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3年度,154號
PCDM,103,審交附民移調,154,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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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4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陳雅婷
  原 告  吳建樹
  被 告  王意穎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54號因103年度審交易
字第474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下午3時7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綽光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 告  陳雅婷
  原 告  吳建樹
  被 告  王意穎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陳雅婷
  原 告  吳建樹
  被 告  王意穎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陳雅婷吳建樹共新台幣(下同)貳拾捌萬
  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於民國103 年6 月10
  日前匯入原告指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三重分行,帳號:
  00000000000 ,戶名:陳雅婷,原告吳建樹陳雅婷均撤回
  本院103 年度審交易字第474 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陳雅婷
              原 告  吳建樹
              被 告  王意穎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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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