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3年度,131號
PCDM,103,審附民移調,131,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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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1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呂美花
被 告 卓花音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31 號因103 年度審易字
第1145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28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黃頌棻
  調解委員 游步遠
朗讀案由
  原 告  呂美花
  被 告  卓花音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呂美花
  被 告  卓花音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切結書(內容由被告書妥
  後親交原告),並將上開金額於民國103 年5 月29日匯入原
  告指定之帳戶內。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145號相姦罪之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原告 呂美花
              被告 卓花音
              調解委員 游步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黃頌棻
              法 官 蘇揚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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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