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建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建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建松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 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 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3 罪,經法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 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1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之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