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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更字,99年度,2號
CHDV,99,訴更,2,2014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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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更字第2號
原   告 梁世昌
訴訟代理人 蕭進能
原   告 梁富
      梁世源
      陸梁昭侻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素婉
被   告 梁金花
訴訟代理人 梁企惶
被   告 梁春木
      廖梁謹
      楊尾
      楊麗玉
      楊家蓁
      林梁彩雲
      梁信男
      梁樹木
      梁委
      梁易謙
      梁易正
      梁𨚫
      梁明男
      梁輝土
      蔡式仁
      梁振仁
      梁鄭妙(即梁木地之承受訴訟人)
      梁正顧(即梁木地之承受訴訟人)
      梁瑋倫(即梁木地之承受訴訟人)
      梁秀芬(即梁木地之承受訴訟人)
      梁登宇
      梁漢溪
      梁林朱
      梁通用
      梁世春
      梁宝川即黃梁寶川
      梁志昌
      陳海南
      梁勝源
      梁勝為
      陳武仲
      梁招
      梁振宗
      梁世河
      梁勝隆
      梁文章
      梁天成
      梁天賜
      梁奕萬
      梁奕堤
      梁海泳
      梁嘉慶
      梁火眷
      梁炳方
      梁益彰
      梁益義
      梁大維即梁烜宏
      梁竑淵即梁嘉宏
      梁振豪
      廖萬守
      周學慶
      周設鵬
      周建寬即周耀杰
被   告
暨受告知人 周心鋅(原名周宗霖)
被   告 周設謙
      周益峯
      馮秀英
      黃明男
      王梁夜合
      梁世臨
      梁世彰
      梁樹慶
      梁守仁
      梁進力
      梁振來
      梁先進
      梁賜郎
      梁阿綿
      梁泗
      梁世民
      梁一
      林鹽
      梁波泉
      梁文清
      梁秉正
      施隆樹
      梁萬福
      梁震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梁進誠
被   告 梁倉盛
      梁世奇
      黃香
      張士林
      梁傳
      張貴林
      黃張寅
      洪張味
      梁賜麟
      廖金象
      梁金章
      梁金財
      梁金福
      梁瓊娥
      梁陳金釵
      梁逸青
      梁江洲
      梁梅香
      梁陳阿招
      梁哲嘉
      梁爵鵬
      梁爵勤
      梁爵元
      梁爵金
      梁爵芬
      蔡雅玲
      蔡雅文
      梁淑花
      梁國家
      梁振宗
      梁春粟
      梁金龍
      許金河
      許育仁
      許正鋒
      許素滿
      許碧雲
      梁秀麗
      梁束
      梁栢賢
      梁柏聰
      梁奕聰
      林梁照子
      梁寶桂
      梁寬
      梁諸候
      梁銀金
      林美雲
      林美瑩
      林美娟
      梁許玉枝
      梁諸意
      陳梁寶珠
      梁廖戀英
      梁寬永
      何思瑩(即梁寶釵之承受訴訟人)
      何亞芢(即梁寶釵之承受訴訟人)
      何亞瑩(即梁寶釵之承受訴訟人)
      何清珍(即梁寶釵之承受訴訟人)
      梁雅綾
      梁雅琪
      梁秀青
      陳福本
      陳福基
      林陳素鳳
      陳碧燕
      陳梁愛子
      陳梁銀花
      梁滋茂
      梁平和
      梁文瑞
      梁阿端
      陳秀芹
      陳秀銘
      陳秀玲
      梁萬來即梁萬耒
      劉榮林
      陳劉類
      張劉雪
      呂劉金釵
      林梁月娥
      李梁鑾
      王月裡
      梁成福
      梁鴻圖
      梁亦桂
      梁守儀
      梁弘昌
      梁玉美
      梁陳彩秀(即梁金柱之承受訴訟人)
      梁豐昇(即梁金柱之承受訴訟人)
      梁景耀(即梁金柱之承受訴訟人)
      梁又仁(即梁金柱之承受訴訟人)
      梁玉玲(即梁金柱之承受訴訟人)
      梁玉芬(即梁金柱之承受訴訟人)
      梁玉慧(即梁金柱之承受訴訟人)
      林梁娥
      梁採鳳
      張梁彩鶴
      梁木香
      梁火輪
      梁亦經
      梁世杰
      梁世宏
      梁美玉
      梁錦治
      梁芸茜
      梁易烽
      梁火木
      楊梁未
      楊梁貴女
      吳梁春銀
      梁八
      梁毓哲
      梁雅惠
      梁麗娟
      陳梁寸
      陳盡義
      陳清雲
      陳香樺
      梁春伋
      梁再生即梁春扭
      梁春婉
      姜梁春惠
      梁家樂
      梁嘉旭
      梁瑄洳
      黃在友
      黃錡棟
      黃文樵
      徐梁秀巾
      吳梁雪
      王梁銀正
      梁銘城
      梁清福
      蔡淑芬
      黃氷
      黃慧端(即梁淑鳳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良
      黃文秀
      黃秀媛
      黃秀慧
      黃秀芬
      梁林明珠
      梁竣誠
      梁鎮洲
      梁峻銘
      梁金財
      梁麗珍
      梁陳花
      梁生正
      梁生吉
      梁生元
      梁絹
      施梁雪卿
      梁綉麗
      梁綉妹
      梁綉珍
      梁陳雪
      梁文賓
      梁文吉(即梁莊阿蜜.梁賜賢繼承人及梁賜明之承
      受訴訟人)
      梁士村
      梁進旺
      梁淼錫
      梁玉珠
      梁富
      梁富
      梁振原
      梁振春
      許梁省
      梁王審
      梁文龍
      梁文賓
      梁偉琳
      梁美蘭
      梁梨
      梁淑娟
      許乃恭
      許毅宏
      許毅銘
      許毅成
      梁陳雲江
      梁世明
      梁世燈
      梁淑菁
      梁方薰即梁淑芬
      林瑛雪
      梁晋豪
      梁佑豪
      梁雅茹
      梁陳澄子
      梁庭彰
      梁玉蘭
      梁月眉
第 三 人 朱琬蓁
      梁震宇
      梁家蓁
      梁家豪
      梁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①被告梁進旺、梁淼錫、梁玉珠、梁富美、梁富華、梁易謙、梁 易正及梁却應就被繼承人梁鉗所遺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 ○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②被告張士林、梁傳、張貴林、黃張寅及洪張味應就被繼承人梁 月嬌所遺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 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③被告梁賜麟、梁陳雪、梁文賓、梁文吉及廖金象應就被繼承人 梁莊阿密所遺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 辦理繼承登記。
④被告梁賜麟、梁陳雪、梁文賓、梁文吉及廖金象應就被繼承人 梁賜賢所遺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 理繼承登記。
⑤被告梁金章、梁金財、梁金福及梁瓊娥應就被繼承人梁森所遺 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
⑥被告梁陳金釵、梁逸青、梁江洲及梁梅香應就被繼承人梁進安 所遺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 登記。
⑦被告梁陳阿招、梁哲嘉、梁爵鵬、梁爵勤、梁爵元、梁爵金、 梁爵芬、蔡雅玲、蔡雅文及梁淑花應就被繼承人梁眛所遺坐落 彰化縣秀水鄉○○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⑧被告梁國家、梁振宗、梁春粟、梁金龍、許金河、許育仁、許 正峰、許素滿、許碧雲及梁秀麗應就被繼承人梁烘爐所遺坐落 彰化縣秀水鄉○○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⑨被告梁束、梁栢賢、梁柏聰、梁奕聰、林梁照子、梁寶桂、梁



寬、梁諸候、梁銀金、林美雲、林美瑩、林美娟、梁許玉枝、 梁諸意、陳梁寶珠、梁廖戀英、梁寬永、何清珍、何思瑩、何 亞芢、何亞瑩、梁雅綾、梁雅琪、梁秀青、陳福本、陳福基、 林陳素鳳及陳碧燕應就被繼承人梁金生所遺坐落彰化縣秀水鄉 ○○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⑩被告陳梁愛子、陳梁銀花、梁招、梁滋茂、陳秀芹、陳秀銘、 陳秀玲、梁平和、梁文瑞、梁阿端、梁萬來、劉榮林、陳劉類 、張劉雪、呂劉金釵、林梁月娥、李梁鑾及王月裡應就被繼承 人梁峻所遺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 理繼承登記。
⑪被告梁成福、梁鴻圖及梁亦桂應就被繼承人梁家篤所遺坐落彰 化縣秀水鄉○○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⑫被告梁守儀、梁弘昌、梁玉美、梁陳彩秀、梁豐昇、梁景耀、 梁又仁、梁玉玲、梁玉芬、梁玉慧、林梁娥、梁採鳳、張梁彩 鶴及梁木香應就被繼承人梁家松所遺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 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⑬被告梁火輪、梁亦經、梁世杰、梁世宏、梁美玉、梁錦治、梁 芸茜、梁易烽、梁火木、楊梁未、楊梁貴女及吳梁春銀應就被 繼承人梁家池所遺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 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⑭被告梁八、梁陳澄子、梁毓哲、梁庭彰、梁雅惠、梁麗娟、梁 玉蘭、陳梁寸及梁月眉應就被繼承人梁瓶所遺坐落彰化縣秀水 鄉○○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⑮被告陳盡義、陳清雲及陳香樺應就被繼承人梁桞發所遺坐落彰 化縣秀水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⑯被告梁春伋、梁再生即梁春扭、梁春婉及姜梁春惠應就被繼承 人梁全富所遺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 分辦理繼承登記。
⑰被告黃在友、黃錡棟、黃文樵、黃氷及黃慧端應就被繼承人梁 淑鳳所遺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 繼承登記。
⑱被告梁海泳梁嘉慶、徐梁秀巾、吳梁雪及王梁銀正應就被繼 承人梁錫鏞所遺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 分辦理繼承登記。
⑲被告梁輝土蔡式仁及蔡淑芬應就被繼承人梁秀英所遺坐落彰 化縣秀水鄉○○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⑳被告廖萬守應就被繼承人周綿傳所遺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 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㉑被告梁進旺、梁淼錫、梁玉珠、梁富美、梁富華、梁易謙、梁 易正及梁却應就被繼承人梁亷所遺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



○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㉒被告梁世春應就被繼承人梁清田所遺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 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承登記。
㉓被告梁梨、許乃恭、許毅銘、許毅成、許毅宏及梁淑娟(原名 梁喜)應就被繼承人梁夏所遺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地號 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㉔被告林瑛雪、梁晉豪、梁佑豪及梁雅茹應就被繼承人梁前所遺 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 記。
㉕被告梁振仁、黃香應就被繼承人梁湳陣所遺坐落彰化縣秀水鄉 ○○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㉖被告梁陳雲江、梁世明、梁世燈、梁淑菁及梁方薰應就被繼承 人梁奕其所遺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 辦理繼承登記。
㉗被告梁鄭妙、梁正顧、梁瑋倫、梁秀芬應就被繼承人梁木地所 遺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 理繼承登記。
㉘兩造(即除附表一所示115地號各所有權人及前述主文第⑮、 ⑯、㉔項所示之繼承人外)所共有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 ○00○00○00○00○00地號土地,合併分割如附圖、附表二、 附表五所示;並依附表三、附表五所示共有人依該附表三、附 表五所載之金額及方式,相互補償。
㉙兩造(即附表一所示115地號各所有權人及前述主文第⑮、⑯ 、㉔項所示之繼承人)所共有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000地 號土地,分割如附圖、附表二、附表五所示;並依附表四、附 表五所示共有人依該附表四、附表五所載之金額及方式,相互 補償。
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六所示之負擔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梁明男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或最後言詞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其主張略以: ㈠坐落彰化縣秀水鄉西興段58、59、60、61、62、63及115等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地號土地),為附表一所示之人所 共有,共有情形及應有部分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上開系爭土 地使用分區皆為住宅區,依其等使用目的,皆非不可分割之 土地,而共有人間亦未有不可分割之契約,茲因共有人間無 法協議分割,依民法第823條以下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 求鈞院判決予以分割。共有人中,有多人已死亡,惟渠等繼



承人迄未為繼承之登記,併請求鈞院命渠等繼承人辦理繼承 登記,分述如下:①被告梁進旺、梁淼錫、梁玉珠、梁富美 、梁富華、梁易謙梁易正及梁却應就渠等繼承自共有人梁 鉗所有系爭58、59及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②被告張士林、梁傳、張貴林、黃張寅及洪張味應就渠等繼 承自共有人梁月嬌所有系爭58、59及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 辦理繼承登記。③被告梁賜麟、梁陳雪、梁文賓、梁文吉及 廖金象應就渠等繼承自梁莊阿密所有系爭62地號土地之應有 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④被告梁賜麟、梁陳雪、梁文賓、梁文 吉及廖金象應就渠等繼承自梁賜賢所有系爭63地號土地之應 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⑤被告梁金章、梁金財、梁金福及梁 瓊娥應就渠等繼承自共有人梁森所有系爭63地號土地之應有 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⑥被告梁陳金釵、梁逸青、梁江洲及梁 梅香應就渠等繼承自共有人梁進安所有系爭63地號土地之應 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⑦被告梁陳阿招、梁哲嘉、梁爵鵬、 梁爵勤、梁爵元、梁爵金、梁爵芬、蔡雅玲、蔡雅文及梁淑 花應就渠等繼承自共有人梁眛所有系爭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 分辦理繼承登記。⑧被告梁國家、梁振宗、梁春粟、梁金龍 、許金河、許育仁、許正峰、許素滿、許碧雲及梁秀麗應就 渠等繼承自共有人梁烘爐所有系爭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 理繼承登記。⑨被告梁束、梁栢賢、梁柏聰、梁奕聰、林梁 照子、梁寶桂、梁寬、梁諸候、梁銀金、林美雲、林美瑩、 林美娟、梁許玉枝、梁諸意、陳梁寶珠、梁廖戀英、梁寬永 、梁寶釵、梁雅綾、梁雅琪、梁秀青、陳福本、陳福基、林 陳素鳳及陳碧燕應就渠等繼承自共有人梁金生所有系爭63地 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⑩被告陳梁愛子、陳梁銀 花、梁招、梁滋茂、陳秀芹、陳秀銘、陳秀玲、梁平和、梁 文瑞、梁阿端、梁萬來、劉榮林、陳劉類、張劉雪、呂劉金 釵、林梁月娥、李梁鑾及王月裡應就渠等繼承自共有人梁峻 所有系爭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⑪被告梁成 福、梁鴻圖及梁亦桂應就渠等繼承自共有人梁家篤所有系爭 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⑫被告梁守儀、梁弘 昌、梁玉美、梁金柱、林梁娥、梁採鳳、張梁彩鶴及梁木香 應就渠等繼承自共有人梁家松所有系爭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 分辦理繼承登記。⑬被告梁火輪、梁亦經、梁世杰、梁世宏 、梁美玉、梁錦治、梁芸茜、梁易烽、梁火木、楊梁未、楊 梁貴女及吳梁春銀應就渠等繼承自共有人梁家池所有系爭63 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⑭被告梁八、梁陳澄子 、梁毓哲、梁庭彰、梁雅惠、梁麗娟、梁玉蘭、陳梁寸及梁 月眉應就渠等繼承自共有人梁瓶所有系爭63地號土地之應有



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⑮被告陳盡義、陳清雲及陳香樺應就渠 等繼承自共有人梁桞發所有系爭11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 理繼承登記。⑯被告梁春伋、梁再生即梁春扭、梁春婉及姜 梁春惠應就渠等繼承自共有人梁全富於所有系爭115地號土 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⑰被告黃在友、黃錡棟、黃文 樵、黃氷及黃慧端應就渠等繼承自共有人梁淑鳳所有系爭63 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⑱被告梁海泳梁嘉慶 、徐梁秀巾、吳梁雪及王梁銀正應就渠等繼承自共有人梁錫 鏞所有系爭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⑲被告梁 輝土、蔡式仁及蔡淑芬應就渠等繼承自共有人梁秀英所有系 爭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⑳被告廖萬守應就 其繼承自共有人周綿傳所有系爭6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 繼承登記。㉑被告梁進旺、梁淼錫、梁玉珠、梁富美、梁富 華、梁易謙梁易正及梁却應就被繼承人梁亷所有系爭58、 59及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㉒被告梁世春應 就被繼承人梁清田所有系爭6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承登 記。㉓被告梁梨、許乃恭、許毅銘、許毅成、許毅宏及梁淑 娟(原名梁喜)應就被繼承人梁夏所有系爭63地號土地之應 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㉔被告林瑛雪、梁晉豪、梁佑豪及梁 雅茹應就被繼承人梁前所有系爭115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 理繼承登記。㉕被告梁陳雲江、梁世明、梁世燈、梁淑菁及 梁方薰應就被繼承人梁奕其所有系爭第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 分辦理繼承登記。㉖被告梁井、黃香應就被繼承人梁湳陣所 遺系爭第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見更審前起 訴狀)。㉗被告梁鄭妙、梁正顧、梁瑋倫、梁秀芬應就被繼 承人梁木地所有系爭第58、59及63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 繼承登記。
㈡系爭58、59、60、61、62、63地號土地,已得共有人應有部 分過半數同意合併分割,故系爭58、59、60、61、62、63等 地號土地請准予合併分割如附圖(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 102年1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以及附表二所示,並應依卓 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估價報告亦即附表三之金額互為補 償;系爭115地號土地則予以單獨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102年1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以及 附表二所示。並應依卓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之估價報告亦 即附表四之金額互為補償。此等分割方法,經與被告多次協 商而獲多數共有人同意,尊重使用現狀外,並設置道路使共 有人受分配土地有通行之便,地形方正,各共有人因面積增 減、受分配地形距公路遠近等因素有價值落差,應卓越不動 產估價師事務所之鑑價結果互為補償等語。




三、被告方面:
1.被告梁明男陳述略謂同意合併分割,其分到附圖編號D79地 號,分割的方法沒有將附近的路即58-2、58-3地號土地劃進 來一起合併分割,會形成畸零地,將來難以處理。對於金錢 補償的部分,如果能夠把路地併進來分割的話,就對相互補 償沒有問題等語。
2.被告梁通用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到場陳述略謂 同意合併分割,其分到附圖編號D-44地號,要跟梁富維持共 有沒有錯,分割的位置可以接受。關於金錢補償的部分沒有 意見等語。
3.被告梁波泉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到場陳述略謂 其分到附圖編號D-50、D-51地號,分割的位置沒有意見,關 於金錢補償予他人的金額,沒有意見等語。
4.被告許毅宏、許毅銘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到場 陳述略謂我們是梁夏的繼承人,關於分配的方法即沒有分割 到土地,而是以受金錢補貼的方法,我們現在沒有辦法表示 意見,因為我們是在母親過世之後才知道這件事情,梁夏是 我們的舅舅等語。
5.被告梁春木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到場陳述略謂 其同意合併分割,希望將58-2、58-3、59-1、59-2地號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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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