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矚訴字第2號
101年度矚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世源
林秋滿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施嘉鎮律師
阮祺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
度偵字第28703 號、第29911 號),及第一次追加起訴(100 年
度偵字第28703 號、第30881 號、第31998 號、第33067 號、
101 年度偵字第1909號、第2722號)、第二次追加起訴(100 年
度偵字第28703 號、第30881 號、31998 號、第33067 號、第
33515 號、第33521 號、101 年度偵字第1175號、第2415號、第
2979 號、第2980號、第3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世源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佰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林秋滿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金馬食品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金馬公司)專營學生中央餐廚 及餐盒之供應,洪世源係金馬公司之負責人,負責綜理公司 業務及業務推廣,林秋滿為洪世源之妻,負責總務(含帳務 、原物料買入、成品售出等),余滿足負責供餐數量核對、 登記等庶務;李長澔、吳永奕、郭宗慶(民國100 年9 月間 離職)負責業務,包含客訴處理、招標說明、業務推廣、出 席校方檢討會議等事項。
二、洪世源、林秋滿為求金馬公司能得標新北市所屬學校之中央 餐廚採購案,並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能順利供餐完畢, 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 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洪世源、林秋滿 均明知新北市所屬學校之各校校長具有辦理中央餐廚採購案 之權限,且於中央餐廚得標廠商履約期間,具有監督中央餐 廚供餐狀況並辦理驗收業務處理事項之核定之權限,而認各 校校長有控制得標結果及包庇供餐缺失之權,遂共同基於對 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由洪世源於開標 前至各校校長室向校長行求:校長都會有一些公關費支出,
有時要請行政老師或主任吃飯,若有需要,公關費我會幫忙 處理,金額大概是餐費的7 %、8 %(或每餐新臺幣【下同 】3 元、4 元)等語,各校校長均知悉洪世源為校內中央餐 廚採購案供餐廠商負責人,是渠等縱未認知洪世源交付之金 錢意在求取渠等能以違背職務上行為之方式協助得標並包庇 供餐缺失,然均已認知該等款項係作為金馬公司能順利得標 並順利履約之對價,而洪世源若見校長未予反對,則於得標 後之履約期間內由林秋滿不定時提領款項,再由洪世源於履 約期間內依各校供餐狀況交付行賄款項予各校校長(各校校 長涉案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判決),其行賄詳情如下: ㈠新北市三重區修德國民小學(下稱修德國小)校長張崇仁部 分(即附表一編號1 ):
⒈張崇仁於99年8 月1 日調任修德國小時,金馬公司業已得標 修德國小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洪世源為求能順利履約 ,倘遇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 頭要求改善,遂與林秋滿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 行賄之犯意聯絡,由洪世源至修德國小校長室向張崇仁表示 :「午餐業者一般都會給校長行政費」、「99學年度標案在 羅富男校長內任辦的,上學期的錢給羅校長,下學期的部分 就交給張崇仁校長」等語,張崇仁知悉洪世源為中央餐廚採 購案供餐廠商負責人,其雖未認知洪世源意在求取張崇仁能 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餐 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馬公司順利 供餐,猶未予反對,洪世源遂指示林秋滿領款,由洪世源於 99學年度下學期某日(100 年7 月4 日之前某日)至修德國 小校長室交付以雜誌或報紙包裹、內含10萬元賄款之牛皮紙 袋予張崇仁。
⒉洪世源為求能順利得標修德國小100 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 ,並認校長有控制標案結果之權,遂與林秋滿共同基於對於 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聯絡,於該採購案開標前 (開標日為100 年7 月14日)至修德國小校長室拜訪張崇仁 並告以:得標後會拿15萬元給你等語,張崇仁雖未認知洪世 源係認其可控制得標結果始予以行求,惟已認知洪世源係為 求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馬公司順利得標,猶未予反對,嗣 洪世源於金馬公司取得前開標案後之100 年7 月21日,指示 林秋滿領款,並持至修德國小校長室交付以雜誌或報紙包裹 、內含15萬元賄款之牛皮紙袋予張崇仁。
⒊綜上,總計洪世源、林秋滿共計行賄張崇仁25萬元。 ㈡新北市三重區碧華國民小學(下稱碧華國小)校長蔡寶俊部 分(即附表一編號2 ):
⒈洪世源為求金馬公司能得標碧華國小96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 案,並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能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 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 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與林秋滿共同基於對於 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聯絡,於招標前至碧華國 小校長室拜訪蔡寶俊,並向其表示金馬公司得標後願提供公 關費用,大約每供餐數3 、4 元,蔡寶俊明知洪世源係基於 其具有碧華國小校長之身分,而有辦理招標、監督履約之權 責,為求能協助金馬公司得標並能包庇供餐缺失而行求,猶 應允之。嗣金馬公司得標前開標案,洪世源遂指示林秋滿領 款,於96學年度上、下學期(即96年8 月1 日起至97年7 月 31日止),以每學期2 次,每次間隔約2 、3 個月期間,在 碧華國小校長室內先後4 次接續交付以雜誌或報紙包裹、內 含賄款之牛皮紙袋予蔡寶俊,共計約34萬5,000 元。 ⒉洪世源為求金馬公司能得標碧華國小97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 案,並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能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 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 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承前模式行賄蔡寶俊, 於金馬公司得標前開標案後,指示林秋滿領款,於97學年度 上、下學期(即97年8 月1 日起至98年7 月31日止),以每 學期2 次,每次間隔約2 、3 個月期間,在碧華國小校長室 內先後4 次接續交付以雜誌或報紙包裹、內含賄款之牛皮紙 袋予蔡寶俊,共計約31萬元。
⒊洪世源為求金馬公司能得標碧華國小98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 案,並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能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 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 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承前模式行賄蔡寶俊, 於金馬公司得標前開標案後,指示林秋滿領款,於98學年度 上、下學期(即98年8 月1 日起至99年7 月31日止),以每 學期2 次,每次間隔約2 、3 個月期間,在碧華國小校長室 內先後4 次接續交付以雜誌或報紙包裹、內含賄款之牛皮紙 袋予蔡寶俊,共計約31萬5,000 元。
⒋洪世源為求金馬公司能得標碧華國小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 案,並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能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 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 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承前模式行賄蔡寶俊, 於金馬公司得標前開標案後,指示林秋滿領款,於99學年度 上、下學期(即99年8 月1 日起至100 年7 月31日止),以 每學期2 次,每次間隔約2 、3 個月期間,在碧華國小校長 室內先後4 次接續交付以雜誌或報紙包裹、內含賄款之牛皮
紙袋予蔡寶俊,共計約38萬8,000 元。
⒌於100 年6 月間某日,因碧華國小100 學年度之中央餐廚採 購案即將招標,且蔡寶俊將於100 年8 月1 日調任清水國小 ,而清水國小100 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亦尚未招標,蔡寶 俊即向洪世源要求須提供35萬元之賄賂,做為金馬公司得標 碧華國小100 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之對價以及金馬公司得 標清水國小100 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後,於供餐期間能順 利履約之對價,洪世源為求蔡寶俊能協助金馬公司得標並能 包庇金馬公司之供餐缺失,遂指示林秋滿領款,於100 年6 月21日在碧華國小校長室內交付賄賂35萬元予蔡寶俊收受。 ⒍綜上,總計洪世源、林秋滿共計行賄蔡寶俊235萬8,000元。 ㈢新北市土城區清水國民小學(下稱清水國小)校長李應宗部 分(即附表一編號3 ):
洪世源為求金馬公司能得標清水國小中央餐廚採購案,並能 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能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失,能 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 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與林秋滿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 背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聯絡,於95至98學年度清水國小中 央餐廚採購案招標前至清水國小校長室拜訪李應宗,並向其 表示金馬公司得標後願提供公關費用,李應宗雖未認知洪世 源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公司之供餐,惟 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 馬公司順利供餐,猶未予反對。洪世源於金馬公司得標前開 標案後,指示林秋滿領款,於95、98學年度上、下學期,以 及96學年度上學期、97學年度上學期各1 次之頻率,於該學 期之某日,前往清水國小校長室內,每次各交付6 萬元賄款 與李應宗。95學年度至98學年度李應宗共計收受洪世源交付 之賄賂36萬元。嗣於100 年6 月間,因李應宗即將於100 年 8 月1 日調任新北市土城區後埔國小,並由斯時為碧華國小 校長之蔡寶俊接任清水國小校長,洪世源為求李應宗能協助 金馬公司得標清水國小100 學年度之中央餐廚採購案,以及 得標後能於履約期間包庇供餐缺失,即於100 年6 月下旬某 日,在碧華國小校長室內交付70萬元予蔡寶俊,其中35萬元 為交予蔡寶俊之賄賂,另35萬元則為交予李應宗之賄賂,嗣 後並由蔡寶俊轉交該35萬元賄賂予李應宗。洪世源、林秋滿 共計行賄李應宗71萬元賄賂。
㈣新北市蘆洲區成功國民小學(下稱成功國小)校長許利楨部 分(即附表一編號4):
⒈洪世源為求金馬公司能得標成功國小98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 案,並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
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 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與林秋滿共同基於對於公 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聯絡,於招標前至成功國小 校長室拜訪許利楨,並向其表示金馬公司得標後願意提供一 些公關費用,大約每供餐數3 、4 元,許利楨雖未認知洪世 源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協助金馬公司得標並包庇 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 務範圍內使金馬公司順利得標及供餐,猶未予反對。嗣金馬 公司順利得標前開標案,洪世源遂於其供餐之98學年度上學 期末(約99年1 月間某日)、98學年度下學期末(約99年5 、6 月間某日),依據前開月份供餐量乘以4 元並取整數後 ,指示林秋滿領款,接續2 次將以牛皮紙袋包裝之7 萬元、 6 萬元攜至成功國小校長室交付許利楨。
⒉嗣金馬公司順利得標成功國小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後, 洪世源為求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 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 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即承前模式,以每供餐 人數乘以4 元並取整數計算賄款之方式行賄許利楨,而許利 楨雖未認知洪世源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 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洪世源所交付之款項係基於其具 有監督供餐之權限,為求能順利供餐始為交付,猶於99學年 度成功國小中央餐廚採購案開標後之金馬公司供餐履約期間 ,接續於99學年度上學期末(約100 年1 月間某日)、99學 年度下學期末(約100 年6 月間某日),接續2 次在成功國 小校長室內收受由林秋滿領取、洪世源交付之賄款各6 萬元 、7 萬8,000 元,共計為13萬8,000 元。 ⒊嗣金馬公司順利得標成功國小100 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後 ,洪世源為求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能順利供餐完畢,倘 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 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即承前模式,以每 供餐人數乘以4 元並取整數計算賄款之方式行賄許利楨,而 許利楨雖未認知洪世源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 金馬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洪世源所交付之款項係基於 其具有監督供餐之權限,為求能順利供餐始為交付,猶於10 0 學年度成功國小中央餐廚採購案開標後之金馬公司供餐履 約期間,於100 學年度上學期之100 年10月27日,在成功國 小校長室內收受由林秋滿領取、洪世源交付之賄款7 萬5,00 0 元。
⒋綜上,洪世源、林秋滿共計行賄許利楨34萬3,000元。 ㈤新北市樹林區樹林國民小學(下稱樹林國小)校長葉振翼部
分:
金馬公司分別得標樹林國小97至100 學年度之中央餐廚採購 案得標,洪世源為求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 ,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 僅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與林秋滿共 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聯絡,於各該 學年度,以間隔二至三個月之期間,接續於上、下學期各2 次,持林秋滿領取之現金至樹林國小校長室行賄葉振翼。而 洪世源交付之賄款係以金馬公司於樹林國小之供餐數量乘以 3 元或乘以4 元,再以四捨五入、無條件捨去或無條件進入 之方式加以計算(詳細金額及情形如附表所示)。共計洪世 源、林秋滿行賄葉振翼76萬7,000 元。
㈥新北市永和區永和國民小學(下稱永和國小)、新北市土城 區廣福國民小學(下稱廣福國小)校長邱重賢部分: ⒈洪世源於98年底有意參加永和國小98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 (履約期間為98年12月1 日至99年6 月30日),並認校長有 控制得標結果之權,遂與林秋滿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 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該標案評選之前某日,前 往永和國小校長室拜訪邱重賢,並告以:「校長都會有一些 公關費用支出,有時要請行政老師或主任吃飯,這部分我可 以幫忙處理」等語,邱重賢雖未認知洪世源意在求取其能以 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公司之供餐,惟已認知辦理中央餐 廚採購案及監督中央餐廚供餐狀況並辦理驗收業務處理事項 等,均屬其職務上之行為,不得收取賄賂,而參標廠商洪世 源於開標前所言係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馬公司順 利得標及順利供餐,猶未予反對。嗣金馬公司順利標得上開 標案,洪世源即將林秋滿提領之15萬元賄款以牛皮紙袋包裝 後攜至永和國小校長室交付邱重賢收受。
⒉金馬公司於99年6 月間得標永和國小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 案,洪世源為使金馬公司於永和國小上開標案履約期間能夠 順利履約、供餐,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 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 即承前模式(供餐期間1 學期為15萬元,1 學年為30萬元) ,於得標後某日,將林秋滿提領之30萬元賄款以牛皮紙袋包 裝後攜至永和國小校長室交付邱重賢,邱重賢雖未認知洪世 源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公司之供餐,惟 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 馬公司順利供餐,猶予以收受。
⒊嗣邱重賢於99年8 月1 日調任廣福國小擔任校長,因金馬公 司於100 年1 、2 月間得標廣福國小100 學年度中央餐廚採
購案(履約期間為100 年2 月1 日至101 年1 月31日),洪 世源為使金馬公司於廣福國小上開標案履約期間能夠順利履 約、供餐,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 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即承 前模式,於得標後某日,將林秋滿提領之30萬元賄款以牛皮 紙袋包裝後攜至廣福國小校長室交付邱重賢,邱重賢雖未認 知洪世源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公司之供 餐,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 內使金馬公司順利供餐,猶予以收受。
⒋綜上,洪世源、林秋滿共計行賄邱重賢75萬元賄款。 ㈦新北市新莊區榮富國民小學(下稱榮富國小)校長羅榮森部 分(即附表一編號7):
⒈金馬公司於羅榮森於96年8 月1 日調任榮富國小前,已於96 年6 月間得標榮富國小96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洪世源為 求金馬公司能於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失, 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 ,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即與林秋滿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 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96學年度上學期某 日前往榮富國小校長室拜訪羅榮森,並向其表示金馬公司願 意提供一些公關費用,羅榮森雖未認知洪世源意在求取其能 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餐 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馬公司順利 供餐,猶未予反對。洪世源遂以每供餐人數乘以3 元並取整 數之方式計算欲交付之賄款,指示林秋滿領款,於其供餐之 96學年度上學期間(約97年1 、2 月間某日)、96學年度下 學期末(約97年5 、6 月間某日),接續2 次將以牛皮紙袋 包裝之10萬元攜至榮富國小校長室交付羅榮森,共計交付賄 款20萬元。
⒉金馬公司於97年6 月間得標榮富國小97學年度中央餐廚第一 學期採購案,履約期間為97年8 月1 日起至98年1 月31日止 ,洪世源為求能於上開標案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倘有供餐 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 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即承前模式行賄羅榮森, 於97學年度上學期間(約97年底某日),指示林秋滿領款, 將8 萬元攜至榮富國小校長室交付羅榮森,羅榮森雖未認知 洪世源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公司之供餐 缺失,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 圍內使金馬公司順利供餐,猶收受洪世源所交付之賄款8 萬 元。
⒊嗣金馬公司於99年6 月間得標榮富國小100 學年度中央餐廚
,洪世源為求能於上開標案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倘有供餐 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 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即承前模式行賄羅榮森, 於100 學年度上學期間(約100 年1 、2 月間某日),指示 林秋滿領款,將10萬元攜至榮富國小校長室交付羅榮森,羅 榮森雖未認知洪世源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 馬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 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馬公司順利供餐,猶收受洪世源所交 付之賄款10萬元。
⒋綜上,洪世源、林秋滿共計行賄羅榮森38萬元。 ㈧新北市新莊區新泰國民中學(下稱新泰國中)校長沈炳煌部 分(即附表一編號8):
⒈金馬公司94年6 月間得標新泰國中94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 ,洪世源為求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有 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 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與林秋滿共同基於 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94學年 度上學期某日前往新泰國中校長室拜訪沈炳煌,並向其表示 金馬公司願意提供一些公關費用,沈炳煌雖未認知洪世源意 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公司之供餐缺失,惟 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 馬公司順利供餐,猶未予反對。洪世源遂以每供餐人數乘以 3 元並取整數計算欲交付之賄款,指示林秋滿領款,於其供 餐之94學年度上、下學期,以每學期2 次,每次間隔約2、3 個月期間,在新泰國中校長室內先後4 次接續交付以雜誌或 報紙包裹、內含賄款之牛皮紙袋予沈炳煌,共計約23萬元。 ⒉金馬公司於95年6 月間得標新泰國中95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 案,洪世源為求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 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 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即承前模式行賄沈 炳煌,於其供餐之95學年度上、下學期,以每學期2 次,每 次間隔約2 、3 個月期間,指示林秋滿領款,在新泰國中校 長室內先後4 次接續交付以雜誌或報紙包裹、內含賄款之牛 皮紙袋予沈炳煌,沈炳煌雖未認知洪世源意在求取其能以違 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餐廠商 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馬公司順利供餐 ,猶予收受共約21萬元之賄款。
⒊金馬公司於96年6 月間得標新泰國中96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 案,洪世源為求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 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
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即承前模式行賄沈 炳煌,於其供餐之96學年度上、下學期,以每學期2 次,每 次間隔約2 、3 個月期間,指示林秋滿領款,在新泰國中校 長室內先後4 次接續交付以雜誌或報紙包裹、內含賄款之牛 皮紙袋予沈炳煌,沈炳煌雖未認知洪世源意在求取其能以違 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餐廠商 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馬公司順利供餐 ,猶予收受共約30萬元之賄款。
⒋金馬公司於97年6 月間得標新泰國中97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 案,洪世源為求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 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 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即承前模式行賄沈 炳煌,於其供餐之97學年度上、下學期,以每學期2 次,每 次間隔約2 、3 個月期間,指示林秋滿領款,在新泰國中校 長室內先後4 次接續交付以雜誌或報紙包裹、內含賄款之牛 皮紙袋予沈炳煌,沈炳煌雖未認知洪世源意在求取其能以違 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餐廠商 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馬公司順利供餐 ,猶予收受共約26萬元之賄款。
⒌金馬公司於98年6 月間得標新泰國中98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 案,洪世源為求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 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 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即承前模式行賄沈 炳煌,於其供餐之98學年度上、下學期,以每學期2 次,每 次間隔約2 、3 個月期間,指示林秋滿領款,在新泰國中校 長室內先後4 次接續交付以雜誌或報紙包裹、內含賄款之牛 皮紙袋予沈炳煌,沈炳煌雖未認知洪世源意在求取其能以違 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餐廠商 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馬公司順利供餐 ,猶予收受共約28萬元之賄款。
⒍金馬公司於99年6 月間得標新泰國中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 案,洪世源為求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 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 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即承前模式行賄沈 炳煌,於其供餐之99學年度上、下學期,以每學期2 次,每 次間隔約2 、3 個月期間,指示林秋滿領款,在新泰國中校 長室內先後4 次接續交付以雜誌或報紙包裹、內含賄款之牛 皮紙袋予沈炳煌,沈炳煌雖未認知洪世源意在求取其能以違 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餐廠商 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馬公司順利供餐
,猶予收受共約28萬元之賄款。
⒎金馬公司於100 年6 月間得標新泰國中100 學年度中央餐廚 採購案,洪世源為求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 ,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 僅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即承前模式行 賄沈炳煌,於100 學年度上學期間(約100 年10月底某日) ,指示林秋滿領款,在新泰國中校長室內交付以雜誌或報紙 包裹、內含賄款4 萬5,000 元之牛皮紙袋予沈炳煌,沈炳煌 雖未認知洪世源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公 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 於職務範圍內使金馬公司順利供餐,猶予收受。 ⒏綜上,洪世源、林秋滿共計行賄沈炳煌160萬5,000元。 ㈨新北市新莊區頭前國民中學(下稱頭前國中)校長曾茂山部 分(即附表一編號9 ):
⒈洪世源為求金馬公司能得標頭前國中96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 案,並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 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 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與林秋滿共同基於對於公 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於招標前至頭前 國中校長室拜訪曾茂山,並向其告以:「校長都會有一些公 關費支出,有時要請行政老師或主任吃飯,這部份我可以幫 忙處理,金額大概是每餐4 元,拜託校長多多支持」等語, 曾茂山雖未認知洪世源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協助 金馬公司得標並於得標後包庇金馬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 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馬公 司順利得標及順利供餐,猶未予反對。嗣金馬公司順利得標 前開標案,洪世源遂以每供餐人數乘以4 元並取整數之方式 計算欲交付之賄款,於其供餐之96學年度上學期間、下學期 間各2 次,指示林秋滿領款,接續將以牛皮紙袋包裝之款項 攜至頭前國中校長室交付曾茂山,共計交付約29萬元之賄款 。
⒉金馬公司於97年6 月間得標頭前國中97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 案,洪世源為求金馬公司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 完畢,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 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即承前模 式行賄曾茂山,於97學年度上學期間、下學期間各2 次,指 示林秋滿領款,接續4 次將以牛皮紙袋包裝之款項攜至頭前 國中校長室交付曾茂山,曾茂山雖未認知洪世源意在求取其 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 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馬公司順
利供餐,猶予收受共約27萬元之賄款。
⒊金馬公司於98年6 月間得標頭前國中98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 案,洪世源為求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 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 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即承前模式行賄曾 茂山,於其供餐之98學年度上學期間、下學期間各2 次,指 示林秋滿領款,接續4 次將以牛皮紙袋包裝之款項攜至頭前 國中校長室交付曾茂山,曾茂山雖未認知洪世源意在求取其 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 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馬公司順 利供餐,猶予收受共約34萬元之賄款。
⒋金馬公司於99年6 月間得標頭前國中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 案,洪世源為求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 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 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即承前模式行賄曾 茂山,於其供餐之99學年度上學期間、下學期間各2 次,指 示林秋滿領款,接續4 次將以牛皮紙袋包裝之款項攜至頭前 國中校長室交付曾茂山,曾茂山雖未認知洪世源意在求取其 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 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馬公司順 利供餐,猶予收受共約24萬7,000 元之賄款。 ⒌金馬公司於100 年6 月間得標頭前國中100 學年度中央餐廚 採購案,洪世源為求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 ,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 僅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即承前模式行 賄曾茂山,於100 學年度上學期間之100 年10月中下旬某日 ,指示林秋滿領款,將以牛皮紙袋包裝之5 萬8,000 元款項 攜至頭前國中校長室交付曾茂山,曾茂山雖未認知洪世源意 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公司之供餐缺失,惟 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 馬公司順利供餐,猶予收受。
⒍綜上,洪世源、林秋滿共計行賄曾茂山120 萬5,000 元。 ㈩新北市三重區集美國民小學(下稱集美國小)、新北市蘆洲 區鷺江國民小學(下稱鷺江國小)校長吳永裕部分(即附表 一編號10):
⒈金馬公司為集美國小94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供餐廠商,洪 世源為求能於該學年度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倘有供餐缺失 ,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 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能順利得標次學年度之中央 餐廚採購案,因認校長有決定懲處內容及控制得標結果之權
,遂與林秋滿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 之犯意聯絡,思以每供餐人數乘以4 元計算賄款之方式行賄 吳永裕,以求吳永裕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使金馬公司能順利 供餐並能順利得標次學年度之中央餐廚採購案。而吳永裕雖 未認知洪世源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公司 之供餐缺失及協助金馬公司得標,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 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馬公司順利供餐、順利 得標,猶未予反對,猶於94學年度集美國小中央餐廚採購案 開標後之金馬公司供餐履約期間,接續於94學年度上學期、 下學期先後4 次在集美國小校長室內收受由林秋滿領取、洪 世源交付之賄款,共計約33萬元。
⒉金馬公司為集美國小95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供餐廠商,洪 世源為求能於該學年度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倘有供餐缺失 ,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 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能順利得標次學年度之中央 餐廚採購案,因認校長有決定懲處內容及控制得標結果之權 ,即承前行賄模式,以每供餐人數乘以4 元計算賄款之方式 行賄吳永裕,以求吳永裕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使金馬公司能 順利供餐並能順利得標次學年度之中央餐廚採購案。而吳永 裕雖未認知洪世源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 公司之供餐缺失及協助金馬公司得標,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 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馬公司順利供餐、 順利得標,猶未予反對,猶於95學年度集美國小中央餐廚採 購案開標後之金馬公司供餐履約期間,接續於95學年度上學 期、下學期先後4 次在集美國小校長室內收受由林秋滿領取 、洪世源交付之賄款,共計約25萬元。
⒊金馬公司為集美國小96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供餐廠商,洪 世源為求能於該學年度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倘有供餐缺失 ,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 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能順利得標次學年度之中央 餐廚採購案,因認校長有決定懲處內容及控制得標結果之權 ,即承前行賄模式,以每供餐人數乘以4 元計算賄款之方式 行賄吳永裕,以求吳永裕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使金馬公司能 順利供餐並能順利得標次學年度之中央餐廚採購案。而吳永 裕雖未認知洪世源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 公司之供餐缺失及協助金馬公司得標,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 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馬公司順利供餐、 順利得標,猶未予反對,猶於96學年度集美國小中央餐廚採 購案開標後之金馬公司供餐履約期間,接續於96學年度上學 期、下學期先後4 次在集美國小校長室內收受由林秋滿領取
、洪世源交付之賄款,共計約24萬元。
⒋金馬公司為鷺江國小97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供餐廠商,洪 世源為求能於該學年度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倘有供餐缺失 ,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 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能順利得標次學年度之中央 餐廚採購案,因認校長有決定懲處內容及控制得標結果之權 ,即承前行賄模式,以每供餐人數乘以4 元計算賄款之方式 行賄吳永裕,以求吳永裕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使金馬公司能 順利供餐並能順利得標次學年度之中央餐廚採購案。而吳永 裕雖未認知洪世源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金馬 公司之供餐缺失及協助金馬公司得標,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 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金馬公司順利供餐、 順利得標,猶未予反對,猶於97學年度鷺江國小中央餐廚採 購案開標後之金馬公司供餐履約期間,接續於97學年度上學 期、下學期先後4 次在鷺江國小校長室內收受由林秋滿領取 、洪世源交付之賄款,共計約40萬元。
⒌金馬公司為鷺江國小98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供餐廠商,洪 世源為求能於該學年度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倘有供餐缺失 ,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 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能順利得標次學年度之中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