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矚訴字第2號
101年度矚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慕柔
選任辯護人 陳貴德律師
宋國城律師
被 告 程小玲
選任辯護人 李學權律師
被 告 林孟蓁
陳思妤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旭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8703 號、第29911 號)、第一次追加起訴(100 年
度偵字第28703 號、第30881 號、第31998 號、第33067 號、10
1 年度偵字第1909號、第2722號)及第二次追加起訴(100 年度
偵字第28703 號、第30881 號、31998 號、第33067 號、第3351
5 號、第33521 號、101 年度偵字第1175號、第2415號、第2979
號、第2980號、第3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慕柔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2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24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又犯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李慕柔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程小玲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程小玲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林孟蓁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陳思妤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歐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克公司)專營學生中央餐廚 及餐盒之供應,李慕柔係歐克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歐克公 司主要決策者,負責業務推廣、財務及員工管理;陳才友( 於民國101 年2 月間歿)係名義負責人,與李慕柔前為夫妻 ,負責廠務(廚師管理及食材採購);程小玲為特別助理, 兼管財務、衛生及品管等業務;林孟蓁為檢驗師,兼管零用 金帳之登錄等業務,任職期間為96年11月至98年2 月,100
年4 月1 日間復職;陳思妤自100 年7 月間進入歐克公司擔 任業務副總;呂宇平自100 年7 月間進入歐克公司擔任總經 理;林靜宜為檢驗師,任職期間為95年6 月至98年1 月,99 年6 月底復職;賴玉秀自100 年4 月間進入歐克公司擔任會 計;黃美珠自98年9 月間進入歐克公司擔任清潔阿姨,99年 3 月間起調派行政人員,負責製作投標資料及企劃書,迄至 100 年4 月15日離職。
二、李慕柔為求歐克公司能得標新北市所屬學校之中央餐廚採購 案,並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 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 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明知新北市所屬學校之各校 校長具有辦理中央餐廚採購案之權限,且於中央餐廚得標廠 商履約期間,具有監督中央餐廚供餐狀況並辦理驗收業務處 理事項之核定之權限,而認各校校長、學務主任有控制得標 結果及包庇供餐缺失之權,遂與程小玲、林孟蓁、陳思妤共 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或由李 慕柔親自交付賄款,或由李慕柔指示程小玲計算金額,程小 玲計算後指派會計人員領款,由程小玲以信封袋包裝款項, 再將信封袋置入密封之茶葉禮盒後,指派林孟蓁、陳思妤、 不知情之黃美珠或賴玉秀或其他員工至各校校長室或校門口 交付款項,渠等行賄詳情如下(各校校長、學務主任涉案部 分,均由本院另行判決):
㈠新北市板橋區埔墘國民小學(下稱埔墘國小)校長吳玉美部 分(即附表一編號1 ):
⒈歐克公司於97年底得標埔墘國小98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後, 李慕柔為求能於履約期間內順利履約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 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 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 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98年3 、4 月間,在新北市板橋 區銀鳳樓餐廳(下稱銀鳳樓餐廳)所舉辦之美美家族聚會中 ,假借生日禮金之名,將內含以信封袋包裝新臺幣(下同) 10萬元賄款之保養品禮盒交付予吳玉美,吳玉美雖未認知李 慕柔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 失,惟明知10萬元之生日禮金顯違其與李慕柔之交誼及社會 常情,且李慕柔為埔墘國小中央餐廚採購案得標廠商歐克公 司之負責人,是李慕柔交付前開現金係基於其為埔墘國小校 長之身分,為求能於履約期間內供餐順利所為,亦明知驗收 供餐業務處理事項為其職務上所應為之行為,不得從中收取 得標廠商給付之對價即賄賂,猶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 賂之犯意收受之。
⒉歐克公司於98年底得標埔墘國小99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後, 李慕柔為求能於履約期間內順利履約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 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 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承前模式,於99年3 、4 月間,在銀鳳樓餐廳所舉辦之美美家族聚會中,亦假借生日 禮金之名,將內含以信封袋包裝10萬元賄款之保養品禮盒交 付予吳玉美,吳玉美雖未認知李慕柔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 務之方式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失,惟明知10萬元之生日禮 金顯違其與李慕柔之交誼與社會常情,且李慕柔為埔墘國小 中央餐廚採購案得標廠商歐克公司之負責人,是李慕柔交付 前開現金係為基於其為埔墘國小校長之身分,為求能於履約 期間內供餐順利所為,亦明知驗收供餐業務處理事項為其職 務上所應為之行為,不得從中收取得標廠商給付之對價即賄 賂,猶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之。 ㈡新北市板橋區海山國民小學(下稱海山國小)校長李明生部 分(即附表一編號2 ):
⒈李慕柔為求歐克公司能得標海山國小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 案,並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能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 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 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於99年6 月間某日,指示 某不詳女性員工持包裝30萬元現金之禮盒前往海山國小校長 室,並向李明生稱:「這是李董交待要給你的」等語,向李 明生暗示做為其擔任海山國小校長,辦理中央餐廚採購案時 協助歐克公司得標及監督中央餐廚供餐狀況並辦理驗收業務 處理事項時包庇歐克公司供餐缺失等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 李明生雖未認知李慕柔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協助 歐克公司得標並包庇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 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歐克公司順利得標及供餐, 亦明知承辦採購案及驗收供餐業務處理事項為其職務上所應 為之行為,不得從中收取得標廠商給付之對價即賄賂,猶予 以收受裝有現金30萬元之上開禮盒。
⒉李慕柔為求歐克公司能得標海山國小100 學年度中央餐廚採 購案,並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能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 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 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於100 年6 月29日指示 程小玲領取現金50萬元,並包裝在茶葉禮盒內,由林孟蓁持 該茶葉禮盒前往海山國小校長室,並向李明生稱:「這是李 董交待要給校長的」等語,向李明生暗示做為其擔任海山國 小校長,辦理中央餐廚採購案時能協助歐克公司得標及監督 中央餐廚供餐狀況並辦理驗收業務處理事項時能包庇歐克公
司供餐缺失等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李明生雖未認知李慕柔 等人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協助歐克公司得標並包 庇供餐,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 範圍內使歐克公司順利得標及供餐,亦明知承辦採購案及驗 收供餐業務處理事項為其職務上所應為之行為,不得從中收 取得標廠商給付之對價即賄賂,猶予以收受林孟蓁所交付之 內含現金50萬元之禮盒。
㈢新北市蘆洲區蘆洲國民小學(下稱蘆洲國小)校長柯份部分 (即附表一編號3 ):
李慕柔為求歐克公司能得標蘆洲國小中央餐廚採購案,並能 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失,能不 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以 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認校長柯份有控制得標結果與包庇 供餐缺失之權,遂與程小玲、林孟蓁及陳思妤共同基於對於 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賄犯 行:
⒈99學年度部分:
柯份明知承辦中央餐廚採購案為其職務上行為,不得從中收 取任何對價即賄賂,竟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 ,於蘆洲國小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開標前某日,透過葉 順達,由葉順達在鷺江國中旁壹咖啡店內向李慕柔提出若以 每月供餐人數乘以3 元計算賄款並交付之,即可順利得標蘆 洲國小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之要求,李慕柔為求能順利 得標前開標案,及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能順利供餐完畢, 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 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認校長有控制 得標結果及包庇供餐缺失之權,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 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應允而達成期約。後歐克公司於99年 8 月間即順利得標蘆洲國小前開標案。而柯份於99學年度間 ,雖未認知李慕柔等人係為感謝其協助歐克公司得標並求取 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失,惟明知李 慕柔或歐克公司所屬員工係基於其為蘆洲國小校長身分,具 有前開權限,為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歐克公司順利得標 、供餐,而交付以每月供餐人數乘以3 元計算之賄款,猶收 受如下賄款:
①於99學年度上學期某日,由李慕柔指示程小玲計算蘆洲國小 99年8 、9 月供餐人數乘以3 元之數額後,指示會計人員領 取4 萬2,000 元,由程小玲將現金置放於信封袋中連同茶葉 禮盒以膠帶密封,交由不知情之黃美珠持往蘆洲國小校長室 交付予柯份。
②於99年12月7 日、100 年1 月12日、100 年3 月21日、100 年6 月3 日,由李慕柔分別指示歐克公司某員工計算蘆洲國 小99年10月及11月、99年12月及100 年1 月、100 年2 月及 3 月、100 年6 月供餐人數乘以3 元之數額後,指示員工領 取7 萬4,000 元、7 萬2,000 元、6 萬元、5 萬元並將現金 置放於信封袋中連同茶葉禮盒以膠帶密封,交由不知情之黃 美珠或其他員工持往蘆洲國小校長室交付予柯份。 ③於100 年6 月8 日,李慕柔指示程小玲計算蘆洲國小100 年 4 月及5 月供餐人數乘以3 元之數額後,指示會計人員領取 10萬元現金,由程小玲將現金置放於信封袋中連同茶葉禮盒 以膠帶密封,交由林孟蓁持往蘆洲國小校長室交付予柯份。 ④綜上,李慕柔、程小玲及林孟蓁共計於99學年度接續交付賄 款39萬8,000 元予柯份。
⒉100 學年度部分:
歐克公司於100 年8 月間得標蘆洲國小100 學年度中央餐廚 採購案,李慕柔為求能於履約期間內順利履約供餐完畢,倘 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 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承前模式,於10 0 年10月7 日,趁陳思妤欲前往蘆洲國小處理學童用餐不適 之事件時,指示程小玲計算蘆洲國小100 年9 月供餐人數乘 以3 元之數額後,指示會計人員領取3 萬3,000 元現金,由 程小玲將現金置放於信封袋中連同茶葉禮盒以膠帶密封,交 由陳思妤持往蘆洲國小校長室交付予柯份,柯份雖未認知李 慕柔等人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歐克公司之供 餐,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 內使歐克公司順利供餐,猶予以收受。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㈢、㈤、㈧及 本院102 年1 月14日準備程序、102 年12月19日審理程序中 更正之)
㈣新北市三重區二重國民小學(下稱二重國小)校長劉創任部 分(即附表一編號4):
⒈歐克公司為二重國小97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供餐廠商,李 慕柔為求能於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失,能 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 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與程小玲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 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思以每供餐人數乘以3 元計算賄款之方式行賄劉創任,以求劉創任能包庇歐克公司 之供餐缺失。而劉創任雖未認知李慕柔等人意在求取其能以 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餐廠 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歐克公司順利供
餐,亦明知驗收供餐業務處理事項為其職務上所應為之行為 ,不得從中收取得標廠商給付之對價即賄賂,猶於97學年度 二重國小中央餐廚採購案開標後之歐克公司供餐履約期間, 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分別於97年11月 19日、97年12月23日、98年5 月18日,在二重國小校長室收 受由李慕柔指示程小玲計算並提領二重國小於97年11月、12 月、98年5 月供餐人數乘以3 元所得款項並取整數後之2 萬 5,000 元、3 萬3,000 元、3 萬元現金,並由不知情之員工 所交付之由程小玲包裝之內含以信封袋包裝前開現金之密封 茶葉禮盒,總計歐克公司於97學年度共交付劉創任賄款8 萬 8,000 元。
⒉歐克公司於98學年度亦有得標二重國小中央餐廚採購案,李 慕柔為使歐克公司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供餐順利,倘有 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 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承前行賄模式,接 續於99年4 月7 日、99年5 月4 日、99年5 月18日、99年6 月18日指示程小玲計算、提領並包裝二重國小99年2 至3 月 、99年4 月、99年5 月、99年6 月供餐人數乘以3 元所得款 項並取整數後之4 萬元、3 萬元、3 萬元、3 萬元現金,並 由不知情之黃美珠至二重國小校長室交付內含以信封袋包裝 前開現金之密封茶葉禮盒,劉創任則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 受賄賂之接續犯意,接續收受前開賄款,總計歐克公司於98 學年度共交付劉創任賄款共13萬元。
⒊歐克公司於99學年度亦有得標二重國小中央餐廚採購案,李 慕柔為使歐克公司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供餐順利,倘有 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 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承前行賄模式,接 續於99年10月15日、99年11月19日、99年12月31日、100 年 1 月12日、100 年3 月16日、100 年6 月8 日指示程小玲計 算、提領並包裝二重國小99年8 至9 月、99年10月、99年11 至12月、100 年1 月、100 年2 至3 月、100 年4 至5 月供 餐人數乘以3 元所得款項並取整數之4 萬元、3 萬2,000 元 、7 萬元、2 萬3,000 元、5 萬5,000 元、7 萬元現金,並 由不知情之黃美珠、其他員工或林孟蓁(林孟蓁僅於100 年 6 月8 日交付)至二重國小校長室交付內含以信封袋包裝前 開現金之密封茶葉禮盒,劉創任則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 賄賂之接續犯意,接續收受前開賄款,總計歐克公司於99學 年度共交付劉創任賄款共29萬元。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公訴人於102 年6 月10日準備程序 時修正之)
㈤新北市永和區永和國民中學(下稱永和國中)校長侯全利部 分(即附表一編號5 ):
李慕柔為求歐克公司能得標永和國中中央餐廚採購案,並能 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能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失,能 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 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認校長侯全利有控制得標結果與 包庇供餐缺失之權,遂與程小玲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 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賄犯行: ⒈歐克公司得標永和國中97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李慕柔為 求歐克公司能於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失, 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 ,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求能得標次學年度中央餐廚採 購案,遂與程小玲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 賄賂之犯意聯絡,接續於97年11月間某日、98年5 月8 日, 指示程小玲依97年10月份、98年5 月份供餐人數計算賄款金 額並提領款項5 萬5,000 元、4 萬元、於98年5 月18日指示 程小玲提領20萬元,再由程小玲連同計算式紙條,包裝於茶 葉禮盒中,於97年11月間某日由李慕柔、98年5 月8 日、18 日則交由不知賄賂犯行之林靜宜送至永和國中校長室交付予 侯全利,侯全利雖未認知李慕柔等人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 務之方式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 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歐克公司順利供餐,猶 接續收受之。
⒉歐克公司得標永和國中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李慕柔為 求歐克公司能於履約期間內能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失 ,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 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承前行賄模式,於99年11月 間,指示程小玲依99年8 、9 、10月份供餐人數計算賄款金 額為12萬元,並連同計算式紙條,包裝於茶葉禮盒中,交由 不知賄賂犯行之黃美珠送至永和國中校長室交付予侯全利, 侯全利雖未認知李慕柔等人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 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 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歐克公司順利供餐,猶收受之。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公訴人於102 年5 月24日準備程序 時修正之)
㈥新北市土城區安和國民小學(下稱安和國小)校長趙榮景部 分(即附表一編號6 ):
⒈李慕柔因歐克公司於97、98學年度間,在安和國小中央餐廚 採購案供餐時屢受安和國小相關人員檢討供餐缺失,遂於98 年底安和國小舉辦歲末聯歡會及趙榮景生日之際,以提供摸
彩獎金為名,於聯歡會上交付10萬元予趙榮景,再由趙榮景 將款項交予聯歡會主持人作為摸彩之用。嗣於安和國小99學 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開標前,李慕柔為求能順利得標安和國 小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並能於得標後之供餐期間內履 約順利,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 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認校 長有控制標案結果及包庇供餐缺失之權,且其前於98年底之 歲末聯歡會上所交付之款項趙榮景亦願收受,便思以對於公 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行賄趙榮景之方式為之,於99年5 月3 日前後數日,指示程小玲交代會計人員提領10萬元現金,由 程小玲將現金以信封袋包裝,並置放於茶葉禮盒中以膠帶密 封,交由不知情之黃美珠送至安和國小校長室交予趙榮景, 趙榮景雖未認知李慕柔等人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 職務之方式協助歐克公司得標及包庇歐克公司供餐缺失,然 其明知其於擔任安和國小校長期間,具有辦理中央餐廚採購 案之權限,且於中央餐廚得標廠商履約期間,具有監督中央 餐廚供餐狀況並辦理驗收業務處理事項核定之權限,為其職 務上之行為,不得從中收取得標廠商給付之對價即賄賂,而 李慕柔及歐克公司所屬員工係基於其為安和國小校長身分, 具有前開權限,且渠等係為求其能使歐克公司順利得標,並 為使歐克公司於得標後之供餐期間內履約順利,乃交付前開 款項,猶予以收受前開賄款10萬元。嗣歐克公司順利得標安 和國小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李慕柔於得標後,接續前 開犯意,於99年5 月26日前後數日指示程小玲交代會計人員 提領20萬元現金並以信封袋包裝於密封之茶葉禮盒,交由不 知情之黃美珠持至安和國小校長室交付予趙榮景,趙榮景亦 接續前開犯意收受之。
⒉李慕柔為求歐克公司能順利得標安和國小100 學年度中央餐 廚採購案,並認校長有控制得標結果之權,遂承前行賄模式 ,於100 年6 月3 日,指示程小玲交代會計人員賴玉秀提領 現金,並由程小玲將10萬元現金以信封袋包裝後,置放於以 膠帶密封之茶葉禮盒中,交由不知情之賴玉秀送至安和國小 校長室交予趙榮景,趙榮景雖未認知李慕柔等人交付之金錢 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協助歐克公司得標,然其明 知其於擔任安和國小校長期間,具有辦理中央餐廚採購案之 權限,為其職務上之行為,不得從中收取得標廠商給付之對 價即賄賂,而李慕柔及歐克公司所屬員工係基於其為安和國 小校長身分,具有前開權限,且渠等係為求其能使歐克公司 順利得標,仍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前開賄 款10萬元。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公訴人以補充理由書及本院102 年5 月27日準備程序中更正之)
㈦新北市永和區網溪國民小學(下稱網溪國小)校長潘教寧部 分(即附表一編號7 ):
緣陳思妤、呂宇平(呂宇平所涉犯行由本院另行判決)於10 0 年6 月間與李慕柔議妥轉至歐克公司任職,陳思妤正式到 職期間為100 年7 月,呂宇平正式到職日則為100 年8 月, 惟呂宇平經徵得李慕柔同意,在其正式到職日之前可先行爭 取為歐克公司增加業績之機會,呂宇平與陳思妤即積極尋求 學校營養午餐之得標機會。嗣呂宇平、陳思妤於100 年7 月 20日晚間與潘教寧相約至網溪國小校長室用餐,呂宇平為使 歐克公司能夠順利得標網溪國小100 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 ,並認校長有控制標案得標結果之權,即以「3 」之手勢表 示歐克公司若能得標,願意給付30萬元之賄款,潘教寧雖未 認知呂宇平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協助歐克公司得 標,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 內使歐克公司順利得標,且承辦採購案為其職務上行為,不 得從中收取任何對價即賄賂,猶微笑以對未表示反對,表示 同意而與呂宇平達成期約;呂宇平見已與潘教寧達成期約, 即進而向潘教寧提出對於歐克公司較友善之專家學者名單為 汪復進、柯麗美、葉香蘭等人,其間呂宇平無意間發現宏遠 公司亦有提供友善之專家學者名單給潘教寧,名單為彭清勇 、楊堙釬、葉香蘭及汪復進,嗣於翌日即100 年7 月21日上 午由陳思妤以電話告知李慕柔此事,李慕柔則表示應將宏遠 公司所提供名單中之楊堙釬更換為柯麗美。陳思妤復於100 年8 月16日撥打電話予潘教寧欲詢問網溪國小校方人員前往 歐克公司之訪廠時間,潘教寧即在電話中以「星期五天氣好 的話,我就會出去運動運動」等語,藉以告知陳思妤網溪國 小校方人員之訪廠時間為當週之星期五。惟上開標案於100 年8 月29日進行評選決標,歐克公司並未得標,呂宇平即未 依約給付30萬元之賄款。
㈧新北市新莊區新泰國民中學(下稱新泰國中)校長沈炳煌部 分(即附表一編號8 ):
李慕柔為求歐克公司能得標新泰國中中央餐廚採購案,並能 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失,能不 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以 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認校長侯全利有控制得標結果與包 庇供餐缺失之權,遂與程小玲、林孟蓁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 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賄犯行: ⒈歐克公司得標新泰國中96學年度中央餐廚標案,李慕柔為求
歐克公司能於履約期間內能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失, 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 ,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求能得標次學年度中央餐廚採 購案,遂與程小玲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 賄賂之犯意聯絡,接續於96學年度之97年1 月8 日、97年2 月1 日、97年3 月6 日、97年4 月1 日、97年5 月2 日,由 李慕柔指示程小玲分別領取2 萬5,000 元、1 萬1,316 元、 2 萬、2 萬、1 萬元現金後,再由歐克公司員工持往新泰國 中校長室交付予沈炳煌,其中一次係由林孟蓁前往交付,總 計於96學年度共計交付8 萬元予沈炳煌,沈炳煌雖未認知李 慕柔等人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歐克公司之供 餐缺失,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 範圍內使歐克公司順利供餐,猶接續收受之。
⒉歐克公司得標新泰國中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李慕柔為 求歐克公司能於履約期間內能順利供餐完畢,倘有供餐缺失 ,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 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承前行賄模式,於於99年12 月31日、100 年3 月22日,由李慕柔指示程小玲分別領取11 萬3,000 元、8 萬元現金後,再由歐克公司員工持往新泰國 中校長室交付予沈炳煌,總計於99學年度共計交付24萬3,00 0 元予沈炳煌。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公訴人於102 年5 月20日準備程序 時修正之)
㈨新北市板橋區江翠國民中學(下稱江翠國中)校長黃耀輝部 分(即附表一編號9):
歐克公司為江翠國中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供餐廠商,李 慕柔為求能順利供餐,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 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 程款,遂與程小玲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交付 賄賂予黃耀輝之犯意聯絡,思以每供餐人數乘以3 元計算賄 款之方式行賄黃耀輝,以求黃耀輝能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 失。而黃耀輝雖未認知李慕柔等人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 之方式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失,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 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歐克公司順利供餐,且明 知承辦採購案、監督供餐均為其職務上行為,不得從中收取 任何對價即賄賂,猶於99學年度江翠國中中央餐廚採購案開 標後之歐克公司供餐履約期間,接續於100 年3 月22日、5 月30日在江翠國中校長室收受由李慕柔指示程小玲計算並提 領之款項6 萬元、10萬元現金,並由程小玲將前開現金置放 於信封袋內以密封膠帶包裝、由不知情之黃美珠及某員工所
交付之茶葉禮盒,總計於99學年度共收受歐克公司所交付之 賄款16萬元。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公訴人於本院102 年7 月8 日準備 程序及102 年12月19日審理期日時更正之) ㈩新北市板橋區新埔國民小學(下稱新埔國小)校長張萬隆部 分(即附表一編號10):
⒈歐克公司為新埔國小98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供餐廠商,李 慕柔為求能於該學年度履約期間內順利供餐,倘有供餐缺失 ,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 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能順利得標99學年度之中央 餐廚採購案,遂思以每供餐人數乘以3 元計算賄款並給予標 前前金20萬元之方式行賄張萬隆,以求張萬隆能包庇歐克公 司之供餐缺失並協助歐克公司得標99學年度之中央餐廚採購 案。李慕柔遂與程小玲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上行為 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接續於98年12月24日、99年4 月8 日 、99年5 月7 日、99年5 月26日、99年7 月6 日,由李慕柔 指示程小玲計算並提領新埔國小於98學年度上學期、99年2 至3 月、99年4 月、99年5 月及99年6 至7 月供餐人數乘以 3 元所得之款項13萬元、6 萬元、5 萬元、25萬元(含99學 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標前前金20萬元)、6 萬元現金,並由 程小玲將前開現金置放於信封袋內以密封膠帶包裝之茶葉禮 盒,並交由不知情之黃美珠或其他員工送往新埔國小校長室 交予張萬隆,張萬隆雖未認知李慕柔等人意在求取其能以違 背職務之方式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失或協助歐克公司得標 ,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 使歐克公司順利供餐及順利得標,且明知承辦採購案及驗收 供餐業務處理事項為其職務上應為之行為,不得從中收取任 何對價即賄賂,猶予以收受。李慕柔等人總計於98學年度共 交付賄款55萬元予張萬隆。
⒉李慕柔及歐克公司所屬員工交付上開款項後,歐克公司即順 利得標新埔國小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李慕柔為使歐克 公司能於得標後之履約期間內供餐順利,倘有供餐缺失,能 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 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遂承前模式,接續於99年9 月某日 、99年11月22日、99年12月17日、100 年1 月3 日、100 年 4 月22日、100 年5 月27日指示程小玲計算、提領並包裝新 埔國小99年8 至9 月、99年10月、99年11至12月、100 年1 至2 月、100 年3 至4 月、100 年5 月份供餐人數乘以3 元 所得之款項7 萬元、4 萬5,000 元、12萬元、10萬元、11萬 元、6 萬2,000 元,並由林孟蓁(林孟蓁此部分所涉犯行未
據起訴)或不知情之黃美珠至新埔國小校長室交付內含以信 封袋包裝前開現金之密封茶葉禮盒,張萬隆雖未認知李慕柔 等人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 失,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 內使歐克公司順利供餐,且明知承辦採購案及驗收供餐業務 處理事項為其職務上應為之行為,不得從中收取任何對價即 賄賂,猶接續收受前開賄款,總計張萬隆於99學年度共收受 歐克公司交付之賄款共50萬7,000 元。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公訴人於本院102 年6 月3 日準備 程序及102 年7 月19日、102 年11月27日審理期日時補充更 正之)
新北市三重區蘆洲國民中學(下稱蘆洲國中)校長楊逸源部 分(即附表一編號11):
⒈李慕柔因自其他營養午餐業者處得知楊逸源擔任校長期間有 收受營養午餐業者所提供之賄賂,李慕柔為使歐克公司能順 利得標蘆洲國中97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並能於得標後順 利履約、供餐,倘有供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 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 並認校長有控制得標結果及包庇供餐缺失之權,遂於招標前 (開標時間為97年6 月23日)至蘆洲國中校長室拜訪楊逸源 ,並當場交付20萬元,楊逸源雖未認知李慕柔意在求取其能 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協助歐克公司得標並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 ,惟已認知供餐廠商交付之金錢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 使歐克公司順利得標並順利供餐,且明知承辦採購案及驗收 供餐業務處理事項為其職務上應為之行為,不得從中收取任 何對價即賄賂,猶予以收受。嗣歐克公司順利得標前開標案 ,李慕柔遂於其供餐之97學年度上、下學期期間,指示程小 玲依據供餐數乘以3 並取整數之方式計算交付予楊逸源之賄 款,程小玲計算後並提領款項,再以信封袋包裝現金復以茶 葉禮盒密封包裝,交由不知情之員工接續多次持往蘆洲國中 校長室交付予楊逸源,做為歐克公司於履約期間能夠順利履 約供餐之對價(詳細交付時間、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1之1 所示),楊逸源雖未認知李慕柔等人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 務之方式協助歐克公司得標並包庇歐克公司之供餐缺失,惟 已認知供餐廠商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歐克公司順利 得標並順利供餐,始為交付,猶於97學年度蘆洲國中中央餐 廚採購案開標前以及97學年度上、下學期期間,接續多次基 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該等款項,總計因97 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歐克公司李慕柔等人共計交付賄款36 萬4,000元予楊逸源。
⒉嗣歐克公司順利得標蘆洲國中98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後, 李慕柔為求能於該學年度履約期間內順利履約供餐,倘有供 餐缺失,能不受舉發或受寬待而改以較輕之處罰或僅以口頭 要求改善,以順利取得履約工程款,並認校長有包庇供餐缺 失之權,即承前模式,於其供餐之98學年度上、下學期期間 ,指示歐克公司員工程小玲依據供餐數乘以3 並取整數之方 式計算交付予楊逸源之賄款,程小玲計算後並提領款項,再 以信封袋包裝現金復以茶葉禮盒密封包裝,交由不知情之員 工接續多次持往蘆洲國中校長室交付予楊逸源(詳細交付時 間、金額詳如附表一編號11之2 所示),楊逸源雖未認知李 慕柔等人意在求取其能以違背職務之方式包庇歐克公司之供 餐缺失,惟已認知供餐廠商意在求取其能於職務範圍內使歐 克公司順利供餐,始為交付,猶於98學年度上、下學期期間 ,接續多次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該等款 項,總計於98學年度歐克公司李慕柔等人共計交付賄款12萬 6,000 元予楊逸源(其中附表一編號11之2 所示99年7 月19 日之1 萬3,000 元應係98學年度下學期所交付賄款,起訴書 誤列為99學年度所交付賄款,應予更正)。
⒊嗣歐克公司順利得標蘆洲國中99學年度中央餐廚採購案後, 李慕柔為求能於該學年度履約期間內順利履約供餐,倘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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