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630號
PCDM,100,訴,1630,20140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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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630號
                   101年度訴字第19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豪君
選任辯護人 賴麗容律師
      龔君彥律師
被   告 洪郁珮
選任辯護人 陳智義律師
被   告 黃立邦
選任辯護人 孫 寅律師
      楊一帆律師
被   告 張馴青
      梁孟如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7676號、第8732號、第14091 號),及移送併辦(101 年度偵
字第18126 號、102 年度偵字第13575 號),暨追加起訴(101
年度偵緝字第1556號、第1566號、第1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豪君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如附表四第六欄編號一、二、五至十、十八、十九、二十二至二十四、二十六至二十八、三十、四十一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應予沒收。
黃立邦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年。
洪郁珮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張馴青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梁孟如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立邦於民國99年4 月間,因知悉王豪君曾以不法方式為無 正式工作之民眾取得銀行貸款(王豪君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 書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12月20日以99年度上訴字 第3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於101 年8 月23日經最高 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4364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於本 案不構成累犯),並經由在網路上刊登辦理銀行貸款之訊息 而認識游雅淳,知悉游雅淳欲向銀行申請貸款,惟因無薪資 證明文件致無法辦理,乃介紹王豪君游雅淳認識,渠等3 人見面後游雅淳原欲請王豪君幫忙辦理申請貸款,於談論中



黃立邦表示從事法拍屋行業可以賺錢,游雅淳亦表示有興趣 ,渠等3 人乃商議成立1 家公司來從事法拍屋工作,並由游 雅淳向銀行辦理貸款,以所貸得之款項做為公司經營法拍屋 工作之創業資金;王豪君黃立邦游雅淳即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游雅淳 將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及永和秀朗郵局 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交予王豪君王豪君即 以電腦軟體PHOTO IMPACT修改某不詳人士之郵局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以充作游雅淳之郵局交易明細,並於99年4 月7 日 ,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之信 用貸款申請書上偽填游雅淳任職於尊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尊宇公司),擔任經理職務之不實事項,並持該申請書、上 開其所偽造之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郵局存摺影本及游雅 淳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資料,向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新 臺幣(下同)70萬元,且於渣打銀行承辦人員來電徵信時, 偽稱游雅淳確係任職於尊宇公司,致渣打銀行承辦人員陷於 錯誤,而核准游雅淳44萬元之信用貸款(詳見附表一編號1 所示);另王豪君亦以相同手法以游雅淳名義向荷商荷蘭銀 行〔該銀行業於99年4 月17日更名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澳商澳盛銀行)申請信用貸款100 萬元,惟 經荷蘭銀行審核後未准予核貸而未遂(詳見附表一編號2 所 示);均足以生損害於尊宇公司、渣打銀行、澳盛澳商銀行 及郵局對存款人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二、游雅淳於取得渣打銀行核准之信用貸款後,因自己急需資金 ,無法提供做為成立法拍屋公司之創業資金,乃介紹鄭閔鐿 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王豪君黃立邦游雅淳鄭閔鐿乃 於99年4 月初某日,在臺北市汀洲路之某泡沫紅茶店內,共 同商議由鄭閔鐿向銀行辦理信用貸款,並以貸得之款項做為 成立法拍屋公司之創業資金,王豪君黃立邦游雅淳即承 前開同一之犯意與鄭閔鐿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鄭閔鐿將其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板橋大觀路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交 予王豪君王豪君再以前開相同之手法修改偽造鄭閔鐿之不 實郵局交易明細,並先後於99年4 月7 日及同年月21日,分 別在渣打銀行之信用貸款申請書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玉山銀行)之小額信貸申請書上偽填鄭閔鐿分別 任職於尊宇公司,擔任經理職務之不實事項,及任職於黑人 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黑人公司),擔任會計職務之不實事項 ,並分持前開2 申請書及上開其所偽造之郵局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郵局存摺影本、鄭閔鐿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資料,



向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70萬元、玉山銀行申請小額信貸80 萬元,且於渣打銀行、玉山銀行承辦人員來電徵信時,偽稱 鄭閔鐿確係任職於尊宇公司、黑人公司,致渣打銀行、玉山 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分別核准鄭閔鐿48萬元、50萬之 信用貸款(詳見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 尊宇公司、黑人公司、渣打銀行、玉山銀行及郵局對存款人 帳戶交易明細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三、嗣因鄭閔鐿所取得之前開信用貸款仍不足做為成立法拍屋公 司之營運資金,王豪君黃立邦游雅淳鄭閔鐿乃於尊宇 公司位於臺北市北投區之公司內,共同謀議成立非法代辦貸 款公司,尋找需錢孔急但無所得證明之客戶,以偽造在職證 明及薪資轉帳紀錄之方式,為客戶代辦取得貸款及信用卡, 再抽取佣金朋分牟利,渠等約定利潤朋分之比例為王豪君分 得70%、黃立邦游雅淳鄭閔鐿則各分得10%,並以鄭閔 鐿所取得之上開玉山、渣打銀行信用貸款款項作為渠等經營 非法代辦貸款公司之營運資金,且由游雅淳將上開款項匯至 其設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俟王豪君需要現金時 再提領供其使用。王豪君黃立邦游雅淳鄭閔鐿承前開 同一之共同犯意聯絡,與洪郁珮林嘉信黃信昌游雅淳鄭閔鐿部分本院另行判決,林嘉信黃信昌部分業經本院 另案判刑確定)、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為」、「小陳 」、「小林」、「蟾蜍」、「阿權」、「小許」、「桃子」 、「宇哥」之成年男子及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 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 聯絡,由王豪君以不詳代價購得真享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真 享公司),並指示林嘉信游雅淳委託代辦人員,將林嘉信 登記為真享公司負責人,以充作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將委託 代辦之客戶偽填為任職於該公司之用;另由黃立邦持其於99 年3 月1 日所成立之榮添百貨行之印鑑,於99年4 月19日, 至三峽郵局填寫「辦理薪資存款合約」,委由該郵局自榮添 百貨行在該郵局所設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 )辦理榮 添百貨行員工薪資入帳事宜。王豪君再指派游雅淳林嘉信黃信昌、「小為」、「小陳」、「小林」、「蟾蜍」、「 阿權」、「小許」、「桃子」、「宇哥」及某真實年籍姓名 不詳之成年男子等人負責開發客戶,游雅淳即化名為「陳佳 佳」,在雅虎奇摩網站經營部落格及以在雅虎奇摩「知識」 網頁回應問題之方式尋找客戶,並利用其擔任大眾銀行信用 卡業務人員之機會開發客戶;林嘉信則負責至嘉義縣市尋找 客戶;另「小為」係負責開發酒店小姐或少爺之客戶;黃立



邦則會提供欲辦理貸款客戶之資料予王豪君。再由游雅淳承 租臺北縣永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永和區,下同)和平街10 9 巷5 之1 號房屋做為共同經營代辦公司之處所,並由游雅 淳擔任會計及行政秘書,負責向客戶收件、接聽徵信電話、 在部落格招攬客戶、及向客戶說明該代辦貸款公司係以虛偽 薪資證明為客戶向銀行申請信用卡及信用貸款,並每月向王 豪君支領薪資2 萬元;另鄭閔鐿則於游雅淳離職後,自99年 7 月間起,至上開房屋內接替游雅淳,負責協助處理收件、 接聽徵信電話等工作,亦每月向王豪君支領薪資2 萬元。王 豪君等人即以上開方式,在上址經營非法代辦貸款及申辦信 用卡之業務,並共同為下列之犯行:
鄭啟輝廖國良徐瑋伶陳宏凱江偉盛賴政嘉、吳思 駿、張馴青白孝華潘秋雅洪郁珮洪志龍陳子閎林泳禛謝冠宇徐庚申陸禹綸李育忠周家瑋、陳和 宥、蔡維倫李晉廷簡順南鄭雅慧梁孟如詹佳雯等 人因分別經由游雅淳林嘉信黃信昌、「小為」、「小陳 」、「小林」、「蟾蜍」、「阿權」、「桃子」、黃立邦、 「小許」、「宇哥」、王豪君及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 男子之介紹,得知王豪君游雅淳鄭閔鐿黃立邦能為渠 等申辦信用貸款、汽車貸款或信用卡後,即各別與王豪君游雅淳鄭閔鐿黃立邦林嘉信黃信昌、「小為」、「 小陳」、「小林」、「蟾蜍」、「阿權」、「桃子」、「小 許」、「宇哥」及某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人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廖 國良、徐瑋伶陳宏凱江偉盛賴政嘉吳思駿白孝華洪志龍林泳禛謝冠宇部分本院另行審結,陸禹綸、周 家瑋、陳和宥蔡維倫李晉廷簡順南鄭雅慧詹佳雯 部分均業經本院另案判刑確定,鄭啟輝陳子閎潘秋雅徐庚申李育忠俟到案後另結),均明知王豪君游雅淳鄭閔鐿黃立邦等人係以不實郵局交易明細、在職證明、工 作及財力資料等文件向銀行申辦信用卡、汽車貸款及信用貸 款,並明知渠等並未在如附表二第5 欄、附表三第5 欄所示 之公司、商號任職,仍各將渠等之身分證件正反面影本、健 保卡正反面影本、郵局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 予如附表二第9 欄、附表三第9 欄所示之人後,復由王豪君 本人或附表二第2 欄、附表三第2 欄所示之人依王豪君或如 附表二第9 欄、附表三第9 欄所示之人之指示,分別在如附 表二第8 欄所示之貸款申請書、附表三第8 欄所示之信用卡 申請書上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其等分別在如附表二第5 欄、 附表三第5 欄所示之公司、商號任職之不實事項並簽名後,



再轉交予王豪君王豪君並於99年4 月26日起至99年12月20 日止,持所填寫之「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 、「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資總表」以榮添百貨行員工薪資入 帳名義,至郵局將約定款項自榮添百貨行前揭帳戶存入如附 表二第2 欄及附表三第2 欄所示之人之郵局帳戶內,以製造 上開帳戶均有薪資入帳之假象,並以上開電腦軟體,製作內 容為偽造之交易明細之郵局存摺影本及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均用以表示如附表二第2 欄及附表三第2 欄所示之人有 薪資收入之意,王豪君再將如附表二第8 欄及附表三第8 欄 所示之貸款或信用卡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健保卡正 反面影本、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偽造不實交易明細之 郵局存摺影本、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偽造之任職於附表 二第5 欄及附表三第5 欄所示公司、商號之在職證明書、偽 造之謝冠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南新莊分行 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偽造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等文件,分別持之向附表二第4 欄及附表三第4 欄所示之 銀行申請汽車貸款、信用貸款或信用卡,並由王豪君、游雅 淳、鄭閔鐿等人於銀行承辦人員來電詢問照會時,虛偽答稱 如附表二第2 欄及附表三第2 欄所示申請汽車貸款、信用貸 款或信用卡之人係在如附表二第5 欄及附表三第5 欄所示之 公司、商號任職云云,致如附表二第4 欄編號1 、2 、5 、 8 、10至19所示之銀行均陷於錯誤,而核准撥予如附表二第 7 欄編號1 、2 、5 、8 、10至19所示之金額予如附表二第 2 欄編號1 、2 、5 、8 、10至19所示之人,另如附表二第 2 欄編號3 、4 、6 、7 、9 、20所示之人,則未獲銀行核 准,致未詐得貸款而未遂,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二第5 欄 所示之公司、商號、如附表二第4 欄編號1 、2 、5 、8 、 10至19所示之銀行、如附表二第10欄編號1 至8 、11至13、 15至20所示郵局及三峽郵局對存款人帳戶交易明細及薪資轉 帳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暨如附表二第10欄編號14所示財政部 臺北市國稅局對李晉廷財產所得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另致如 附表三第4 欄編號1 至3 、5 至8 、18至28所示之銀行均陷 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予如附表三第2 欄編號1 至3 、5 至 8 、18至28所示之人,另如附表三第2 欄編號4 、9 至17之 人則未獲銀行核准,致未詐得信用卡而未遂,均足以生損害 於如附表三第5 欄所示之公司、商號、第4 欄編號1 至3 、 5 至8 、18至28所示之銀行、第10欄編號1 至28所示郵局及 三峽郵局對存款人帳戶交易明細及薪資轉帳資料管理之正確 性,暨如附表三第10欄編號14所示台新銀行南新莊分行對客 戶管理存款之正確性。




四、王豪君於取得游雅淳徐瑋伶陳宏凱江偉盛賴政嘉、 、吳思駿張馴青陳和宥蔡維倫等人所申辦之如附表四 第3 欄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 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後,為使上開信用卡均有正常 往來紀錄,遂承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 附表四第4 欄所示之日期,持附表四第2 欄所示之人所申辦 如附表四第3 欄所示之信用卡,在附表四第6 欄所示之特約 商店及PAY EASY、雅虎奇摩購物中心、PC HOME 、遠傳電信 - 線上等網路購物平台,偽以游雅淳徐瑋伶陳宏凱、江 偉盛、賴政嘉、、吳思駿張馴青陳和宥蔡維倫等人之 名義刷卡消費,並在如附表四第6 欄編號1 、2 、5 至10、 18、19、22至24、26至28、30、41所示特約商店之信用卡消 費簽帳單上分別偽造游雅淳徐瑋伶陳宏凱江偉盛、賴 政嘉、吳思駿張馴青陳和宥蔡維倫之署名,表示係游 雅淳、徐瑋伶陳宏凱江偉盛賴政嘉吳思駿張馴青陳和宥蔡維倫等人刷卡消費之意,致如附表四第6 欄編 號1 至47、50、51所示特約商店及前開網路購物平台之人員 均陷於錯誤,而准予消費,另如附表四編號48、49、52則未 獲核准,致未詐騙得逞;均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四第2 欄所 示之人,及附表四第3 欄所示之銀行、第6 欄所示之特約商 店、網路購物平台對信用卡持有人刷卡消費資料管理之正確 性。
五、嗣因銀行發覺疑有詐騙集團以偽造之任職資料及薪資所得資 料申請信用卡及信用貸款之情形,乃報警處理,並為警分別 於:㈠100 年3 月8 日11時30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 新北市○○區○○路000 號6 樓查獲王豪君洪郁珮,並扣 得供犯罪使用行動電話27支、接受照會行動電話10支、偽冒 被害公司之資料標示牌4 面、偽造被害公司之公司及負責人 印章14枚、偽冒申請之金融機構存摺10本、偽冒申請之金融 卡9 張、偽冒被害公司之轉接電話機4 支、偽造之申貸資料 128 張、被害公司、被害人之資料夾13 本 、詐騙行事曆白 板1 面、偽造之薪資明細2 張、真享公司資料5 張、網路提 款收據3 張、金融機構代存員工薪資表2 張、張馴青刷卡收 據1 張、張鎮宇汽車貸款資料20張、詐騙資料雜記本4 本、 供犯罪使用硬碟2 顆、供犯罪所得匯款用存摺5 本、代理收 款申請書3 份、供犯罪使用電腦主機1 臺、供犯罪使用筆記 型電腦2 臺、以偽冒資料申請之中油VIP 卡1 張等物;㈡10 0 年3 月18日9 時40分許,持搜索票在新北市○○區○○路 0 段000 巷0 弄00號5 樓查獲游雅淳,並扣得游雅淳之大眾 銀行職務名片2 盒、大眾銀行攜出之資料48張、黃立邦交付



之偽造台新銀行南新莊分行存簿1 本、雜記本1 本、游雅淳 所有之郵政存簿、渣打銀行存簿、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及台北 富邦銀行存簿各1 本、鄭啟輝之自然人憑證1 張、門號SIM 卡2 張、郵政金融卡1 張、印章2 顆及郵政存簿1 本、洪樂 溪之郵政存簿1 本、郵政VISA卡1 張及印章1 顆、偽造洪樂 溪郵政存簿影本5 張、洪樂溪委託書1 本、王文花身分證影 本1 張、銖意企業有限公司資料1 張等物;㈢100 年3 月18 日1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台新銀行南新 莊分行拘獲黃立邦,而循線查獲上情。
六、案經澳商澳盛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 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渣打銀 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融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 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 述理由。刑事訴訟法第269 條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起訴書 之起訴意旨原以被告王豪君黃立邦與同案被告游雅淳、鄭 閔鐿、廖國良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 假冒同案被告廖國良捷勁企業社業務人員,而以偽造之在 職證明及薪資轉帳紀錄等資料,於100 年1 月7 日向告訴人 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15萬元,致告訴人渣打銀行之承辦人 員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核准15萬元之貸款,因認被告王豪君黃立邦與同案被告游雅淳鄭閔鐿廖國良涉有刑法第21 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取財既遂罪嫌云云。惟經本院調查結果,同案被告廖國良 確係任職於捷勁企業社,且伊於向國稅局申請「98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後,即自行向告訴人渣打銀行申 辦信用貸款,並非透過被告王豪君黃立邦與同案被告游雅 淳、鄭閔鐿以偽造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轉帳紀錄等資料向告訴 人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公訴人並已於102 年4 月24日以 102 年度聲撤字第22號撤回起訴書撤回同案被告廖國良此部 分之起訴,此有前開撤回起訴書1 份存卷可參,是檢察官起 訴書之起訴意旨所載之前開犯罪事實既經檢察官撤回,自不 在本件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



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 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 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被告以外之人 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供述, 原屬該等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於有前揭第159 條之2 或其他法律例外規定之情形,始得採為證據。其中所 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 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 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 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 符者在內。本件被告王豪君及其辯護人認同案被告游雅淳徐瑋伶於警詢時之陳述,被告黃立邦及其辯護人認同案被告 王豪君游雅淳鄭閔鐿於警詢時之陳述,均係被告王豪君黃立邦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㈣第150 頁至第154 頁、卷㈠第162 頁背頁〕 ;且無證據證明同案被告王豪君游雅淳鄭閔鐿徐瑋伶 於警詢時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則同案被告游雅淳徐瑋伶於警詢時之陳述對被告王豪君,同案被告王豪君游雅淳鄭閔鐿於警詢時之陳述對被告黃立邦而言,均無證 據能力。
㈡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共同被告於審判外以被告 身分向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未依人證之法定程序具 結,不必擔負偽證罪責,其信用性顯不若具結證言,解釋上 應認為僅有在原陳述人於審判中有不能傳喚,或陳述人到庭 具結陳述,但與先前之陳述不符,且其先前陳述於有可信性 之情況保證下,始得作為證據,尚無從僅因該共同被告已於 審判中具結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即得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1 之規定,認其審判外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86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同案被告王豪君游雅淳鄭閔鐿於偵查中以同案被告身分 所為之供述,均屬被告黃立邦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 告黃立邦及其辯護人認均屬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見本院 卷㈠第162 頁背頁〕,是同案被告王豪君游雅淳鄭閔鐿 於偵查中以同案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對被告黃立邦,均無證 據能力。至渠等3 人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具結後向檢察官 所為之證述,雖均屬審判外之陳述,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



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 、告訴人、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 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 ,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是以,刑事訴訟法於92年 2 月6 日修正時,即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以該法第159 條之 1 第2 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是爭 辯存有此種例外情況者,當須提出相當程度之釋明,非許空 泛指摘。再者,同案被告王豪君游雅淳鄭閔鐿業經檢察 官之聲請於本院審判中以證人身分進行交互詰問程序,且渠 等3 人之證述內容與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同。是同案被告王 豪君、游雅淳鄭閔鐿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於具結後所為之 證述,被告黃立邦及其辯護人既未釋明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且無證據證明渠等3 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有何 誤認之情形,而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對被告黃立邦自均得作 為證據。
㈢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 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 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 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 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 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 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 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陳述〔除前 述㈡被告黃立邦所爭執同案被告王豪君游雅淳鄭閔鐿於 偵查中之陳述外〕,因公訴人及被告等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 力,本院復認其作成之情形並無不當情形,經審酌後認為適 當,故認均得作為證據。
㈣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洪郁珮對附表二編號10、11所載之犯罪事實坦承不



諱,核與被告王豪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情節,及告訴代 理人陳松村方永仕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 並有被告洪郁珮之澳盛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 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偽造之台北光復郵局存摺影本 、信用查詢同意書、花旗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等附卷可 參,足認被告洪郁珮上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洵堪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二、訊據被告王豪君除矢口否認附表二編號3 、4 、12、15、19 、20所示幫徐瑋伶李育忠鄭雅慧詹佳雯分別向告訴人 渣打銀行、澳商澳盛銀行、玉山銀行、大眾銀行申辦信用貸 款,附表三編號1 、19、26所示幫游雅淳李育忠鄭雅慧 分別向告訴人中國信託銀行、玉山銀行、大眾銀行申辦信用 卡,及附表四編號1 至5 盜刷游雅淳徐瑋伶信用卡之犯行 外,其餘犯行均坦承不諱,並辯稱:游雅淳向中國信託銀行 申請之信用卡、信用卡刷卡消費,及徐瑋伶向渣打銀行、澳 商澳盛銀行申辦之信用貸款、信用卡刷卡消費均非伊所為; 且伊不認識李育忠鄭雅慧詹佳雯,其等申辦之信用貸款 及信用卡均與伊無關云云;被告黃立邦矢口否認前揭犯行, 辯稱:伊因任職台新銀行擔任放款業務,基於個人對於銀行 事務之興趣,便於網路上設置個人部落格,藉與社會各方人 士交換心得,並於機緣下認識游雅淳,經游雅淳告知其欲向 銀行申請貸款,但缺少適當之財力證明文件,故轉介專門為 人辦理貸款之王豪君游雅淳認識,之後即未再過問游雅淳 辦理貸款事宜。後來因王豪君游雅淳游雅淳介紹之鄭閔 鐿對從事法拍屋事業甚有興趣,且由於從事法拍屋行業通常 因資金上之需求而會與銀行往來,伊正好在銀行工作,便詢 問王豪君是否可一同參與,王豪君便邀游雅淳鄭閔鐿與伊 商議共同成立法拍公司,並約定從事法拍業務後獲利之分配 成數。又從事法拍事務在資金需求較為緊縮時,需向銀行辦 理貸款,王豪君等人遂請被告將榮添百貨行在三峽郵局開立 之帳戶以員工薪轉之需,先行辦理薪轉合約,並作為法拍屋 公司員工薪資撥款使用,被告乃勉為同意,且被告為避免帳 戶被濫用,並未將大、小章交付王豪君。後來因法拍業務不 如預期,遂對成立法拍公司一事逐漸淡忘,並不再過問,故 不知王豪君等人非法代辦貸款之事,被告黃立邦亦未參與其 中云云;被告張馴青矢口否認附表三編號8 所載之犯行,辯 稱:伊請黃信昌幫忙申辦信用卡時,黃信昌表示因伊欠錢未 償,致無法申辦信用卡,且事後伊亦未取得信用卡云云;被 告梁孟如矢口否認附表二編號16、17、18及附表三編號27、 28所載之犯行,辯稱:伊雖有委託綽號「小為」之人幫伊申



辦貸款及信用卡,惟伊貸款僅拿到10萬元,且伊欠銀行之債 務願意慢慢償還云云。
三、經查:
㈠被告王豪君部分:
1.被告王豪君除附表二編號3 、4 、12、15、19、20,附表三 編號1 、19、26及附表四編號1 至5 所示之犯行外,其餘犯 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告游雅淳鄭閔鐿徐瑋伶於偵查中 之證述、供述情節,被告洪郁珮陳宏凱江偉盛賴政嘉吳思駿張馴青洪志龍陳子閎林泳禛謝冠宇、潘 秋雅、徐庚申鄭啟輝廖國良白孝華林嘉信黃信昌 、陸禹倫、周家瑋陳和宥蔡維倫李晉廷梁孟如分別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情節,暨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之告訴 代理人吳沅洛郭世豪林殿盛、中國信託銀行之告訴代理 人洪明瑞、玉山銀行之告訴代理人范偉樵張剛維、澳商澳 盛銀行之告訴代理人陳松村、台北富邦銀行之告訴代理人黃 冠雄、裕融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施文彬、大眾銀行之告訴代理 人王世傑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證人周祺澤、張 志明、方永仕劉志強、孫涂秀、陳亮凱分別於警詢及偵查 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①榮添百貨行設於三峽郵局 帳戶之開戶資料、基本資料、辦理薪資存款合約、商業設立 登記及營業登記資料、99年4 月26日起至99年12月21日止之 郵政存簿儲金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委託郵局代存員工薪 資總表,②游雅淳申請渣打銀行、荷蘭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 請書暨約定書、游雅淳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永和郵局存 摺影本及偽造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 請書、偽造之永和郵局存摺影本、偽造之真享公司在職證明 書、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③鄭閔鐿申請渣打銀行 信用貸款申請書、玉山銀行小額信貸申請書、鄭閔鐿之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板橋大觀路郵局存摺影本、偽造之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外出對保、見簽申請書,④徐瑋伶中國信託銀行 信用卡申請書、渣打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澳商澳盛銀行個 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徐瑋伶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 面影本、偽造之中和泰和街郵局存摺影本、偽造之客戶歷史 交易清單、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⑤陳宏凱中國信 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玉山銀行小 額信貸申請書、陳宏凱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偽造 之虎尾郵局存摺影本、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⑥江 偉盛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江偉盛之身分證及健保卡 正反面影本、偽造之基隆愛三路郵局存摺影本、中國信託銀 行信用卡消費明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設備當日交易存提



明細表,⑦賴政嘉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渣打銀行信 用貸款申請書、澳商澳盛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 、賴政嘉之身分證正面影本、偽造之台北東園郵局存摺影本 、偽造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設備當日交易存提明細表,⑧吳思駿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吳思駿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偽造之北投尊賢郵局存摺影本、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消費明 細、中國信託銀行自動化設備當日交易存提明細表,⑨張馴 青富邦統一阪急悠遊聯名卡申請書、張馴青之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偽造之竹崎灣橋郵局存摺影本、信用卡交易明細,⑩ 洪志龍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富邦統一阪急聯名卡申請書、洪志龍之身分證及汽車駕駛 執照正反面影本、偽造之新莊思源路郵局存摺影本局存摺影 本,⑪陳子閎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陳子閎之身分證 正反面影本、偽造之嘉義民權路郵局存摺影本,⑫林泳禛中 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林泳禛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偽 造之板橋漢生郵局存摺影本,⑬謝冠宇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 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謝冠宇之身分證及健 保卡正反面影本、偽造之三重中山路郵局存摺影本、偽造之 台新銀行南新莊分行整存整付儲蓄存款存單,⑭潘秋雅中國 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玉山銀行小額信貸申請書、潘秋雅 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偽造之永靖郵局存摺影本、偽造之郵 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⑮徐庚申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徐庚申之身分證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偽 造之金山郵局存摺影本,⑯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被告鄭啟 輝之遠東商業銀行消費者貸款申請書、鄭啟輝之身分證及健 保卡正反面影本、偽造之雙溪郵局存摺影本、動產擔保交易 設定登記申請書、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⑰汽車新領牌 照登記書、汽車貸款申請書、廖國良之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 照正反面影本、偽造之新店碧潭郵局存摺影本、動產擔保交 易設定登記申請書、債權讓與暨動產抵押契約、渣打銀行信 用貸款申請書、偽造之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⑱白孝華之玉山銀行小額信貸申請書、白孝華之身分證及 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偽造之台中東興路郵局存摺影本 、偽造之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⑲洪郁珮之花旗銀行個人 信用貸款申請書、澳商澳盛銀行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 書、洪郁珮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偽造之台北光復 郵局存摺影本、信用查詢同意書,⑳陸禹綸之台北富邦銀行 信用卡申請書、陸禹綸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健保卡正面影 本、偽造之台北永春郵局存摺影本、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冒



刷明細、98年、99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台北永春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㉑李 育忠玉山銀行小額信貸申請書、玉山銀行悠遊聯名卡申請書 、李育忠之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偽造之台北 民權郵局存摺影本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99年之「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台北民權郵局開戶基本資料、 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信用卡消費明細表,㉒周家瑋之中國信 託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周家 瑋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偽造之土城學府郵局存摺影本、98 年、99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土城學 府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㉓陳和宥之中國 信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陳和宥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 本、偽造之北投實踐郵局存摺影本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98 年、99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北投實 踐郵局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國信託銀行卡 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冒用 明細」1 紙,㉔蔡維倫之玉山銀行小額信貸申請書、中國信 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蔡維倫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偽造之嘉義福全郵局存摺影本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98年 、99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嘉義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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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尊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軒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