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78號
CHDV,103,訴,478,2014051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8號
原   告 鄭李秀蓉
訴訟代理人 鄭興華
以上原告與被告胡東成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訴訟究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係請求塗銷什
  麼權利之訴?或係聲請停止執行?或係債務人或第三人異議
  之訴?
二、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1/1頁


參考資料