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5625號
PCDM,102,簡,5625,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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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5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峰
      李義盛
      莊裕豪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
度偵字第2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正峰幫助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義盛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莊裕豪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正峰已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不熟識之人使用 ,可能幫助他人遂行不法犯行,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 重利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年間某日,在不詳地點,於向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借貸新臺幣(下同)5 萬元時,將 其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水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以下簡稱本案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交予該人所屬之重利集團使用,作為收取顯不相當孳息之 匯款帳戶。李義盛取得上開帳戶後,即與莊裕豪基於重利之 犯意聯絡,自斯時起至101 年9 月下旬止,先後利用如附表 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需款孔急之際,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 、地點,以各編號所載之利息計算方式,放貸如各編號所示 之金額,並要求被害人或將孳息匯入陳正峰之前述郵局帳戶 內,或由莊裕豪前往約定地點收取,因此取得與原本顯不相 當之重利(各次重利犯行之被害人、放貸時間、地點、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及所取得之孳息等項,均詳如附表一各編號 所示)。嗣於102 年1 月3 日,警方持搜索票前往莊裕豪位 於新北市○○區○○街000 號3 樓之居處,以及李義盛位於 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1 樓之居處執行搜索,當場扣 得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均屬李義盛莊裕豪所有,供 其等放貸重利使用之物,因而查獲。
二、證據:
㈠被告李義盛莊裕豪陳正峰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談德文魏柏欽許世昕吳家添吳紫琪



彭貴濤、賴嘉慶楊潔怡鍾玉書蘇宭莉吳鎮誠、胡治 偉、丁正龍許毓宏李建明沈皇谷及盧賴麗鳳等人於警 詢中之供述。
㈢證人劉明儒於警詢中之證詞。
㈣國泰世華銀行ATM 客戶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國泰世華銀行 101 年10月3 日函暨檢送之談德文開戶資料1 份、本案郵局 帳戶開戶資料及資金流向明細表1 份、臺灣銀行樹林分行 101 年9 月26日函暨檢送之魏柏欽開戶資料1 份、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101 年9 月27日函暨檢送之許世昕開 戶資料1 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101 年9 月18 日函附之匯款收據影本1 紙、名片影本1 張、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板橋郵局101 年9 月18日函附之匯款收據影本1 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 年10月18日函暨檢送之陳琪錠、彭 貴濤安泰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各1 件、同局101 年10月1 日函 暨檢送之賴嘉慶第一銀行開戶資料1 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0月3 日函暨檢送之楊潔怡泰開戶資料 2 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0月25日函附之匯款收 據影本2 紙、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綜合作業中心101 年9 月 26日函附之蘇宭莉開戶資料1 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1 年9 月24日函附之蘇宭莉開戶資料1 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0月3 日函暨檢 送之吳鎮誠開戶資料1 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 101 年9 月26日函附之匯款收據影本2 紙、五股區農會101 年9 月26日函暨檢送之張依鈴開戶資料1 份、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101 年9 月26日函暨檢送之張筱琪開戶資料1 份、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9 月26日函附之應佩儒開戶資 料1 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9 月24日函 附之海菊國際娛樂有限公司(負責人應佩儒)開戶資料1 份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10月3 日函附之丁 正龍開戶資料1 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臺北分行101 年9 月26日函附之劉明儒開戶資料1 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郵局101 年9 月19日函暨檢送之匯款收據影本1 紙、臺 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1 年9 月24日函 附之許毓宏開戶資料1 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9 月26日函附之李建明開戶資料1 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總行101 年9 月26日函附之李建明開戶資料1 件、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9 月26日函附之沈皇谷開戶資料1 份、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資金流向 明細表各1 件、現場勘查照片共14張。
㈤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5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李義盛莊裕豪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 利罪(共17罪)。其等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就附表一編號1 、編號3 至編號9 、編號11至 編號14部分,被告2 人均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密接時、地放 貸予各被害人,以收取顯不相當之重利,於法律評價上應分 別成立接續犯之法律上1 罪。而被告2 人分別對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之17位被害人放貸取息,乃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分論併罰。
㈡核被告陳正峰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44 條之幫 助重利罪。被告以提供本案郵局帳戶之單一行為,幫助被告 李義盛莊裕豪2 人向如附表所載之談德文等17位被害人收 取重利,同時觸犯17個幫助重利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幫助重利罪一罪處斷。再者,被告係 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本案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 ,為被告李義盛莊裕豪2 人之重利犯行提供助力,並非直 接參與重利罪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 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審酌被告李義盛莊裕豪不思以正道取財,所為對社會經濟 秩序及借款人之生計均有負面影響,被告陳正峰所為亦有害 金融交易秩序,助長財產犯罪之風氣,惟均已坦承犯罪,且 被告李義盛莊裕豪並未以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催討利息 ,此另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於警詢、偵查中供述在卷 ,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已收取之孳息金額及個別之參 與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各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李義盛莊裕豪部分復定其應執行 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李義盛莊裕豪2 人所有、供其等犯本案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 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附表二編號4 之現金新臺幣(下 同)170,900 元,被告李義盛始終否認與本案犯行有關(見 偵查卷第11頁反面、第256 頁),本院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足認必係供其放貸取息之所用或所得,另編號5 所示之本票 1 張,則係附表一編號17之被害人盧賴麗鳳所有,僅暫放被 告李義盛處以供質押而已,故均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344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被害人│放貸期間及地│放貸金額│利息計算方式及所取│被告李義盛莊裕豪之宣告刑 │
│號│ │點 │ │得之孳息 │ │
├─┼───┼──────┼────┼─────────┼────────────────┤
│1 │談德文│100年8月某日│接續放款│放貸時每10萬元預扣│李義盛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100 年10月│新臺幣10│10日利息15,000 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某日 │萬元、10│,實拿85, 000 元,│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
│ │ ├──────┤萬元,合│其後每10日計息1次 │示之物均沒收。 │
│ │ │新北市永和區│計20萬元│收取利息8, 800元,│莊裕豪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
│ │ │信義路5巷4之│ │相當於月利率45%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1號3樓 │ │年利率540%。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 │
├─┼───┼──────┼────┼─────────┼────────────────┤
│2 │魏柏欽│100年12月底 │3萬元 │放貸時每10萬元預扣│李義盛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某日 │ │7 日利息5,400 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實拿24,600元,其後│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
│ │ │新北市永和區│ │每7 日計息1 次收取│示之物均沒收。 │
│ │ │頂溪捷運站前│ │利息5,400 元,相當│莊裕豪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
│ │ │ │ │於月利率77.1% ,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101 年4 月起降息,│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
│ │ │ │ │每7 日計息1 次收取│之物均沒收。 │
│ │ │ │ │利息1,600 元,相當│ │
│ │ │ │ │於月利率22.8% 、年│ │
│ │ │ │ │利率274 % 。 │ │
├─┼───┼──────┼────┼─────────┼────────────────┤
│3 │許世昕│100年3月7日 │第1 次放│放貸時每2 萬元預扣│李義盛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起共計5 、6 │貸2 萬元│10日利息3,000 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次 │,之後接│實拿17,000元,其後│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
│ │ ├──────┤續放貸4-│每10日計息1 次收取│示之物均沒收。 │
│ │ │新北市板橋區│5次 ,每│利息3,000 元,相當│莊裕豪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
│ │ │介壽公園前或│次金額 │於月利率45% 、年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新北市永和區│5,000 元│率540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
│ │ │中正橋下某動│至15,000│%。 │之物均沒收。 │
│ │ │物醫院前等地│元不等 │ │ │
├─┼───┼──────┼────┼─────────┼────────────────┤
│4 │吳家添│96、97年間某│接續放貸│放貸時每2 萬元預扣│李義盛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日、101 年3 │2 萬元,│10日利息3,000 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月間某日及 │共3 次,│實拿17,000元,其後│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
│ │ │101 年6 、7 │合計6 萬│每10日計息1 次收取│示之物均沒收。 │
│ │ │月間某日 │元 │利息3,000 元,相當│莊裕豪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
│ │ ├──────┤ │於月利率45% 、年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臺北市羅斯福│ │率540%。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
│ │ │路或臺北市內│ │ │之物均沒收。 │
│ │ │湖區新湖三路│ │ │ │
│ │ │132號樓下 │ │ │ │
├─┼───┼──────┼────┼─────────┼────────────────┤
│5 │吳紫琪│100 年1 月起│第1 次放│放貸時每3 萬元預扣│李義盛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至101 年9 月│貸2 萬元│10日利息4,500 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21 日 共計6 │,之後接│實拿25,500元,其後│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
│ │ │、7 次 │續放貸4-│每10日計息1 次收取│示之物均沒收。 │
│ │ ├──────┤5次 ,每│利息4,500 元,相當│莊裕豪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
│ │ │新北市板橋區│次金額2 │於月利率45% 、年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文化路2段之 │萬元至4 │率540%。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
│ │ │麥當勞餐廳前│萬元不等│ │之物均沒收。 │
│ │ │、臺北市吉林│ │ │ │
│ │ │路某處等地 │ │ │ │
├─┼───┼──────┼────┼─────────┼────────────────┤
│6 │彭貴濤│98年間某日及│接續放貸│放貸時每3 萬元預扣│李義盛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99年間某日 │3 萬元、│10日利息4,500 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5 萬元,│實拿25,500元,其後│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
│ │ │臺北市八德路│合計8 萬│每10日計息1 次收取│示之物均沒收。 │
│ │ │3段74巷12號 │元 │利息4,500 元,相當│莊裕豪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
│ │ │ │ │於月利率45% 、年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率540%。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 │
├─┼───┼──────┼────┼─────────┼────────────────┤




│7 │賴嘉慶│100年8、9月 │接續放貸│放貸時每2 萬元預扣│李義盛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間某日起至不│2 萬元至│10日利息4,000 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詳期間止共計│3 萬元不│實拿16,000元,其後│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
│ │ │3次 │等,合計│每10日為1 期計息1 │示之物均沒收。 │
│ │ ├──────┤75,000元│次收取利息4000元,│莊裕豪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
│ │ │臺北市羅斯福│ │,相當於月利率60%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路4段某麥當 │ │、年利率720%。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
│ │ │勞餐廳內、臺│ │ │之物均沒收。 │
│ │ │北市和平東路│ │ │ │
│ │ │六張犁捷運站│ │ │ │
│ │ │前等地 │ │ │ │
├─┼───┼──────┼────┼─────────┼────────────────┤
│8 │楊潔怡│99年8月間某 │接續放貸│放貸時每6 萬元預扣│李義盛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日起至101年 │6 萬元、│10日利息9,000 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4 月間某日止│6 萬元及│實拿51,000元,其後│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
│ │ │共3 次 │8 萬元,│每10日計息1 次收取│示之物均沒收。 │
│ │ │ │合計20萬│利息9,000 元,相當│莊裕豪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
│ │ ├──────┤元 │於月利率45% 、年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臺北市南港區│ │率540%。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
│ │ │三重路79巷13│ │ │之物均沒收。 │
│ │ │號1 樓及臺北│ │ │ │
│ │ │市南港區興中│ │ │ │
│ │ │路28巷4號1樓│ │ │ │
├─┼───┼──────┼────┼─────────┼────────────────┤
│9 │鍾玉書│99年8月間某 │接續放貸│放貸時每2 萬元預扣│李義盛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日及100年5月│2 萬元、│10日利息2,400 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間某日共2次 │2 萬元,│實拿17,600元,其後│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
│ │ ├──────┤合計4 萬│每10日計息1 次收取│示之物均沒收。 │
│ │ │臺北市南京東│元 │利息2,400 元,相當│莊裕豪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
│ │ │路與林森北路│ │於月利率36% 、年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口 │ │率432%。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 │
├─┼───┼──────┼────┼─────────┼────────────────┤
│10│蘇宭莉│101年1月間某│3萬元 │放貸時每3 萬元預扣│李義盛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日 │ │30日利息5,000 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實拿25,000元,其後│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
│ │ │新北市汐止區│ │每30日計息1 次收取│示之物均沒收。 │
│ │ │中興路150巷 │ │利息5,000 元,相當│莊裕豪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
│ │ │11號1樓 │ │於月利率16.67%、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利率200%。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 │
├─┼───┼──────┼────┼─────────┼────────────────┤
│11│吳鎮誠│自100年12月 │接續放貸│放貸時每1 萬元預扣│李義盛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20日起共6、7│,合計約│10日利息1,500 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次 │20萬元 │實拿8,500 元,其後│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
│ │ ├──────┤ │每10日計息1 次收取│示之物均沒收。 │
│ │ │臺北市忠孝復│ │利息1,500 元,相當│莊裕豪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
│ │ │興捷運站附近│ │於月利率45% 、年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率540%。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 │
├─┼───┼──────┼────┼─────────┼────────────────┤
│12│胡治偉│99年底某日起│接續放貸│放貸時每2 萬元預扣│李義盛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至不詳期間 │3 次,合│10日利息2,200 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止 │計共5 萬│實拿17,800元,其後│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
│ │ ├──────┤元 │每10日計息1 次收取│示之物均沒收。 │
│ │ │新北市中和區│ │利息2,200 元,相當│莊裕豪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
│ │ │秀朗橋旁、新│ │於月利率33% 、年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北市新莊區省│ │率396%。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
│ │ │立醫院前、新│ │ │之物均沒收。 │
│ │ │北市中和區中│ │ │ │
│ │ │正路麥當勞餐│ │ │ │
│ │ │廳前 │ │ │ │
├─┼───┼──────┼────┼─────────┼────────────────┤
│13│丁正龍│99年間某日起│第1 次放│放貸時每3 萬元預扣│李義盛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不詳期間止共│貸5 萬元│10日利息1,600 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計6、7次 │,之後接│實拿28,400元,其後│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
│ │ ├──────┤續放貸5-│每10日計息1 次收取│示之物均沒收。 │
│ │ │新北市中和區│6 次,每│利息1,600 元,相當│莊裕豪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
│ │ │景平路288號 │次金額3 │於月利率16% 、年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前 │萬元至5 │率192%。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
│ │ │ │萬元不等│ │之物均沒收。 │
├─┼───┼──────┼────┼─────────┼────────────────┤
│14│許毓宏│101年4月間某│接續放貸│放貸時每2 萬元預扣│李義盛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日、101年6月│3 次,合│10日利息3,000 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間某日及101 │計65,000│實拿17,000元,其後│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
│ │ │年8月間某日 │元 │每10日計息1 次收取│示之物均沒收。 │
│ │ ├──────┤ │利息3,000 元,相當│莊裕豪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
│ │ │新北市新店區│ │於月利率45% 、年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小碧潭捷運站│ │率540%。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
│ │ │前、新北市永│ │ │之物均沒收。 │




│ │ │和區中正橋旁│ │ │ │
├─┼───┼──────┼────┼─────────┼────────────────┤
│15│李建明│100年12月間 │3萬元 │放貸時每3 萬元預扣│李義盛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某日 │ │10日利息4,500 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實拿25,500元,其後│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
│ │ │臺北市萬華區│ │每10日計息1 次收取│示之物均沒收。 │
│ │ │寶興街38巷5 │ │利息4,500 元,相當│莊裕豪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
│ │ │號附近 │ │於月利率45% 、年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率540%。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 │
├─┼───┼──────┼────┼─────────┼────────────────┤
│16│沈皇谷│101年5月中旬│3萬元 │放貸時每3 萬元預扣│李義盛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 │某日 │ │10日利息3,000 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實拿27,000元,其後│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
│ │ │台北市龍江路│ │每10日計息1 次收取│示之物均沒收。 │
│ │ │與民族東路口│ │利息3,000 元,相當│莊裕豪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
│ │ │ │ │於月利率30% 、年利│,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率360%。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 │
├─┼───┼──────┼────┼─────────┼────────────────┤
│17│盧賴麗│101年9月12日│6萬元 │每6 萬元收取利息 │李義盛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貳│
│ │鳳 ├──────┤ │6,000 元,相當餘月│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新北市板橋區│ │利率20%、年利率240│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
│ │ │新海路某處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莊裕豪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
│ │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
│ │ │ │ │ │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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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應處理情形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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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空白商業本票 │1本 │沒收 │在被告莊裕豪騎乘使用之K8T-132 │
│ │ │ │ │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內所扣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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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空白商業本票 │1張 │沒收 │在被告李義盛位於新北市永和區自│
│ │ │ │ │強街32巷6 號1 樓之住處扣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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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空白商業本票 │1本 │沒收 │扣案處所同上 │
├──┼────────────┼────┼───────┼───────────────┤
│4 │現金 │170,900 │不併為沒收之宣│扣案處所同上 │
│ │ │元 │告 │ │
├──┼────────────┼────┼───────┼───────────────┤
│5 │商業本票(發票人:盧賴麗│1張 │不併為沒收之宣│扣案住所同上 │
│ │鳳,票面金額60,000元) │ │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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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水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菊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