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3年度,256號
PCDM,103,審附民,256,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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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56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趙子淵
  被告 董華傑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56號就本院103年審易字617號
詐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上午11時
1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鄭凱文
  檢察官 劉順寬
  書記官 彭秀玉
  通 譯 呂家瑋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趙子淵
  被 告 董華傑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肆拾参萬柒仟元;其給付方
  法為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按月於每月十日
  各給付壹萬元至全數給付完畢之日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上開金額被告應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帳
  號由原告事後通知被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 年審易字第617 號董華傑詐欺案件告訴
  。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趙子淵
  被 告  董華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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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