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楊朝傑
原 告 楊朝閔
前列楊朝傑、楊朝閔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迄今仍未依法繳納。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74,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