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3年度,163號
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163,2014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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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63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林承煜
  被 告  范永鈺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63號因103年度審交易
字第567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下午5時4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 告  林承煜
  被 告  范永鈺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林承煜
  被 告  范永鈺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陸仟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理賠金),除先前已先行給付貳仟元外,餘額肆仟元,
  被告於民國103 年5 月26日於本院協商室㈠當庭給付現金肆
  仟元予原告,經其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67號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林承煜
              被 告  范永鈺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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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