─────┼───┼──────┼─────┤
│ 2 │梁旭霖│八十五年四│高雄市三民│乙○○│照相機一組、│未經許可無│
│ │湯 同│月十五日中│區○○街六│ │古幣、古器、│故侵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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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