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8號
原 告 鄭李秀蓉
訴訟代理人 鄭興華
以上原告與被告胡東成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訴訟究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係請求塗銷什
麼權利之訴?或係聲請停止執行?或係債務人或第三人異議
之訴?
二、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