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839號
PCDM,103,聲,1839,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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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淑慧
      張鑾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3 年度執聲沒字第3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92年度偵字第19777 、21263 號 、93年度偵字第4012號被告吳淑慧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 業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緩起訴期間為2 年,並已於民國95年6 月30日期滿;同 署93年度偵字第2376、2755、2756、2757號被告張鑾輝違反 菸酒管理法等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 第1 款為不起訴處分,並於93年4 月23日確定。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 示之物為供犯罪所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 所示之物,為犯 罪所得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 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 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再按商標法 業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佈,101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 前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 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 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則移列 至第98條,並規定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 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而揆諸 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以:「㈠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 文第83條移列。㈡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 作文字修正。㈢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 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 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 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



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規範尚無 不同,僅條次由原第83條,調整至第98條,且酌將文字修正 ,應無法律變更之情事,自逕為適用裁判時法即可。是以商 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 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吳淑慧前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偵字第19777 、21263 號 、93年度偵字第401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3年7 月1 日確 定,而緩起訴期間至95年6 月30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 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執行明細資料在卷可稽;被告張鑾輝前 因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 2 條第1 款之規定,以93年度偵字第2376、2755、2756、27 57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93年4 月23日確定,有該不起訴處 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被告2 人違反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商品,業據被告張鑾輝供承在 卷(見92年度偵字第19777 號卷第8 頁、第72頁反面、第10 4 頁及其反面),並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臺 北縣警察局刑警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違法嫌疑菸酒案件 現場處理紀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商 真股份有限公司92年11月4 日92年營字第468 號函、臺灣菸 酒股份有限公司92年11月5 日台菸酒菸字第0000000000號函 、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2年11月6 日JTZ0000000000 號函、菲利普莫里斯台灣分公司92年11月18日函、阿里山酒 莊93年3 月1 日函各1 份、商標圖形查詢、中華民國商標註 冊證各3 份、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6 份、現場及扣 案物照片59張在卷可佐(見92年度偵字第19777 號卷第23至 28、38至67、86、88至90、101 頁、92年度發查字第4878號 卷第5 至10頁、93年度發查字第256 號卷第14至29頁、93年 度他字第794 號卷第32至34頁、93年度偵字第4012號卷第33 至34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 。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均係被告張鑾輝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告2 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 述明確(見92年度偵字第19777 號卷第9 、13頁、第104 頁 反面、第106 頁),然尚非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且被 告張鑾輝所涉違反菸酒管理法等案件,亦非經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之 案件,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自不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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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仿冒商品名稱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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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七星LIGHTS淡菸 │ 2,75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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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七星硬盒牌 │ 19,00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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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七星紅色牌 │ 1,80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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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七星橘色牌 │ 2,16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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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峰牌 │ 2,20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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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大衛杜夫黑色牌 │ 4,40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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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大衛杜夫紅色牌 │ 3,00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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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大衛杜夫白色牌 │ 1,00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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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CASTER(卡斯特)牌 │ 58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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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長壽尊爵硬盒淡菸牌 │ 1,10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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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長壽尊爵淡菸牌 │ 6,95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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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長壽白軟包淡菸牌 │ 99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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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長壽黃硬盒菸牌 │ 14,78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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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長壽0.7MG牌 │ 15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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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新樂園淡菸牌 │ 3,10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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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MARLBORO(萬寶路)牌 │ 3,96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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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MARLBORO(萬寶路淡菸)│ 1,50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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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卡地亞菸牌 │ 1,50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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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SAHARA牌 │ 1,49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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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RAVE牌 │ 500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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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阿里山米酒 │ 600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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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白長壽 │ 2,50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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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黃長壽 │ 2,50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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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淡長壽 │ 6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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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黑大衛杜夫 │ 16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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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白大衛杜夫 │ 10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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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仿冒商品名稱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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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估價單 │ 4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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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估價單 │ 4張 │
├──┼───────────┼───────┤
│ 3 │送貨單 │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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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送貨單 │ 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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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託運單 │ 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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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帳冊 │ 2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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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帳單 │ 1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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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贓款(新臺幣) │ 187,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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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