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363號
PCDM,103,審易,363,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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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秀毓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893
8 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
徐秀毓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新臺幣參萬元予酒田有限公司,至合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止。 事 實
一、徐秀毓於民國100 年5 月10日至102 年1 月3 日間,在址設 新北市○○區○○路0000號之酒田有限公司(下稱酒田公司 )擔任業務員,負責銷售酒品及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 務之人。詎徐秀毓為償還賭債,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 101 年11月22日至同年12月28日之期間內,向如附表所示之 廠商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即接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而 屬酒田公司所有之貨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728,600 元予 以侵占入己得逞。嗣經酒田公司察覺有異,而與徐秀毓核對 帳務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酒田公司訴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 起公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徐秀毓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秀毓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沈惠珠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之 指訴相合,並有銷退貨明細日報表、銷貨單、付款證明書、 新進人員資料表、員工合約書、員工離職申請單、切結書、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等件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 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 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徐秀毓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又被告利用擔任業務員而得以收取貨款之機會,先後以相 同方式侵占屬告訴人酒田公司所有之款項,且各次所為之時 點密切接近、目的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侵害法 益復同一,應認其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屬接續犯而應僅論 以一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款項金額



,暨其於犯後尚知坦認所為,且已償還告訴人部分款項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1 份附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現已坦承犯行知 所悔悟,參酌告訴代理人沈惠珠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被告 尚積欠侵占款項155 萬元,倘被告能每月按時分期給付3 萬 元至清償完畢,告訴人才願意原諒被告等旨,而被告於本院 審理時,亦陳明:我願意依照告訴人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履行 等語,是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 認本案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5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 第3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 10日前,各給付3 萬元予告訴人,至合計給付155 萬元止, 以啟自新(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 宣告:…四、違反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 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是被告 應切實遵守如主文所示之條件,以免遭撤銷緩刑宣告,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74條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銷售廠商名稱 │銷售商品種類│收款時間 │侵占貨款金額│銷貨單訂單號碼│
│ │ │ │ │(新臺幣) │ │
├──┼───────┼──────┼─────┼──────┼───────┤
│一 │新昌富菸酒有限│約翰走路(黑│101 年11月│671,500 元(│00000000000 │
│ │公司 │牌12年)、約│25日 │起訴書誤載為│ │
│ │ │翰走路(綠牌│ │879,000 元)│ │
│ │ │15年) │ │ │ │
├──┼───────┼──────┼─────┼──────┼───────┤
│二 │新昌富菸酒有限│約翰走路(綠│101 年12月│501,000元 │00000000000 │
│ │公司 │牌15年) │8 日 │ │ │
├──┼───────┼──────┼─────┼──────┼───────┤
│三 │新昌富菸酒有限│蘇格登12年威│101 年12月│525,000元 │00000000000 │
│ │公司 │士忌(裸瓶)│8 日 │ │ │
├──┼───────┼──────┼─────┼──────┼───────┤
│四 │新昌富菸酒有限│紳藍(經典盒│101 年12月│277,200元 │00000000000 │
│ │公司 │裝)蘇格蘭威│8 日 │ │ │
│ │ │士忌 │ │ │ │
├──┼───────┼──────┼─────┼──────┼───────┤
│五 │新昌富菸酒有限│月桂冠2000*6│101 年12月│31,500元 │00000000000 │
│ │公司 │入(紅紙盒)│9 日 │ │ │
│ │ │、月桂冠2000│ │ │ │
│ │ │*6入(黑紙盒│ │ │ │
│ │ │) │ │ │ │
├──┼───────┼──────┼─────┼──────┼───────┤
│六 │劉恆裕行 │英人@ 琴酒、│不詳 │255,600元 │00000000000 │
│ │ │紳藍(經典盒│ │ │ │
│ │ │裝)蘇格蘭威│ │ │ │
│ │ │士忌 │ │ │ │
├──┼───────┼──────┼─────┼──────┼───────┤
│七 │劉恆裕行 │英人@ 琴酒、│101 年12月│217,200元 │00000000000 │
│ │ │紳藍(經典盒│17日 │ │ │
│ │ │裝)蘇格蘭威│ │ │ │
│ │ │士忌 │ │ │ │
├──┼───────┼──────┼─────┼──────┼───────┤
│八 │不詳 │麥卡倫(經典│不詳 │249,600元 │00000000000 │




│ │ │12年) │ │ │ │
├──┼───────┼──────┼─────┼──────┼───────┤
│合計│ │ │ │2,728,6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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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酒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