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56號
和 解 筆 錄
原告 趙子淵
被告 董華傑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字第256號就本院103年審易字617號
詐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上午11時
1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鄭凱文
檢察官 劉順寬
書記官 彭秀玉
通 譯 呂家瑋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趙子淵
被 告 董華傑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 肆拾参萬柒仟元;其給付方
法為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起,按月於每月十日
各給付壹萬元至全數給付完畢之日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上開金額被告應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帳
號由原告事後通知被告)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願撤回刑事103 年審易字第617 號董華傑詐欺案件告訴
。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趙子淵
被 告 董華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 彭秀玉
法 官 鄭凱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