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925號
PCDM,102,附民,925,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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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925號
原   告 孟華齡
      林振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鍾欣惠律師
      蘇忠聖律師
被   告 林瑞萍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25432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其證據,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2009號 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林晏鵬

法 官 連雅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琴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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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