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980號
PCDM,103,聲,1980,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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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宗發
被   告 陳宏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
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3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 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 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 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蔡宗發因被告陳宏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即 釋放被告,嗣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 檢署)檢察官依其住所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103 年4 月7 日到案執行,復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 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各節,有新北地檢 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新北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2 紙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1 份、被告 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各1 份等件在卷可 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 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附 卷足憑。是以被告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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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