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方鴻瑞(聲請書誤載為方瑞鴻)
被 告 邱雅惠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3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鴻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方鴻瑞因被告邱雅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檢察官)指定之 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 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 年刑保字第210 號),爰依 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 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被告無著,且具保人 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 證書2 紙、臺灣新北地方?k院檢察署通知1 紙、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拘提報告書1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查詢資料2 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在卷可稽。茲被告迄今 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 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